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處理爛尾樓的基本方式是出售工程項目或轉讓公司股權,由于稅收的影響,不同處置方式下買賣雙方的股東收益和現金流不同,為雙方的選擇提供了不同可能。
【關鍵詞】處置爛尾樓 股東凈收益 凈現金流
一、爛尾樓的投資價值與財務風險
在我國法律、法規、規章中是找不到爛尾樓的定義的。一般認為,爛尾樓是指已開工建設,但因資金、技術、規劃等原因已停建緩建達較長期限(筆者認為確定為3年比較適宜)的房地產建設項目。
由于開發爛尾樓可省卻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進行立項報備、土地協調、設計規劃、申請審批等環節,因而其建設周期較短,如果操作恰當,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具體而言,一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越來越少,地價逐年攀升,以前通過協議出讓或邀標出讓較現在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成本大大降低,低成本意味著高收益;二是此類樓盤大都處于黃金地段,土地的升值潛力巨大,地理位置優勢明顯,可作為建設寫字樓、酒店式公寓的理想地段選擇;三是原開發商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資金等資源,繼續建設時可縮短建設周期,提前峻工,及時收回現金流;四是與原開發商在談判中占有有利地位,原開發商不讓步賠得更多,損失更大,投資方往往能用極低的價格購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