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對現行會計準則下金融資產的初始劃分傾向與高管薪酬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通過分析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時間差”效應,將高管薪酬與管理層劃分金融資產的傾向聯系起來,并提出相應措施和建議。本文不僅為盈余管理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也為高管薪酬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路。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高管薪酬 投資收益 時間差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公開市場上購入的債券和債券投資,除了對被投資企業存在重大影響或者形成控制的以外,投資企業應當根據管理層的意圖,將金融資產初始分類為四類:交易性金融資產、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金融資產的初始分類主要取決于管理層的意圖,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兩類金融資產是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均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但不同的是,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影響利潤表;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所有者權益,直到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兩者之間在確認損益方面存在著“時間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