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交通部
[文 號]:交財發(1995)445號
[發布日期]:1995年05月17日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
財政部、交通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管理核算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部直屬港、航運輸企業,雙重領導港口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工交企業財務工作會議提出的“企業管理要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財務管理以資金、成本管理為中心”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管理,促進成本費用降低,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運輸企業財務制度》和《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結合交通運輸企業實際,我部制訂了《交通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管理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汽車運輸企業單車租賃承包成本費用核算辦法》部將另文下發。
附件: 交通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管理核算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成本、費用的管理,促進成本、費用降低,提高經濟效益,根據《運輸企業財務制度》、《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結合交通運輸企業具體情況,制訂《交通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管理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水上及公路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業務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成本、費用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進行長期的和短期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綜合的和專項的成本、費用預測,研究成本、費用變化規律,預測成本、費用發展趨勢,確定成本、費用目標。
(二)編制切實可行的成本、費用計劃,提出和制定降低成本、費用的任務和措施。
(三)控制和監督營運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支出,確保成本、費用計劃的完成。
(四)正確及時地計算各項業務的實際成本,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為企業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成本資料。
(五)分析、考核成本、費用計劃的完成情況,研究成本、費用升降的原因,為進一步挖掘成本、費用潛力提供措施。
第四條 企業成本、費用核算的要求:
(一)全面反映企業營運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支出,以便企業領導和各職能部門了解企業的經濟效益,發現存在問題,作出有關決策。
(二)控制成本、費用開支范圍,監督各項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額,勞動定額和各項費用定額的執行,促使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厲行節約,降低成本、費用。
(三)歸集各項營運支出,正確計算各項營運業務的總成本,單位成本和期間費用,反映企業的成本、費用水平,為編制成本、費用計劃等提供資料。
(四)通過成本、費用計算,為成本、費用分析提供資料,以便找出差距,采取措施,改善經營管理。
第五條 企業必須切實做好下列成本、費用管理核算基礎工作:
(一)健全原始記錄。企業的營運生產活動,都要有正確可靠的原始記錄。企業應根據生產管理和成本、費用管理的需要,規定各項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制規則、簽署和傳遞程序、審查復核和匯集方法以及其管理和保管制度。企業還應建立登記各項原始記錄的臺帳。
(二)加強定額管理。企業應建立和健全各項技術經濟定額,并應結合技術改進、工藝變動及時修訂。
不能制訂定額的各項支出,要定期編制預算,納入成本、費用計劃,實行預算管理。
(三)嚴格計量、驗收制度。企業要配備符合國家標準,適合本企業需要的各種計量工具、儀器、儀表,并經常檢驗校正,保證其正確無誤。物資進庫要核實數量、檢驗質量,交接、出庫、消耗都要計量,收發、領退都要具備規定手續,經過有關人員審核、簽證,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盤點制度,保證帳物完全相符。舊料要按質估價,物資報廢要經過鑒定,變質、短缺、毀損要查明原因,責任性事故要追究責任。
(四)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計入營運支出項目的價格必須為實際價格,采用計劃價格核算時,應在期末調整為實際價格。
(五)不斷完善成本、費用信息系統。企業各部門應廣泛收集、積累企業營運生產活動中各項與成本、費用有關的統計資料,收集、積累國內外有關的成本、費用資料,并及時記錄、整理,建立成為完整的成本、費用信息系統。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聯系,及時相互提供成本、費用信息以充分發揮成本、費用信息在經營決策中的作用。
