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評估的方法有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同一評估對象根據其目的不同采取的評估方法不同,但本文認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優先采用市場法。
一、市場法vs成本法
(一)成本法有違背獨立性原則嫌疑。資產評估在本質上屬于一種市場中介行為,通過彌補因信息不對稱或不完全而導致的市場不完善,為市場信息使用者(通常表現為交易者)提供正確公允的資產交易參考價格信息。資產評估為交易本身服務但不是為交易的哪一方服務。同一項資產,較高的評估價格有利于資產的出售方,較低的評估價格有利于資產的購買方。運用成本法時,歷史成本的資料往往源于資產的賣方,而賣方有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動機,因為高估成本對賣方有利。在評估過程中評估師往往依賴賣方提供資產資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確切可信的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資料,而評估人員不能分辨真實信息與虛假信息,就會造成評估結果失實。采用成本法時,資產評估師依賴資產賣方所提供的歷史成本資料,這使得評估師的評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資產賣方,對評估工作的獨立性造成嚴重危害。
(二)歷史成本是資產購買時的市價,對現在的市價評估的參考作用不大。資產評估的目的就是要提供明確的參考市價。資產評估是估計出資產的現實價格,而非資產的價值。有人將資產評估的產出定位為估算出資產的現時價值。他們認為,“資產評估是對資產某一時點價值的估算,從而確定其價值的活動”。這種認識是欠妥的。不錯,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值與價格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但兩者畢竟存在著區別。從本質上看,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勞動,它既可以表現為實物形態,也可以表現為貨幣形態。與此相反,價格是商品與貨幣相交換的數量比例,一般表現為商品交換成貨幣的數額。其次,從量上來看,商品的價值大小主要取決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長短。與此相反,價格水平的高低除了取決于商品價值的大小,還取決于反映商品價格的幣值高低和商品的供求狀況??梢?價值與價格在質上和量上都是不同的。資產評估是在資產即將進行交易時或模擬當前交易時而對其進行的評估行為。歸根結底,它是對“資產現時值多少錢”進行的評定估算,其目的就是要提供明確的參考市價。而成本法從價值的構成要素角度量化資產的價值,也就是用過去的價值構成要素來反映現時的價格,這顯然是不準確的。所以,評估結果理應屬于資產的價格,而非資產的價值。歷史成本是資產購買時的市價,因此市場法以市場價格為依據比歷史成本法能更準確的反映資產現時價格。
二、市場法vs收益法
資產評估學是從經濟學基礎理淪和會計學科的邊緣發展起來的,因而經濟學和會計學上的資產概念必然對資產評估學中的資產定義產生相應的影響。資產原本就是未來收益的源泉,對“未來收益”這一規定性的強調恰恰又是經濟學、會計學、評估學三大學科背景下對資產概念界定中的共有特征,因而收益法在理論上一致被認可。但是收益法的基礎是估測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影響資產未來的收益的因素如此之多,那些因素的影響是重要的那些又是次要的對于不同的資產以及使用目的可能有不同的結論。在資產評估的未來收益里我們剔除了主觀因素的影響(如經營者個人的能力大?。┑饔^因素的確對未來收益額的評估有重大的影響。我們評估的資產是具體的,每一個評估對象都不同,這樣就要求考慮到各自的特殊因素(如經營者個人的能力大小等主觀因素)。資產如何使用本身就是主觀因素的結果(經營者個人的決策),而資產的用途又直接影響到資產的未來收益,所以收益法在本質上無法擺脫主觀因素的影響,因而其結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收益法實質是站在買方的立場在估計資產的價格——因為資產的用途是由買方決定的,這本身就違背了獨立性原則。收益法中任何參數的確定都具有人的主觀性,因為預期收益、折現率以及預期年限都是不可知參數,某些風險因素更是難以預料,但是這些參數在評估資產價格時必須明確,否則收益法就不能使用。確定參數的方式便是在市場中尋求參照物,通過選擇參照物進一步計量其收益折現率及預期年限,然后將這些參照物數據有比較地運用到評估對象上,從而確定資產的價格,其評估過程中的人為因素較大。從獨立性的角度來說,只有市場法站在市場的角度評估雙方交易的資產,評估的信息資料均來自于有效的市場,而市場提供的信息是獨立于交易雙方之外的。
資產評估具有有效市場假設。有效市場存在假設是指資產評估選取的作價依據和評估結論有一個有效的市場存在。市場可分為公開市場和模擬市場,公開市場是指資產在市場上可以公開買賣,交易雙方彼此地位平等,交易目的明確,條件公開,雙方有獲取足夠市場信息的機會和時間,以確定公允價格;模擬市場是資產在非公開市場雙方完成的經濟活動行為,也可稱之為內部市場。有效市場存在假設是雙方以承認評估結果作為交易的定價基礎,從而實現資產評估的目的。因此,有效市場存在假設為市場法的應用提供了可能性。
當相同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的市場時, 資產評估應首選市場法, 然后再看該資產未來收益能否可靠預測和計量, 選擇收益法, 其次選擇成本法。當資產
可采用兩種方法進行評估時, 應以其中一種方法為主, 其他方法作為佐證,作為資產評估結果。
三、市場法的適用范圍
市場法的運用通常被認為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1) 需要有一個發育成熟的、公平活躍的資產市場,以便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充分地選擇幾個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進行對比、分析、作價。(2) 參照物以及與被評估資產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是可以搜集到的。這兩個前提條件實質上說明了兩點:1.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交易 2.交易的價格是公允的即在交易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的交易價格。在運用市場法時,我們需要的是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以及其公允價格,而不是一個成熟活躍的市場。當然成熟的資產市場往往更容易獲得需要的資產信息,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資產信息都可以在這個成熟的市場上獲得呢?市場有規模的限制,當然不可能包容所有的資產交易。市場的發展是隨著生產和交易的需要而發展的,所以市場往往滯后于生產、交易,特別是在新的領域里。所以在成熟的市場里也不一定能找到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和價格。相反,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場里有時也可以得到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和價格。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成熟、完善的市場并不是市場法運用的前提條件了,而事實上,市場法的運用也沒有受到這個前提的限制。在我國很多資產市場不是很成熟,難道就不能用市場法了嗎?實質上我們還是在尋找相同或類似的參照物極其價格,所以市場法的運用范圍事實上很廣泛。雖然在特殊的情況下需要用其它評估方法來代替市場法,但是市場法的優越性仍是不可否認的。隨著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市場的有效性和透明度的提高,市場法的運用將越來越廣泛。
作者:湯正雄 文章來源: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