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中有關遞延所得稅調整分錄的編制是個難點,如不解開這一癥結,就會妨礙合并財務報表編制工作的開展。本文以實例的形式,結合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原理,闡述了遞延所得稅調整分錄的編制思路,以期對廣大財會人員有所裨益。
【關鍵詞】合并財務報表 遞延所得稅 調整分錄
企業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相互之間因銷售商品等會形成存貨或固定資產,母公司在編制整個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時,涉及內部交易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相關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調整分錄的編制問題。對于這一問題,許多財會人員感到非常棘手。為此,筆者在本文中通過列舉實例,理性地分析了這一調整分錄的編制過程,旨在為廣大財會人員正確地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提供參考。
一、內部交易存貨相關遞延所得稅調整分錄的編制
企業集團內部發生存貨購銷交易,如果購買方至報告期末尚未將該批存貨售出企業集團,則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工作底稿時,除抵銷內部存貨交易未實現的銷售利潤(或銷售虧損)外,還需比較該批存貨報告期末的賬面價值與其期末的計稅基礎,看其是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及它們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應在合并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需要編制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調整分錄。現舉例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