第六條 企業要根據全員管理的原則,將成本、費用計劃及各支出項目指標要歸口、分級落實到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責任制,使各職能部門、各單位之間,在成本、費用管理中,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清楚、賞罰分明。
第七條 企業各級領導和各部門工作人員在成本、費用管理核算中,都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度,嚴格執行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
第二章 成本費用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運輸企業財務制度》、《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各部門、各單位負責人分工負責的成本、費用管理責任制。
企業必須在財會部門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成本、費用管理核算工作。
第九條 企業經理(局長)對成本、費用管理應負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法令、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制度。
(二)組織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建立成本、費用管理責任制,按部門、單位分解落實成本、費用指標,實行歸口、分級管理。
(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努力增產節約,提高質量,降低成本、費用,完成各自負責的成本、費用計劃。
第十條 總會計師對成本、費用管理的職責是:
(一)宣傳國家有關成本、費用管理的方針、法令、法規,嚴格執行財經制度。
(二)協助經理(局長)組織領導本企業的成本、費用管理工作,組織執行成本、費用計劃,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并對企業核算成果的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審查成本、費用計劃和重要的財務開支,定期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完成成本、費用計劃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四)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與財務會計部門在成本、費用管理方面的關系,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五)參與企業重大經濟活動的研究調查,有效地控制成本、費用。
第十一條 企業各職能部門的成本、費用管理職責是:
(一)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制定本企業的成本、費用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職能部門制定各項消耗定額、儲備定額和計劃價格;分解下達有關成本、費用指標;進行綜合平衡,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指導和組織成本、費用核算,分析、預測、控制等綜合工作;提出降低成本、費用的措施。
(二)勞動工資部門。負責制定、控制、考核工時消耗定額和人員定額;編制工資和勞動生產率計劃;加強工資的日常管理,做好工時記錄,正確計算各種工資和獎金,改善勞動組織,平衡、調劑勞動力,嚴格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和范圍;按期提供工資費用核算及分析資料。
(三)計劃統計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保證投資后收到顯著的效益;加強統計工作,廣泛搜集統計資料,按時、準確、完整地編制各種統計報表,為進行成本、費用預測、編制成本、費用計劃,采取降低成本、費用措施提供各種資料。
(四)調度部門。負責編制下達營運設備作業計劃,并組織實施;合理安排使用營運設備、勞力,提高營運設備利用率,降低成本、費用;減少貨損貨差損失,及時提供有關核算、分析資料。
(五)商務和貨運部門。負責組織貨源,控制業務活動費和攬貨所需的其他費用。控制保險費用,調查處理重大客貨運輸質量事故,處理貨損貨差事故、海損事故的賠償、理算業務,提供保險合同、保險費率以及事故統計分析資料。
(六)通信導航部門。負責編制通信導航設備更新計劃和維修計劃,制訂有關定額,控制通信導航器材和費用支出并進行考核,提供有關統計分析資料。
(七)物資管理部門。制定主要物資消耗定額,控制物資供應數量,供應價格,供應費用并進行考核,推動舊廢材料的清退和利用,提供物資供應計劃和物資管理的統計分析資料。
(八)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行政管理費用預算,降低費用支出,加強對管理用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及時提供有關核算、分析資料。
(九)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計劃、定額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十)機電部門、工藝部門、修建部門、安全部門。分別負責制定、修改、控制、考核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各項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儲備定額、編制用款計劃,努力提高設備完好率,利用率,推廣使用新工藝、新工具、新技術,加強對工屬具的實物管理,積極采用新工藝,及時提供有關的統計、核算、分析資料。
第十二條 企業可根據本單位機構設置的實際情況,對上述各職能部門成本、費用管理職責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三章 成本費用預測
第十三條 成本、費用預測是確定經濟目標的必要環節。企業應根據經營范圍,組織長期(三、五年以至更長時間)的,年度的,短期(若干月)的,以至專項的成本、費用預測,為確定目標成本、費用,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控制成本、費用,制定經營方針提供信息和資料。
