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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征收的國際經驗及國內路徑選擇

摘要:本文主要回顧了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主要國家開征碳稅的情況,以及征收碳稅實踐帶來的啟示。在此基礎上,提出兩套適合我國實際的碳稅方案,并對兩套碳稅的減排效果以及通過征收碳稅能夠得到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進行估算、比較。本文認為,如果完成減排預期,碳稅的稅率將非常高。但碳相關稅的開征是大勢所趨,建議盡快征收,并在征收過程中不斷積累經驗、做好配套工作。
關鍵詞:碳稅 國際經驗 路徑選擇
國際上認為,碳稅是一種能夠降低碳排放量的有效手段,本文在研究、回顧碳稅在各國開征實務的基礎上提出兩套碳稅方案,在對兩套方案進行效果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中發現目前碳稅稅率設置對二氧化碳排放作用有限,但仍應盡快開征碳稅。
一、國內征收碳稅的相關背景分析
2011年4月,歐盟一系列動作引發了全球范圍對碳稅的熱議:一是自2012年1月1日起歐盟航空業碳排放交易機制生效,全球2 000多家航空公司將被強制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二是從2013年開始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之外的部門——汽車和取暖用燃料征收碳排放稅。碳稅在歐盟范圍由單個國家征收擴大到全歐盟及碳限額交易制度的“擴容”,給我國帶來一個危險的信號:歐盟越來越重視將溫室氣體排放作為一種貿易保護和貿易進攻手段。
同時,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帶來的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環境承載力正在逐步降低并可能進一步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7年6月發改委發布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提出,2004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所占的比重為83%,由于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有效減緩氣候變暖,因此本文以二氧化碳排放作為主要研究和論述對象。
二、碳稅的國際經驗及啟示
(一)碳稅及其特點
目前與碳相關的稅主要有碳稅和碳排放稅,兩者區別在于,碳稅是對含有碳化物燃料所征稅的環境稅,可以歸為資源稅類;而碳排放稅是因燃燒碳化物排放出溫室氣體所征收的稅,是一種行為稅。由于碳排放這個特定行為所指向的物就是含碳燃料,而含碳燃料要產生溫室氣體必須經過特定行為——燃燒并將尾氣排放到大氣層中,因此本文將兩者統一到廣義碳稅范疇,國際上提到碳稅時一般也是指廣義上的碳稅。
碳稅作為一種財稅手段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碳稅是一種庇古稅。從庇古稅的定義看,它是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危害程度對溫室氣體排放者征收彌補排放活動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差額那部分稅。通過征收碳稅將碳排放的負外部性內部化,是解決溫室氣體排放者無需支付因他們排放溫室氣體造成全部社會成本的一種政策機制。二是碳稅是一種間接稅和價格機制。三是碳稅應當是一種激勵稅。四是碳稅是一種遞減稅。多數研究者認為,碳稅的分配效應是遞減的,即它對低收入人群的影響更大。
(二)碳稅國際經驗
從1990年初芬蘭率先推出碳稅以來,截至2011年6月底全球累計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征碳稅,本文列舉其中10個主要國家的碳稅方案,見下頁表1。
北歐各國、歐洲部分國家開征碳稅多年經驗和其他國家的征收情況給我國碳稅征收帶來了啟示:
一是碳稅稅率設計上宜采用不斷上升的方式。由于碳稅具有傳導速度快的特點,因此各國在設計稅率時,采用最初低稅率然后逐漸提高稅率的做法,防止碳稅對產業和經濟帶來過快過猛的沖擊。
二是碳稅在設計和實際征收中應合理設置豁免條款、稅收減免措施和優惠政策。這些政策主要分三類:一是免稅,如芬蘭對電力行業免稅、愛爾蘭對使用天然氣發電免稅;二是減稅;三是優惠稅率,如瑞典對工業部門征收碳稅時1992年前是以正常稅率的50%征收,到1993年將工業部門的碳稅減半即按正常稅率25%征收。
三是完善碳稅支出和返還制度。從各國實踐看,碳稅收入主要用于兩方面:一方面用于重點行業和企業的退稅,或以減免社會保險稅的方式返還給企業,或投入養老基金以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或補貼低收入家庭以“中和”碳稅對低收入人群的遞減效應;另一方面碳稅以專項支出和碳基金等方式,用于節能減排技術和可替代能源的研發。
四是完善的監測與評估機制,不斷跟蹤碳稅實施效果。其目的是對納稅行業征稅前后的排放情況,對行業的減排成本、產量以及出口量等做出跟蹤調查和評估,以便于及時出臺應對政策,最小化減排成本和最大化減排效果,如丹麥能源署、瑞典能源保護署密切監測本國能源業碳排放的趨勢并定期發布相關數據和應用經濟手段評價報告。
