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為依據,結合歷年的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分析了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有關“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的會計處理及其含義。
【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 公允價值 賬面價值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涉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的會計處理規定有多處,其中三處性質比較特殊,也容易混淆,下文進行具體分析。
一、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的會計處理
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描述,投資性房地產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并按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1:2010年1月1日,企業購入一棟寫字樓并對外出租,成本為9 000萬元,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截至2011年6月30日,共計提折舊450萬元,假設2010年度共計提300萬元,2011年1 ~ 6月計提150萬元。該投資性房地產2010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為9 200萬元,2011年7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9 300萬元。2011年7月1日,假設該投資性房地產滿足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甲企業決定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甲企業按凈利潤的10%計提盈余公積,企業無其他投資性房地產,假設不考慮所得稅等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