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該管理辦法分“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附則”等共八章五十二條,對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本文就新《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與原《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進行比較,將其主要差異和變化進行歸納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