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近年來,我國企業頻遭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韓國的反傾銷調查并敗訴,而不了解調查方的反傾銷會計標準是導致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本文通過對比中韓判定傾銷的會計標準存在的差異,分析差異的影響因素,進而推導出符合韓國調查方要求的出口產品定價模型,以期為出口企業在應訴反傾銷調查過程中提供口徑一致的財務指標提供技術支持。
【關鍵詞】反傾銷 會計標準 第三國出口價格 正常價值 出口退稅
中國與韓國同屬發展中國家,但兩國近年來卻成為相互之間提起反傾銷訴訟最多的國家。1995 ~ 2008年,在韓國對28個國家和地區發起的108起反傾銷調查中,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數量達23起,名列第一;而中國對24個國家和地區發起的151起反傾銷調查中,對韓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數量達27起,也位居首位。在這些反傾銷調查案件中,存在著由于中韓兩國反傾銷財務指標的差異導致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
反傾銷調查涉及的核心財務指標有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傾銷幅度,中韓兩國在核心指標上存在的差異是在應對反傾銷調查時必須調整的內容。因此,我們應當研究這些差異,提供與調查方口徑一致的應訴資料,從而達到規避反傾銷調查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