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小金庫”久治不愈頑癥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議論。本文列舉了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的存在方式和特征,剖析了 “小金庫”形成的主客觀原因,并從使“小金庫”設立者不愿為、不能為、不敢為這三方面提出治理對策。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 小金庫 治理對策
國家三令五申嚴禁私設“小金庫”,但“小金庫”問題仍然屢禁屢犯。1998 ~ 2006年上半年,全國審計機關共查出“小金庫”金額1 406億元,其中行政事業單位730億元,占52%,已成為私設“小金庫”的重災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是如何形成的,怎樣從根本上進行治理,本文特對此進行剖析。
一、“小金庫”的存在方式
1. 收入未按規定入賬設立“小金庫”。一是資產出租、處置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即將閑置的房屋、場地、設備等進行出租、處置取得的收入不入賬;二是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即將經營服務性收入變相劃轉不入賬;三是投資收益未納入規定賬簿,即以對外投資或聯營的名義轉出資金、資產,然后從接受資金、資產受益方收取投資收益不入賬;四是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取得收入不入賬,即利用手中掌管的權力對管理對象收取規定之外的費用不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