(一)選擇歷史資料要結合近期實際,經過比較分析,對有關數據進行整理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從實際出發,充分調查內部潛力所在,研究降低成本、費用的可能性和將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客觀地提出預測資料。
(三)系統地分析、研究與成本、費用有關的各項信息資料,客觀地估計生產發展和技術進步情況并進行科學的判斷,據以修正數據。
(四)成本、費用預測應從宏觀經濟范圍對影響成本、費用諸因素進行考察、分析、研究,從事遠洋運輸的企業,還必須調查研究經營區域內有關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推測發展趨勢,進一步完善成本、費用預測。
(五)各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特點,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成本、費用預測,如:平均法(含算術平均法和加權平均法)、高低點測算法、回歸分析法、因數變動預測法等。
第十四條 成本、費用預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長期預測。企業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調查研究影響成本、費用變化的各個因素,如旅客、貨物的流量流向,燃料和各種物料價格,各項設備的增減變化情況,預測成本、費用變動的長期發展趨勢,以便經營決策,確定企業長期規模和發展目標,以求取得最大經濟效益。
(二)年度預測。企業應根據自行確立的年度生產任務,實現利稅指標和成本、費用降低指標,運用年度內客貨運量,客貨物吞吐量,貨物種類,營運線路分布,配置的船舶,車輛類型,噸位和裝卸機械情況,以及歷年的成本、費用等資料,確定在正常營運生產條件下當年所應達到的目標成本、費用,作為編制成本、費用計劃的基礎,并作為與企業其他計劃進行綜合平衡的主要基礎。
(三)期中預測。在生產預測的基礎上,分析前一階段成本、費用計劃執行情況,預測年度成本、費用計劃能否完成,對存在的關鍵問題,及時采取措施。
(四)專項預測。海河運輸企業在重大經營決策確定之前,為開辟新航線選擇新船型,改變船型結構,調整運營組織;海河港口企業對裝卸工藝,機械設備大修理;汽車運輸企業對車型的選擇,客貨車結構的改變,車輛的大修,以及各行業技術措施方案和更新改造投資方案都應進行經濟論證和成本、費用預測,進行正確評價,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章 成本費用計劃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年編制成本、費用計劃,內容包括:
1.運輸成本計劃;
2.裝卸成本計劃;
3.堆存成本計劃;
4.港務管理成本計劃;
5.船舶固定費用計劃;
6.船舶共同費用計劃;
7.集裝箱固定費用計劃;
8.其他業務成本計劃;
9.管理費用計劃;
10.財務費用計劃;
11.其他。
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編制季度、月度成本、費用計劃。
第十六條 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原則和程序。
(一)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原則是:
1.編制成本、費用計劃要以合理的定額為基礎,并與企業其他計劃有關指標相銜接,保證成本、費用計劃的可行性。
2.編制成本、費用計劃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范圍,并做到成本、費用計劃和實際成本、費用計算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以保證正確分析和考核成本、費用計劃完成情況。
3.編制成本、費用計劃要有利于成本管理責任制的運行,促進企業雙增雙節工作的開展,能夠達到并完成成本、費用的計劃目標。
(二)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程序是:
1.搜集整理下列資料:
(1)企業確立的成本、費用指標。
(2)固定資產折舊率,各項價格標準和費率標準,內部計劃價格目錄。
(3)企業營運生產和其他業務生產計劃,固定資產增減計劃,物資供應計劃,營運設備修理計劃,勞動工資計劃,技術組織措施計劃,以及各項消耗定額、工時定額。
(4)各成本、費用管理部門和所屬單位歷年營運支出資料,計劃期有關定額、支出預計增減幅度。
2.進行試算平衡。在編制成本、費用計劃前,企業財務會計部門應根據計劃年度影響成本、費用的各項主要因素,通過計算,進行試算平衡。
3.下達成本、費用控制指標。企業的財務會計部門應根據試算平衡得到的營運支出變動幅度及各成本、費用管理部門和所屬單位的歷年成本、費用資料,擬定各成本、費用管理部門和所屬單位成本、費用控制指標,經批準后下達。
4.編制營運支出預算。各成本、費用責任部門根據下達的營運支出控制指標、產量指標,結合本部門有關資料,計算計劃年度內由本部門歸口管理的營運支出,編制營運支出預算,并匯編所屬單位的增產節約措施項目計劃,一并送交財務會計部門。
5.編制成本、費用計劃。財務會計部門應根據各成本、費用責任部門報送的營運支出預算和增產節約措施項目計劃,嚴格審查,分析研究,并按照業務性質,營運支出,進行綜合平衡,分別編制年度、季度各項成本、費用計劃。
第十七條 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方法
(一)直接計算法。當企業各項成本、費用資料齊全,消耗定額完備時,可按企業的成本、費用計算方法直接編制成本、費用計劃。采用這種方法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時,通常根據企業計劃期的營運業務目標和營運支出項目的消耗定額,費用預算及有關資料,應用成本、費用計算的方法,逐項計算計劃期內各項目的計劃成本、費用,然后匯總編制全部成本、費用。
