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雁新 謝躍玲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賬工作是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基礎,也是加強內部控制、防范案件發生的有效監督手段。湖南岳陽銀監分局在檢查和調查中發現,目前無論是企業、還是銀行,普遍對相互對賬工作重視不夠,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的已成為直接的案件誘因,其暴露的問題和隱含的風險須引起高度關注。
一、主要表現
其一,客戶對賬意識“淡化”。有的認為賬務核對工作加重了自身負擔和工作量,能拖則拖;有的認為銀行是鐵賬本和電子化柜員操作,不會出錯,不及時主動對賬,致使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的對賬單的返收率普遍較低。
其二,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賬管理“弱化”。一是對賬范圍不全面。檢查轄內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現,除了對單位基本存款賬戶按月發出對賬單外,對單位定期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和貸款賬戶沒有全部發出對賬單。二是賬務核對不及時。檢查發現,回收的對賬單中,一半以上在月初發出對賬單到第二個月才收回,對賬時效大打折扣。三是相關操作規定與制度要求有悖。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定“存貸款對賬單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賬結束”,而有的規定其下級行在每月的25日收回對賬回單。
其三,對賬手段“老化”。目前,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網絡進行電子化對賬方式幾乎沒有,遠不能適應和客戶對賬工作及管理需要。
其四,法規要求“軟化”。目前已出臺的金融法規中,沒有相應的責任認定、追究措施和處罰手段,一旦因對賬不及時而造成損失,雙方相互埋怨,相互指責,甚至引起群體性事件和法律糾紛。
二、造成的危害
一是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據對全市2003年1月至2006年8月發生的案件統計分析,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發生各種案件46起,其中發生在一線會計、出納(柜員)崗位和信貸崗位的案件占30起,其中絕大部分涉案人員正是利用了當前賬戶核對工作不規范、不及時、不全面等方面的漏洞而屢屢得逞。
二是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資金損失。由于相互對賬工作存在較大的漏洞和隱患,客戶資金一旦被挪用、盜用等一時難以暴露和發現,犯罪分子作案后,有充裕的時間轉移資金或者潛逃,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
三是給銀行業金融機構聲譽和業務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挪用、盜用客戶資金等案件的頻繁發生,使部分客戶對存入資金產生懷疑和恐懼心理,使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業務出現非正常萎縮。
三、有關建議
其一,需要法規的有力支持。借鑒國際慣例,對《會計法》和《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增加單位法人代表或財務負責人在對賬單簽章法律責任的條款,并結合明確規定銀企雙方的對賬責任及制約處罰措施,明確各方職責。
其二,需要銀行的工作到位。一是宣傳要到位。將對賬宣傳工作輻射到企業客戶,加深客戶對銀企對賬重要意義的認識,使客戶對銀企對賬規定家喻戶曉。二是管理要到位。建立健全分級負責、職責明確的與客戶對賬管理長效機制。三是檢查要到位。業務管理部和網點主任、業務主管必須堅持每月定期檢查本網點與客戶對賬情況,包括檢查對賬員履職情況、對賬單發出回收及保管情況、重點賬戶對賬情況、對賬結果核實情況、客戶對對賬的反饋情況等,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四是服務要到位。把上門送單和收單、直接面對面對賬作為提高對賬率的重點措施加以施實,爭取客戶的主動配合。五是核實要到位。包括對賬單發單數、收回數、賬務核對結果,重點賬戶是否百分之百核對相符,所有的銀企賬務是否真的核對一致分文不差,客戶是否簽章確認等。
其三,需要客戶的積極配合。企業要建立會計人員按時對賬責任制,對每月發生的企業、銀行往來賬項進行核對,對未達賬項要建立臺賬,注明原因,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企業網上銀行,進行網上結算,更直接、更便捷進行賬務處理和賬務監督,及時發現問題。同時企業的負責人要樹立金融理財意識,特別對大額款項的劃轉要建立嚴格的簽批制度,做到心中有數,防止出現各類財務差錯事故。
其四,需要技術手段的更新保障。應認真研究客戶管理模式和客戶財務軟件的需求,進一步加快對賬工具創新步伐,積極采取傳真電話、寄送掛號信、手機短信、互聯網、銀企系統對接等對賬方式,貫徹客戶對賬服務差別化策略,以滿足客戶對對賬服務個性化和及時性需求。同時,加大銀行客戶對賬系統與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程度,提升客戶對賬系統對業務系統返傳信息的處理能力,條件成熟時實現客戶信息實時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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