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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購并法律規范問題的思考

摘 要:為了加強企業并購規范的進行,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涉及的每個部門必須加強監督,完善法律。本文將針對我國企業購并存在的問題,提出企業購并法律體系的建議, 不斷完善與發展購并立法。

關鍵詞:企業并購、法律規范、建議

一、引言
  企業資產管理辦法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國務院將代表國家行使對企業產權的處置權,而上層的國務院則是由各級企業資產治理部門實現其所有權的具體實施行為。實際操作中,企業資產交易處置的主體往往不是主管部門,取而代之的則是企業的部門領導,這就使得交易往往存在嚴重個人因素與危險性。在具體的企業資產交易過程中,往往是一對一的談判,由于我國的招商引資硬性行政能力的考評政策,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抓住企業并購過程中的軟肋,狠狠地壓低價格,進而我國的企業資產就被以極底的價格轉讓出去,造成了企業重大的損失。
  二、企業購并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企業資產進行并購的形式基本有兩種,第一種就是股權的轉讓,即外資企業通過在股票市場的股票購買,運作,大規模控制我國企業的股權,另一種形式就是直接性的購買企業的資產,通過地方的投資獲取企業的相關資產設備,來進行并購或者軟收購,控制我國企業資產。當前,由于我國企業的入市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因此外資企業通過對我國企業股權的購買難以控制整個企業,因此外資企業進行并購的途徑主要就是通過進入地方進行直接性的資產購買與收購,由于我國的現實情況,地方的企業資產的控制環節較為薄弱,而所依據的法規是《關于出售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與《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
  1、立法滯后;與我國企業購并的實踐相比較,立法相對滯后,尤其是上市公司購并、跨國購并以及外資購并的監管十分欠缺。對企業購并活動,雖然就其形式、程序和辦法等問題作了一般性規定,但是沒有上市公司購并的法律規定。這樣在處理購并爭議時就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外商直接投資購并我國企業成為一種新的、重要的投資方式,其作為我國利用外資的一種方式,在吸收外資、引進國外先進科技和管理經驗、解決國有企業現實困難,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調整企業購并的法律、法規的嚴重滯后,可以說是關于外資購并的立法基本上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在外資購并中往往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形成了外資企業在某些行業的壟斷,嚴重影響了我國民族工業的長期發展。此外,關于企業購并的法律效力問題,特別是購并無效問題,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基本上未做規定。
  2、權威性不足;我國調整企業購并的法律、法規雖然為我國企業購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離實踐需要仍有較大差距。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的購并而制定的,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現行企業購并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存在大量不適應現實要求的問題。一是企業購并立法的層次較多,體系復雜,適用范圍具有特定性,依照不同所有制分別規定,缺乏整體適用性。對出資人、債權人、職工利益保護的規定缺乏明確性。二是企業購并中的行政干預和拉郎配現象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對政府在企業購并中的職能缺乏明確規定。
  3、企業購并的法律法規,大多是適應于國有企業的,而且對于企業購并按不同所有制分別規定,缺乏整體適應性,給企業跨行業、跨所有制、跨部門大范圍的購并造成障礙。企業購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缺乏統一性。我國現有企業購并法律規范一是原則籠統,二是分散零亂,形不成一個完整明確的規范體系,適用起來較為困難。此外也顯示出內容不完備,包括對購并中信息披露與報告、反壟斷、購并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對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等許多內容均缺乏規定。
  三、建立企業購并法律體系的建議
  1、應統一購并的基本法律涵義。現行立法中對購并的基本法律涵義規定的比較混亂,無明確統一界定,這不僅體現為用詞上的多樣性,也體現在具體內容涵義上的多樣性,這種狀況顯然不利于購并的運作和市場產權交易的發展。有關立法機構及行政部門應及時清理相關立法,及時廢除不利于購并發展、操作的立法,并為購并的發展掃清障礙。及時保護購并主體和購并行為,盡可能簡化操作中的審批手續,以適應市場不斷系統化的需要。進一步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制定購并的法律、法規,盡可能排除計劃經濟的影響,真正體現出購并行為的市場性和購并主體的自愿性,以及行為的有償性,禁止拉郎配式的購并。
  2、我國先前修改和頒布了3個兼并準則,對兼并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程序、反對欺詐、懲治內幕交易、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利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適應市場的不斷變化和發展,滿足新形勢的需要,立法上對舊法律本身作了一些修改,但其基本原理至今未變,使法律保護缺乏權威性。另一方面加緊制定新的法律,使企業兼并相關法律在保證自身良好的傳統和監管機制的基礎上,具備較強的適應性,兼并活動始終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監管下有序、合法地進行。企業購并活動中的程序問題,其中應該包括購并主體的資格與要求、購并的各種形式、信息披露與公告的要求、購并合同或收購要約的批準要求、目標公司的業績何時起記入收購方、職工的安置與待遇、糾紛的管轄等。不斷建立和完善我國現代企業的購并機制,使購并這一復雜而富于技巧的經濟行為、市場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用立法確定企業兼并的主體對象、客體內容適合我國國情的需要。僅就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其股份存在有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和內部職工股等不同表現形態,且目前國家股、法人股還不能上市交易。這一特殊情況,使在我國利用證券交易市場完成兼并的行為較難實現。要想從鼓勵競爭、提高效益的角度支持企業兼并,可以為社會提供一個公平的機會,防止內幕交易、各類欺詐、操作行為等現象的發生。可以說,股份制的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是我國股份制進行企業購并的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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