(二)因素測算法。當企業各項成本、費用資料不齊全,消耗定額不甚完備時,可按成本、費用因素測算方法編制成本、費用計劃。采用這種方法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時,主要是以增產節約計劃作為調整成本、費用計劃的依據,逐項分別對耗用定額、單價及業務量等因素進行調整,以此計算出計劃期的成本、費用計劃。
第十八條 企業為實現成本、費用計劃,要制訂降低成本、費用的具體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費用。
第五章 成本費用控制
第十九條 成本、費用控制的原則。
企業成本、費用指標的日常管理應堅持統一領導和分級、歸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即以企業本部為主導,使企業與基層單位成本、費用指標的日常管理相結合;以財務會計部門為樞紐,使財務會計部門與生產調度、勞動工資、工藝、機電、物資等部門的成本指標日常管理相結合。
第二十條 成本、費用控制的依據。
分解下達的成本、費用指標是控制成本、費用的依據,企業的各成本、費用責任部門應將歸口管理的指標按所屬單位提出分項指標(包括技術經濟指標和費用指標,如燃料消耗、物料消耗、修理費用、管理費用等),經財務會計部門綜合平衡后統一下達。
第二十一條 燃料、潤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備品配件、通訊導航器材等物資的控制
(一)企業的燃料、潤料、物料、淡水消耗定額,修理費用定額等是控制物資消耗的主要依據。企業應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額,并對定額執行情況經常分析。同時根據執行情況及成本計劃的要求,制訂降低燃料、潤料等物資消耗的措施。
(二)企業應根據消耗定額嚴格控制燃料、物料的消耗,對耗用量大,領料次數頻繁并有消耗定額的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應實行限額發料制度,對各種零星機物料,應按材料費用定額控制。
(三)企業應編制物資采購、儲存、供應等費用預算,作為控制有關支出的依據。物資管理部門應規劃經濟采購點和采購路線,合理組織裝卸、提運,并控制各項材料物資的采購質量,合理控制儲備量,把好各項材料物資驗收入庫關,努力降低物資采購、儲存、供應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資的控制。
企業應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和編制定員,嚴格控制職工人數的增加,努力提高工時利用率,合理調配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并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和上級下達的勞動工資總額指標、核定的人員編制,控制工資總額。
第二十三條 折舊及修理費用的控制
(一)企業應提高船舶、裝卸機械、車輛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利用率,控制折舊及修理費用,相對降低成本、費用。要充分挖掘現有固定資產的潛力,提高其利用率。新增運輸船舶、車輛、裝卸機械、機械設備以及對各項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時,應事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在確有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才予增添和改造,以控制折舊費用的增加。
(二)企業在進行運輸船舶、裝卸機械、車輛、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修理時,如屬日常維護修理,應嚴格按維護修理定額控制修理費用,如屬大修理,應組織有關部門,提出大修方案,以降低大修理費用。
(三)企業的財務會計部門應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對各類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內部轉移,維護修理,報廢清理等規定統一而嚴密的管理制度。監督有關單位認真執行,要經常對固定資產利用效率進行分析,制定提高固定資產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管理費用、營運間接費用和其他費用的控制
(一)企業對管理費用、營運間接費用和其他費用實行指標分級、歸口管理,明確管理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分管的費用定額,編制費用預算,分解下達費用指標,審批費用開支,實行限額控制,加強管理。
(二)各分級、歸口管理部門應對費用支出單位建立《費用限額手冊》,填明費用支出控制指標,經財務會計部門審核后,實行限額控制。對發生的支出,應根據有關單據登記入冊,并結算開支后的指標結存額,以便及時掌握開支情況,采取措施,節約開支。各歸口管理部門則應建立信息反饋系統,及時匯集預算執行情況,改進工作。
(三)歸口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對各單位費用支出情況應根據支出標準和控制指標進行監督與檢查,開支單位需要增加開支項目或開支金額時,需報經歸口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審批,企業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
第六章 成本費用分析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按照成本、費用歸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成本、費用分析,要通過分析,及時掌握成本、費用升降的原因,指出降低成本、費用的途徑,改進成本、費用管理工作。
成本、費用分析的方法要根據成本、費用分析對象、目的、要求以及掌握的資料來決定,一般采用指標對比法和因素分析法。指標對比法是通過成本、費用指標在不同時期(或不同情況)的數據進行對比,確定差異;因素分析法是確定引起某個經濟指標變動的各個因素影響程度的一種計算方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各項成本、費用及其升降情況的分析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成本、費用計劃完成情況的分析;
