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從“農民被上樓”事件中分析行政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并詳細的探討了規范行政征收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權益得一些方法。
關鍵詞:行政征收;農民被上樓;問題;建議
前言
2010年下半年,“農民被上樓”幾乎成為震動全中國的社會現象。在這場二十多個省市都在進行的拆村運動中,強拆民房、農民被”打”上樓事件屢見不鮮,而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也成為被扭曲的政策在執行中所依仗的旗號。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產是農村居民最重要的私有財產。地方政府雖然建設了樓房,將農民集中安置以解決其居住問題,但此舉與其說是為了改善農村居民的居住條件實現城鎮化,建設新農村,不如說是為了取得新的建設用地,獲得高額的“賣地錢”。農村居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以及經濟、政策、法律等相關方面的信息量是低于城市居民的。面對政府的搬遷要求,雖有部分農村居民表示了不服從,可大部分人仍是對政府言聽計從。不服從者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的拆遷補償不合理,對于這部分人一些地方政府軟硬兼施,甚至釀成了影響重大的群體性事件。
二、行政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確
在現代法治國家,公權力對相對人財產權進行干預,一般要基于兩點:第一是法律之授權;第二是公共利益之需要。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國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得以依法律規定對公民之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然而,究竟何為公共利益?某個公共利益究竟有多大?對于上述兩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國立法卻語焉不詳。實踐中,公共利益范圍失去控制,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侵害私有財產權的現象屢見不鮮。
(二)行政征收法律程序規定不完善
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對于征收這類嚴重影響公民權利的行為更應該在程序上加以嚴格的控制。沒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會有真正的權利保障。當前,我國無序征收的現象較為普遍,大多數征收行為均無程序控制。征收制度雖然也涉及到所有權從私人向國家的移轉、征收未果時原所有權人的恢復取得權之類的司法規范,但涉及征收制度的的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征收的程序規定極不完善,大多數行政征收行為都缺乏明確的程序的規定。缺乏正當程序的制約,行政權力極易膨脹,極易侵犯行政相對人之權利。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監督和救濟機制
行政征收制度,對公民權益的影響是毋庸置疑的。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對行政征收行為的監督與救濟制度作出完備系統的規定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然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行政征收制度之監督與救濟制度作出完善的規定,實踐中,當行政主體濫用其手中的行政征收權力,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并無相應的監督與救濟機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行政征收補償無確定的原則和標準
在行政征收的有償征收中,補償是一個重要方面,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征收補償原則和標準,因此一方面會出現在不同地區對同一行政征收補償問題有著不同標準和方式的情況,而這種差異會帶來社會的不公平;另一方面意味著補償隨意性很強,導致實際中由補償的標準、數額、方式以及補償費的歸屬引起的糾紛大量存在。往往政府處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給予相對人低于市場價值很多的補償,那么這樣的補償就喪失了應有的意義,這不僅會嚴重危害社會和諧與安定,還會導致過度征收和資源浪費。
三、規范行政征收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權益
(一)建立正當的征收程序
當前,我國無序征收的現象較為普遍,大多數征收行為均無程序控制。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征收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必須加強行政征收的程序建設,其核心是完善征收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這些制度應貫穿于征收的設定與實施全部過程當中。行政機關在設定征收以及進行決策時要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公眾有權就征收的目的、范圍、條件、實施程序以及補償的標準等發表意見或提出建議。要避免不征求民意的暗箱操作,以保證征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實施征收以及進行補償時要嚴格遵循征收法定原則、公開公正原則,健全和完善調查制度、告知制度、說明理由制度等, 落實征收過程中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民通過行使這些程序上的權利,進行自衛或抵御,有效保護自己的財產權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
(二)建立有效的監督與救濟制度
行政征收引起的糾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因對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疑問而引發的糾紛;第二種是因為征收后的補償問題引起的糾紛。
對于第一種情況,相對人可以通過下列兩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時,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第二種情況,即因為補償問題而引起的糾紛,亦可以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中去。由于政府的行政征收行為,而使其財產權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通過行政程序解決補償糾紛。如果被征收人與補償義務機關就補償的方式、補償的數額等內容不能協商一致,并且對補償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補償的訴訟。
(三)確立合理補償標準
有征收必有補償,補償使征收這一國家侵犯私人財產權的行為具有了正當性,并被人們所接受。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征收補償原則和標準,尚需相關法律作具體規定。行政征收應確立合理補償的標準。合理補償標準能夠較好地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關系,能夠防止國家征收權的濫用,又為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必要的基礎。另外,合理補償標準也可以為國家發展和保護公共利益留下必要的回旋空間,便于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社會的變化對補償標準作出調整。合理補償標準包括下列內容:
1.補償直接損失。指僅補償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間接損失。征收盡管剝奪了公民的某些權利,但是畢竟是基于公共利益,就不能按照完全賠償原則來進行賠償。
2.盡量考慮市場價格。合理的市場價格通常是一個愿意購買該財產的人向一個愿意出售該財產的人所支付的價格。在界定合理補償的內容時應當充分參考市場價格。如果其現在的市場價格無法確定,就應當考慮與該財產相類似財產的市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