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對我國滬深兩市信息技術行業111家上市公司2008年年報中所披露的研發費用進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國上市公司在研發費用披露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研發費用披露的建議。
【關鍵詞】信息技術行業 研發費用 信息披露
在信息技術行業的上市公司中,先進的技術和創新能力已經成為其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研發費用是企業的主要支出項目。因此,對研究開發的投入應該得到全面、詳細的披露,但是我國信息技術行業上市公司研發費用的披露還不盡如人意。
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CAS6),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研究階段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支出,在滿足規定條件時,確認為無形資產。同時對于所有研發費用,CAS6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信息”,其中包括“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由此,企業應在報表附注中“管理費用”科目下明細列示費用化的研發費用;在“無形資產”科目下的“開發支出”中明細列示資本化的研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