(二)成本、費用降低任務完成情況的分析;
(三)單位成本的分析;
(四)營運支出項目的分析。
第二十七條 成本、費用計劃完成情況和成本降低任務完成情況應著重分析以下幾點:
(一)實際成本、費用與計劃成本、費用、上期成本、費用的差異及原因;
(二)實際降低額、實際降低率與計劃降低額、計劃降低率的差異及原因;
(三)價格、費率、稅率、匯率、利率變化對成本、費用的影響;
(四)消耗定額或費用水平變化對成本、費用的影響;
(五)產量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變化對成本、費用的影響;
(六)貨種構成變化對成本、費用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成本應著重分析以下幾點:
(一)單位成本構成變化以及實際單位成本與計劃單位成本、上期單位成本比較的差異;
(二)成本各項目增減變動對單位成本的影響;
(三)各項技術經濟指標變動對單位成本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營運支出由歸口管理成本、費用的責任部門進行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一)工資,著重分析職工人數、平均工資、勞動生產率變動對工資總額及營運支出升降的影響。
(二)燃料、潤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備品配件、輪胎、通訊導航器材等物資及動力費用,著重分析消耗數量變動,價格變動對營運支出的影響。
消耗數量變動分析,應結合運輸技術和運輸組織,生產技術和生產組織情況,從產量計劃的完成和定額執行情況兩方面進行分析,找出各種主要材料實際消耗脫離定額的原因;價格變動應從外部因素,內部因素兩方面分析,著重分析內部因素。
(三)折舊費和修理費,著重分析增減變動原因和各項固定資產利用率對營運支出項目的影響。
(四)其他費用,重點分析事故損失、勞動保護費增減變動情況及其原因。
企業還應分析財務費用的增減變化及其原因。
第七章 成本費用的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條 成本、費用指標是考核企業經營效果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企業各項業務按下列規定考核:
(一)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業務考核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業務一般考核收入成本率指標,計算單位成本的其他業務也可考核成本降低率指標。
企業必須把成本、費用考核作為經濟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按年、季、月分口和逐級考核成本、費用計劃執行的結果,采取一定的獎懲措施。
第三十一條 企業經理(局長)、總會計師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企業成本、費用計劃的執行和各項營運支出的開支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內部審計的職權范圍對企業的成本、費用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對于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擠占國家收入;弄虛作假,成本、費用嚴重不實,以及損公肥私,揮霍國家資財,增加成本、費用開支的企業,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相當于侵占國家收入一定金額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于維護國家政策,揭發和檢舉違反成本、費用管理規定的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成本費用開支范圍
第一節 成本費用開支的原則和界限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運輸企業財務制度》、《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一切與營運生產活動直接有關的支出,計入企業的營運成本,將發生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作為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成本、費用提取率和各項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屬于地區性統一的開支標準,按所在地區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確定成本、費用開支時,必須劃清以下幾個界限:
(一)劃清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屬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屬資本性支出,這部分支出不能計入成本、費用;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年度相關的,屬收益性支出,應計入成本、費用。
(二)劃清本期成本、費用與下期成本、費用的界限。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其受益期間來確定各期的成本、費用,凡屬本期成本、費用負擔的支出,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不屬于本期成本、費用負擔的支出,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應計入本期成本、費用。
(三)劃清各項業務成本之間的界限。企業經營多種業務時,必須分別各項營運業務計算成本,凡能分清應由某項營運業務負擔的支出,則直接計入該種業務成本。凡不能分清的支出,則應采用適當的分配方法,分配計入各項營運業務成本。在劃清各項營運業務成本的界限時,不得將應列入某項業務的支出列入另一業務的成本。不得在營運業務之間任意調節成本。
