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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投資核算中攤余成本的確定

摘  要】


   【摘要】本文通過對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會計核算的分析比較,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等于其總賬賬戶余額(不包括其中的公允價值變動)與已發生的減值損失之差。
  【關鍵詞】攤余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債券投資

  債券投資因投資意圖不同涉及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后二者的后續計量涉及攤余成本問題。由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引入和實際利率法的使用,使得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券,下同)攤余成本的確定變得異常復雜,因此有必要從實務角度對債券投資核算中攤余成本的確定進行探討。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中攤余成本的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三條的規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③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據此,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期末攤余成本可用公式表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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