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我國現行資產減值準則提出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定,不得轉回,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利用無形資產等資產減值轉回操縱盈余的行為,但這項規定與IASB的相關規定不一致。在建立全球統一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大背景下,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無形資產減值會計存在的問題,提出無形資產減值會計在今后趨同中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無形資產 減值 趨同 可收回金額
由于無形資產在會計核算上的特殊性,公司利用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很大,近年來各國對無形資產會計的研究越來越重視。2012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針對無形資產減值測試規則作出與2011年的商譽減值測試類似的改變,允許企業根據年內發生的事項和環境,對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高低對比作出定性評估。按規定,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必須按年進行減值測試,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高低來判斷是否計提減值準備,這一改變意味著企業的每一項公允價值的評估都無需得到外部第三方核實和確認,這將賦予企業更大的靈活性,同時對企業資產的減值計提產生一定影響。
由于減值的計提涉及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而且減值計提方法是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正在進行改革的與金融危機有關的重要項目之一,同時也是下一時期我國的工作重點之一,而IASB的會計改革不可忽視FASB的作用,所以FASB關于無形資產減值測試規定的改變將直接或間接對全球的無形資產減值會計產生影響。在IASB建立全球統一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大背景下,我們要明確立場,在進一步的趨同中做好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