(四)劃清營運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企業不得將應計入營運成本的支出列入期間費用,也不得將應計入期間費用的支出列入營運成本。
(五)劃清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的界限。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六)劃清營運成本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營運成本是與企業營運生產活動有關而發生的支出;營業外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不屬企業的營運耗費,不能列入營運成本。
第二節 成本費用的開支范圍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運輸、裝卸、堆存、港務管理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直接有關的各項開支,按下列規定,分別計入營運業務成本:
(一)企業直接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福利費。
(二)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耗用的燃料、材料、潤料、動力及照明、備品配件、輪胎、各種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船舶修理用材料、備品配件等,也應計入有關業務成本。
(三)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各種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
(四)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
(五)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參加營運的固定資產,按期支付的租賃費。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計入成本。
(六)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港口費(包括引水、港務、拖輪、停泊等費用,代理、理貨、開關艙、掃艙、烘艙、翻艙等費用),集裝箱費用(包括空箱保管費、清潔費、熏箱費等),轉口費,倒載費,破冰費,旅客服務費,業務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檢驗費,運輸船舶所發生的噸稅、過境稅,運河費、燈塔費、系解纜費、貨物裝卸費、速遣費,船舶護航武器彈藥費,行車雜費,車輛牌照檢驗費,車輛清洗費,車輛冬季預熱費,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司機途中宿費,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事故凈損失等支出。
(七)參加保險的企業,實際交納的營運財產保險費用和人身保險費用。
保險公司給予企業的無賠償優待,應沖減成本。
第三十九條 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交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職工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港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產品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四十條 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買賣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四十一條 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二條 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數與實際發生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四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營運支出項目的核算
第四十四條 企業的營運支出包括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直接支出,企業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以及輔助營運部門為企業的在建工程,職工福利部門等非營運部門提供產品、勞務所發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業的在建工程、職工福利部門等非營運部門所發生的支出。營運支出按項目可分為:工資及職工福利費,燃料、材料和動力照明費用,輪胎,低值易耗品,折舊費,修理費,事故損失費,稅金,租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待攤預提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一節 工資和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第四十五條 工資總額的組成
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和內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計入營運支出項目的工資應包括企業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獎金、副食品價格補貼、肉貼、糧價補貼、少數民族伙食補貼、保健津貼、節假日加班工資、船員伙食津貼、航行津貼、船岸差、油輪津貼、危險品津貼、司機行車津貼等各項工資性津貼和補貼。財會、勞資等部門有關工資總額的口徑,應相互一致。不列入職工范圍人員的勞動報酬和不應包括在工資總額范圍內的工資,一律不得計入工資總額。