三、國內征收碳稅的路徑設想及分析
(一)國內征收碳稅路徑設想
根據國際經驗,筆者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兩套碳稅方案,兩套方案均假設從2012年1月1日開征碳稅,按稅率高低分別稱為低方案和高方案(見表2)。

(表略)


低方案考慮到了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所占比重大,以印度碳稅方案為藍本,以我國國內生產和國外進口的煤炭為征稅對象,旨在鼓勵煤炭使用企業提高煤炭使用效率和減少煤炭的使用量。高方案根據環保部規劃院課題組的設計,征稅對象涵蓋目前碳稅方案中主要碳排放物,依據稅收中性原則對碳排放的產業基本都將涉及,旨在通過碳稅效應逐漸擴散到整個經濟體,促使間接使用者以更積極的態度轉變觀念,共同促進節能減排。
(二)國內征收碳稅路徑分析——效果分析
為估算碳稅在減少或防止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能力,假設2005到2020年發展的三種情景:“凍結情景”、“減排情景”和“減排+征稅情景”,其中“凍結情景”是指在假設保持現有技術普及率且不應用新減排技術以及不開征碳稅的情況下,2020年我國的碳排放量;“減排情景”是指現有技術普及率提高且應用新減排技術的情況下,2020年我國的碳排放量;“減排+征稅情景”是指應用新技術和開征碳稅并行的情況下,2020年我國的碳排放量。
1.政策、技術凍結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由于英國石油公司的數據更新及時,因此采納英國石油公司在2011年6月公布的《2011年全球能源統計回顧》的54.66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假設不開征碳稅、碳排放技術水平不變及無新技術應用時,以麥肯錫2030年預計我國的碳排放量做線性遞減,并以2004年二氧化碳比重折算,預計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達169.01億噸二氧化碳。
《2006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公布的我國2005年GDP規模為18.3萬億元,以前文所述54.66億噸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那么減排基準為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0.299千克/元。為了達到2020年我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減排目標,2020年的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應當控制在0.164-0.179千克/元區間范圍內。今年的《中央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預計“十二五”期間GDP的年均增長率達7%,按2010年末我國GDP為39.8萬億元計算,2020年末GDP規模將達78.3萬億元(2010年價格)。將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區間與GDP規模相乘,得到2020年我國二氧化碳可排放量分別為128.41-140.16億噸,因此在凍結情形下預計需要減排28.85-40.60億噸二氧化碳。
2.減排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麥肯錫認為2020年中國在基準減排情形下二氧化碳的減排量能夠達到41.83億噸,即在減排情形下就能達到中國承諾的減排量。筆者認為,麥肯錫的估計可能過于樂觀,原因主要有:一是考慮到隨減排對經濟影響加深,減排阻力將越來越大;二是我國經濟結構、能源使用結構和能源使用習慣是否能在短期內轉變尚有很大的變數。如果以環保部“十一五”減排目標為估算基礎,筆者按“十一五”期間減排11億噸二氧化碳和“十二五”期間計劃碳排放下降17%計算,2020年二氧化碳減排量將達3.07億噸。
3.減排+征稅情形下2020年的碳排放量。在減排+征稅情形下,需要估算兩個碳稅方案的減排效應。低方案中,碳稅以稅率年遞增形式向煤炭生產企業和進口商征收,預計通過開征碳稅,2020年將減少煤炭消費2.51億噸,按IPCC公布的煤炭碳排放系數0.855計算,即減排2.15億噸二氧化碳,2020年減排量僅占凍結情形下減排量的5.30%-7.45%。
高方案采用“稅收中性”原則,對絕大多數含碳燃料進行征稅,這些含碳燃料包括煤炭(含洗精煤、焦炭等)、石油(含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和天然氣(含液化石油氣、焦爐煤氣、煉廠干氣等)。針對上述三大類含碳燃料,通過碳稅的價格機制將分別減少2020年煤炭、石油和天然氣消費5.02億噸、0.95億噸和0.53億噸,同樣按IPCC碳排放系數折算,2020年總共將減少碳排放5.08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僅占凍結情形減排量的12.51%-17.61%(計算過程略)。
加上在減排情景下的減排量,低方案和高方案將分別減排5.22億噸和8.15億噸二氧化碳,兩套方案均無法達到我國提出的減排目標。據測算,在達到減排目標的前提下,碳稅稅率應當設計為302.71元/噸,合48.2美元/噸。這個稅率與目前國際上各國設定的碳稅稅率比較接近,但經濟和產業將無法接受如此高額的碳稅帶來的沖擊。
(三)國內征收碳稅路徑分析——成本—收益分析
