
【摘 要】
【摘要】近年來,我國上市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有了一定成效,但存在法律規范不完善、披露的信息不系統、披露的內容不完全等缺陷,本文建議從完善有關法律規范、固定披露位置、規定披露的詳細內容與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四個方面加以改進。
【關鍵詞】上市銀行 內部控制 信息披露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些上市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滬深兩市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規定上市銀行在公開發行股票進行融資、對外披露年度報告時,應披露其內部控制的相關信息,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三性”(經濟性、效果性、效率性)進行說明且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
從上市銀行2006 ~ 2008年度披露的情況來看,所有銀行都不同程度地披露了有關內部控制方面的信息,其信息披露的主體有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管理層及會計師事務所;披露的內部控制信息主要分布在年度報告的公司治理結構(或報告)、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附件或其他位置;披露的內容顯示出上市銀行的內部控制狀況整體上有了改善,未發現在內部控制設計或執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內部控制制度總體上符合“三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