第四十六條 工資的計算依據
企業的各項工資,應當根據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計算支付。有關職工考勤、勞動定員、工資基金計劃,以及有關獎金、津貼、工時消耗等應由勞資等部門審查,并及時送交財會部門,作為監督、計算、支付職工工資的依據。企業的勞資和組織部門,對職工的錄用、調動、離職、退休、離休、借用以及職務和工資等級變動等情況,應及時辦理手續通知財會部門。
第四十七條 工資的計算和發放
企業應當根據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規定的工資標準和工資等級,以及考勤記錄等資料,正確計算應付的職工工資、應扣的款項和實際發放的數,按部門、單位或船舶等編制“工資計算表”,并按照規定的發放日期,及時發放工資。
營運生產人員的伙食津貼、航行津貼、油輪津貼等各項工資性質的津貼,非工作時間應付的各項工資,以及病、傷、產假工資等,應當根據考勤記錄有關原始憑證,按規定標準計算支付。
第四十八條 工資的審核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工資標準、核定的人員編制和工資基金計劃,加強工資的審核工作,切實防止重發、漏發、多算、少算、虛報冒領和不按規定標準支付工資、獎金、各項津貼和補貼等事項。
第四十九條 工資總額的管理
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應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工效掛鉤辦法實行工資總額的總量管理。所屬的各企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額度由勞資部門核定,各單位根據勞資部門審核批準的《工資額度通知單》按月提取工資基金。
不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按兩個不超過原則進行工資總量管理。企業工資總額增長超過企業經濟效益增長,企業人均工資增長超過勞動生產率增長,其超過計稅工資部分,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調整。
第五十條 職工福利費的提取
企業的職工福利費,應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第五十一條 工資及職工福利費的核算
企業支付的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按用途和費用項目匯集分配。本月應付的全部職工工資,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在本月內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歸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計算對象和成本責任部門,分配計入有關業務成本和費用。
(一)運輸船舶的船員,營運車輛的司機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由客、貨運業務成本負擔,計入“運輸支出”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1.海洋運輸企業的替補公休船員、后備船員、培訓船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計入“運輸支出——船舶共同費用”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
2.內河運輸企業后備船員(包括待分配船員),在岸待命期間發生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如能直接計入各船舶類型(或各船舶,下同)“運輸支出”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的,則直接計入;如不能直接計入的,則按各類船舶在船船員工資總額比例分配,計入各船舶類型運輸成本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配的在岸后備船員工資總額
工資分配率=--------------
在船船員工資總額
某船舶類型應分配
=該船舶類型在船舶員工資×工資分配率
后備船員工資
3.客貨輪船員中直接與客運有關的客運業務人員、客運服務員等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以及直接與貨運有關的貨運業務員、理貨員等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分別計入客貨輪的客運和貨運成本。
客貨輪(或客輪)上專為旅客服務的餐務、理發和小賣部人員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以及船舶修理期間船員調離船舶從事其他工作所發生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由所從事的其他業務負擔。
4.有封凍、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業,非通航期留船船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實際發生數計入“船舶維護費用”中的“工資”和“職工福利費”項目。非通航期參加船舶修理和從事其他業務的船員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分別由船舶修理費和其他業務成本負擔。
5.有固定車輛的汽車司機和助手,其工資和職工福利費應按照實際發生數直接計入運輸成本;沒有固定車輛以及后備的司機和助手,其工資、職工福利費應按營運車日或營運車噸(座)日分配,計入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配的司機及助手工資總額
每營運車日〔或車噸 =-------------
(座)日〕工資分配額 總營運車日〔噸(座)日〕
客車(貨車)應分配工資=客車(貨車)營運車×每營運車日〔噸(座)
日〔噸(座)日〕 日〕工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