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在很多會計教材中都有涉及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核算,且處理方法大同小異,大都采用發出加工物資、支付加工費用和收回加工物資三個環節。然而,在會計教材中對收回加工物資以后的會計處理內容很少,本文從這個方面淺析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核算。
【關鍵詞】委托加工物資 應稅消費品 會計核算
一、現行會計教材中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賬務處理不盡完善
目前,很多會計教材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處理都比較簡單,且處理方法大同小異,如下例。
例:甲企業委托乙企業代為加工一批應交消費的材料(非金銀首飾)。甲企業的材料成本為100萬元,加工費為20萬元,由乙企業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為8萬元(不考慮增值稅)。材料已經加工完成,并由甲企業收回驗收入庫,加工費已經用銀行存貨支付。甲企業采用實際成本法進行原材料的核算。
1. 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則甲企業的有關會計處理如下:①發出加工物資,借:委托加工物資1 000 000元;貸:原材料1 000 000元。②支付加工費用,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 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0 000元;貸:銀行存貨 280 000元。③收回加工物資,借:原材料1 200 000元;貸:委托加工物資 1 200 000元。
2. 如果甲企業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直接用于對外銷售,則會計處理如下:①發出加工物資,借:委托加工物資 1 000 000元;貸:原材料1 000 000元。②支付加工費用,借:委托加工物資 280 000元;貸:銀行存款280 000元。③收回加工物資,借:原材料 1 280 000元;貸:委托加工物資1 28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