在選擇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國家或國際目標時,對成本和效益仔細地進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受制于數據來源的廣度,本文的成本—效益分析為大致估算(計算過程略)。
1.碳稅的成本。(1)產業沖擊。征收碳稅最大成本在于,由于稅收干預價格使市場供求雙方的交易價格上升,增加相關產業生產者成本從而降低供給。(2)行政支出。碳稅開征在各環節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粗略估計開征碳稅后政府各部門每年將增加1億元的行政開支,那么2012-2020年的9年總計增加成本9億元。
2.碳稅的收益。(1)稅收收入。碳稅的稅收收入將是該項政策最直接的收益。(2)減少環保治理支出。通過碳稅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將減少通過行政手段治理環境的支出。
3.碳稅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綜合上述四項,在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的基礎上,兩套設計方案的成本和收益之差分別為1 305.22億元和 2 655.80億元,單從數值上看,高方案要明顯優于低方案。
四、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雖然從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兩套碳稅方案的收益遠大于成本,從經濟學角度看碳稅方案都是可行的,但目前碳稅稅率水平決定了碳稅的減排效果可能并沒有預想中那么大,筆者建議仍應盡快開征碳稅。
(一)積累碳稅開征經驗,不斷探索、促進碳稅配套工作機制的完善
從目前國際形勢上看,以“碳”為主題和內容的經濟、金融手段層出不窮,因此開征碳稅是一種趨勢,應盡快開征。結合國際經驗,碳稅征收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研究、建立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環境監測與評估機制,加大二氧化碳監測技術的研發和應用。我國目前環境監測和評估機制相對落后,缺乏有力的第三方監測和評估機構,急需在開征碳稅前完善相關機制;同時要加大對二氧化碳監測的基礎研發力度,并盡早推廣應用廉價的二氧化碳監測技術,以達到密切監測相關行業碳排放趨勢目的。二是做好碳稅計稅依據的前期準備工作,碳稅征收難點在于使用礦化燃料時如何準確計量排放量的問題,當然精確監測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技術和成本上的瓶頸,但從碳稅設計初衷看,如按礦化燃料計征碳稅對那些使用等量燃料但排放更少二氧化碳的用戶來講,碳稅是不公平的。更為嚴重的是,這將產生道德風險并阻止用戶采用更好的技術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征收碳稅前期有利于積累碳稅征收經驗,并不斷摸索和促進二氧化碳監測技術等碳稅配套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積極推進碳稅在未來減排中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二)碳關稅悄然逼近,加快經濟轉型升級應對新貿易保護措施
美國于2009年6月底通過一項征收進口產品“邊界調節稅”的法案,實質上就是允許美國政府在2020年起開始實施“碳關稅”。歐盟近來的一系列碳安排,其實質也是一種“碳關稅”。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面對可能建立起新的國際游戲規則,只能積極參與其中。在歐盟和美國不約而同以“碳”作為貿易保護手段時,我國應當以WTO貿易規則為武器,堅決回應歐美這種既違背WTO基本原則,又違背《京都議定書》“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同時,要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推動綠色貿易的發展。通過出口退稅和加征出口稅等手段,引導外貿產業綠色發展。
(三)平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的成立,初步建立適合我國的碳定價機制
在征收碳稅的同時,推行碳排放權交易有利于碳排放的總量控制,同時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對用戶較為公平:采用更先進減排技術的用戶可以選擇在市場以拍賣方式賣出其多余的減量排放權給達成減排目標困難的用戶,并且這種方式較碳稅成本更低。從長遠看,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逐漸成熟和完善,有利于我國在碳定價權爭奪中處于有利地位。由于目前碳定價權被歐盟獨家壟斷,因此歐盟的碳金融業也發展得最為迅猛。發展我國碳金融有利于我國企業在國際游戲規則中得到本國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對維護我國切身利益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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