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實施是一個動態過程,包括政策的制定、執行以及效果反饋等環節,其中每一個環節的運行都蘊含著巨大的交易成本。本文分析了國家林權改革過程中交易成本產生的層面和形成原因。
關鍵詞:林權改革;交易成本;
一、文獻綜述
交易成本(又稱為交易費用)是指完成一筆交易時,參與方在交易前后所產生的各種與此交易相關的成本。“交易費用”這一概念是由科斯(Coase)在他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先提出來的,同時他還提出了運用交易費用進行經濟分析的思想。威廉姆森(Williamson)進一步闡述了交易費用的概念,拓展了交易費用的研究和應用領域,構建了新制度經濟學中一個新的分支,研究交易成本對經濟組織及其產出的影響的經濟學TCE即“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諾斯(North)認為政治過程比經濟關系更容易被交易成本所困擾,他將交易費用視為一個理解國家行為的變量,率先提出用交易費用理論來研究政治領域的問題。迪克西特(Dixit, 1996)將研究交易成本對政治過程影響的政治學稱為TCP,即“交易成本政治學”(transaction—cost politics),與威廉姆森的TCE相對應。他比較了經濟領域與政治領域內交易主體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認為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在TCP(交易成本政治學)中表現得更為復雜,它涉及到經濟利益集團與官僚、政治家之間的顯性合同—行賄以及在政治領域復雜的代理關系,從中引申出監督與激勵的難題。林改政策的制定實施是一個政治過程的均衡結果,該政治過程受到各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決策層和執行層人性方面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層級環境方面信息擁堵和不確定性、林業本身的資產專用性特征等,因此產生了一系列的交易成本。本文分別從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制定層面、執行過層面以及政策對象對林改政策的接受層面這三個方面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作了理論分析。
二、林改政策制定層面上的交易成本
國家林權改革的組織基礎是中國嚴密的行政科層體制,而中國國家科層組織結構形式屬于非常典型的失重型,表現為嚴密的黨組織體系和行政組織制度等。中央政府在整個林改過程中擁有絕對的權威。林改作為用新制度替代舊制度的過程,首先位于科層金字塔頂端的中央政府要制定新的政策,林改政策制定系統又由橫向的決策中樞系統、決策信息系統、決策咨詢系統、決策評估系統、決策監督系統等構成。盡管中央政府在整個林改過程中具有絕對的權威,但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由于位于同一層級的各個部門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利益目標不一致等原因,仍然不可避免地會在信息利用、相關主體談判等方面產生一定的交易成本。
三、林改政策執行層面上的交易成本
盡管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執行體系是依據層級節制原則建立起來的行政組織權力體系,科層之間權力分等、職位分層,每一層級的權力和責任都有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林改的實施更像是上級政府委托下級政府執行某項政治任務,由于政策的可塑性、信息不對稱、有限理性等原因產生了一系列委托代理問題,交易成本在林改過程中始終存在。
1.地方政府的決策成本
鑒于我國集體林區地域廣闊,地區之間的現實情況存在差別,中央政府在制定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時候出于節約交易成本和化解利益沖突的考慮,給地方政府在政策的執行上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就給它們應該做什么和不應該做什么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2.委托代理成本
從管理體制和組織學角度看,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執行主要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單向垂直的委托代理關系。
四、政策對象對國家林權改革的不信任成本
國家林權改革政策可以看作是政府和林農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社會契約關系一旦通過制度、法規等方式確定下來,就意味著政府就解決集體林產權問題對社會和林農做出了承諾,或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使受約的社會主體相信政府已做出了一項允諾。
我們讓農民將根據其對政府官員的信任程度打分,以100分為滿分,并將分數從高到低分為非常信任(90分以上)、比較信任(81~90分)、可以信任(61~80分)和不信任(60分及以下)四個等級,根據對黑龍江樺南、集賢、雙鴨山和內蒙古太仆寺旗、正藍旗、鑲白旗六地484個農民的調研數據顯示(如表2),農民對政府官員不信任的占32.7%,可以信任的占32.1%,比較信任的占32.1%,非常信任的占23.0%,也就是說,有23.0%的農民對政府政策會積極響應,完全按照相關部門的安排去做,完全將政策安排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 32.1%的農民會認同政策安排,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去做;32.1%的農民對政策的態度模棱兩可,但仍然愿意執行政府相關部門的要求;而32.7%的農民完全不信任政府官員,對政策安排持排斥態度,認為該項政策的實施并不一定能為自己帶來利益,存在抵觸情緒,一有機會,他們可能會逆政策安排而行之,從而造成相當高的交易成本。
五、結語
國家林權改革政策的實施是一個動態過程,包括政策的制定、執行以及效果反饋等環節,其中每一個環節的運行都蘊含著巨大的交易成本。在政策制定和信息反饋層面上,受到信息不對稱、有限理性和利益集團自利行為的影響;在執行層面上受委托代理、科層反功能的影響;在政策對象層面上又受到其對政策、政府不信任的影響。就其本質而言,它是國家林權改革實施過程中新制度代替舊制度所產生的的“摩擦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對林改目標的實現起著阻礙作用。這一輪的國家林權改革從2008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開,為了實現中共中央國務院用五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林改總體目標,提高國家林權改革績效,在今后的林改中如何節約交易成本顯得尤為重要,需要理論界進行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