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內部審計2001.10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初探
宋振訓 劉蘭雪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體系至少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準確地確定評價內容,合理地分析評價事項,辨證地作出評價結論。
一、準確地確定評價內容
確定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應注重以下三個環節:一是要緊扣“任期”。即審查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非任期內的經濟活動如有必要可作為背景材料適當追溯,但不作為重點。特別在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時,對諸如潛盈潛虧、呆壞賬等可能影響評價經濟責任的問題,一定要同其前任劃清界限。二是要突出“經濟”。就是要審查和評價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行為,其他非經濟活動,如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等,不在評價之列。三要體現“責任”。就是要抓住構成經濟責任的內容,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般事項或證據不足、評價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一般不列為評價內容,以免“抓了芝麻漏了西瓜”。根據上述原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大致有下列事項:
1、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反映生產經營結果的指標,主要產品產量、質量、消耗。成本、收入、利潤等;反映償債能力的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反映營運能力的指標,包括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反映獲利能力的指標,包括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2.資產、負債、損益情況:任期初的報表數;任期末的報表數;潛盈、潛虧數;不良資產數;審計調整數。
通過以上數據,可以分析任期內資產的完整性、負債的準確性和損益的真實性,還可以從資產的保值增值率、負債增減變動、稅后凈利潤的增減變動等方面,分析評價該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工作業績。
3、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內部規章制度的情況:財務收支的合規合法性;賬、表、憑證的真實可靠性;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有效性。
4.重大經營、投資活動情況:決策的程序是否合法,有無個人專斷行為;重大經營、投資活動的效益情況。
5.領導干部的廉潔、勤政情況。
二、合理地分析評價事項
要想真實、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評價,單憑企業賬簿、報表上的數據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反復認真核對、合情合理的分析比較。稍有不慎,就會被假象所迷惑,作出錯誤的評價結論。
L、對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的分析。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最能說明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在實施審計時,應根據不同性質的單位,有針對性地選擇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標,進行對比分析評價。在計算指標的完成情況時,應做到計算指標的數據來源真實、可靠,對于報表數據,該調整的調整,這樣計算出來的指標才有利用價值。在分析這些指標時,不僅要同計劃比,還要與本企業的歷史水平比,與國內外同行業先進水平比。通過縱向、橫向的比較,正確地反映出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和企業狀況,合理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業績。
2.對資產、負債、損益真實性的分析。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進行分析評價時,在查看會計報表有關數據的基礎上,還要著重分析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是否存有隱瞞收入、少轉或多轉成本指賬外物資和“小金庫”等容易造成資產流失的現象;是否存在任期末將應并人損益的費用損失故意掛入待攤、待處理以及往來賬而造成潛虧的問題;“是否存在虛盈實虧、假報業績的現象等等。通過對以上情況的審查,對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調整,據此分析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程度。
3.經營管理活動合法性的分析。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經營管理的合法性分析,主要是審查了解該企業是否存有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產品和商品,是否有偷稅、漏稅問題,是否有轉移資金、挪用公款和私設“小金庫”的現象,經濟合同是否合法、規范等等。在分析審查的基礎上,評價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經營。
4、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分析。評價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主要是采用健全性測試和符合性測試兩種方法。通過健全性測試,檢查控制點是否齊全,控制目標是否完整,相應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善;通過符合性測試,檢查控制點是否有效,控制目標是否實現,規章制度是否貫徹落實。通過以上測試,可以找出管理方面的漏洞,促進企業挖掘內部管理潛力,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5.重大投資決策的管理效益情況分析。重點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決算程序的規范性,投資項目的效益性。審查有無為了顯示自己的“政績”或困于局部利益,大搞計劃外項目;有無亂擠生產成本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造成固定資產盤盈或成為賬外資產;有無未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盲目對外投資,造成“死賬”。對這些問題,在審計中要徹底查清,準確地分析評價,合理地界定責任。
三、辯證地做出評價結論
我們在工作實踐中體會到,在作評價結論時,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界限:
一是要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審計署2000年第121號文件,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作了如下界定:企業領導人員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讀職的行為;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以上行為構成直接責任。應負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構成主管責任。在進行評價結論時,一定要根據上述規定,恰當地權衡責任的性質,不可混淆。
二是要分清主觀責任和客觀因素的界限。一個單位經營狀況不好,既可能是領導人員決策失誤、管理不力造成的,也可能是市場的變化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對此必須進行客觀的分析,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結論。
三是失職瀆職與改革失誤的界限。改革開放以來,經濟體制不斷變革創新,新生事物層出不窮。對此,中央一再提倡各地要大膽地試,大膽地創。在這種形勢下,企業領導人由于探索而造成的失誤是允許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這同那些由于失職瀆職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行為是不同的。在作評價結論時,對二者的界限也應該分清。
四是要分清前任和后任的責任界限。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離任審計上。如“潛盈潛虧”問題,跨任期的項目建設問題,“呆壞賬”問題,民事、刑事糾紛問題等等。對此類問題離任者和繼任者往往都很關注,也很敏感。所以,我們在作評價結論時,應盡量把他們的責任界限劃清。
五是“為公為私”的界限。例如截留收入是財經紀律所不允許的,但在作評價結論時,也要區別情況不同對待:將截留的收入用于單位的基本建設或生產經營活動,屬于違紀;將截留中飽私囊屬于違法,二者的界限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