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合同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企業(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執行中預計合同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合同完工時,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一、從會計實務角度分析該規定
1. 建造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列入存貨的部分包括:①與建造合同相關的尚未領用的材料、物料,屬于存貨核算范圍,理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②建造合同實際發生的成本,通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生產成本”科目進行會計核算。該科目屬于成本類會計科目,資產負債表日該會計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的是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并將該余額計入存貨。可能正是基于上述兩點考慮,現行規定選擇了將建造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建造合同總收入的差額通過資產減值準備和存貨跌價準備的形式加以會計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