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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委托加工的消費稅納稅籌劃

【摘  要】


【摘要】應稅消費品加工方式不同可導致納稅人稅負不同,本文以稅法為依據,并以卷煙為實例,比較了委托加工產品和自制產品的不同,重點研究了企業委托加工環節消費稅納稅籌劃的思路、方法等。
  【關鍵詞】委托加工產品 消費稅 納稅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扣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的消費稅,可以抵減應納消費稅;用于對外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工業企業自制產品銷售時,按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算繳納消費稅。
  一、委托加工產品與自制產品的區別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及受托方將自己所有的原材料賣與委托方,然后再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進行生產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銷售自制應稅產品繳納消費稅。在納稅籌劃時要認真研究稅法,明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的范圍,否則不僅達不到避稅的目的,而且適得其反,還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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