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試從煤礦內控的基本情況、測試、評價、監督四方面探索煤礦安全內控審計的程序及方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為煤礦降低安全風險,減少安全事故提供有力保障。
一、了解煤礦安全內控設計的健全性
1、了解安全內控的內容。通常包括與安全有關的各項管理制度,例如安全機構,安全投入保障,瓦斯治理,“一通三防”,打鉆,頂板管理,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安全保護設施,職工勞動保護,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與職工收入掛鉤,群監員匯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代班,安全事故分析,質量標化檢查,安全風險抵押,安全聯保,作業操作規程審批,安全應急,防爆物資采購驗收及入井,特定作業環境下的安全特殊措施,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等與安全有關的相關管理制度。
2、了解安全內控的程序及方法。(1)詢問管理層和內部其他相關人員。內審人員除了詢問管理層和對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員外,還應當考慮詢問采區區長、班隊長、安檢員、瓦檢員、電檢員、質量驗收員、炮工、群監員等不同級別的員工,以獲取對識別安全風險有用的信息。(2)分析程序。實施分析程序有助于識別異常的與審計有關的比率、趨勢、發生頻率。例如分析瓦斯治理材料投入并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可分析安全投入不足情況,計算各類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可為測試內控指明方向。在實施分析程序時,應當預期可能存在的合理關系,并與有關部門記錄計算的比率或趨勢相比較;如果發現異常或未預料到的關系,應當在識別安全風險時考慮這些比較結果。(3)觀察和檢查。觀察和檢查程序可以印證對管理層和其他相關人員的詢問結果,并可提供有關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信息,內審人員可觀察安全管理活動。觀察范圍包括地面,井下;檢查文件、記錄和安全內部控制手冊;閱讀由管理層和治理層編制的報告;實地察看煤礦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追蹤人員活動在安全信息系統中的處理過程(穿行測試)。(4)查閱上一期審計工作底稿。對于連續審計業務,如果擬利用前期獲取的信息,內審人員應當確定安全管理環境是否已發生變化,以及該變化是否可能影響前期獲取的信息在本期審計中的相關性。
3、做好審計工作記錄。記錄通過了解發現安全管理制度設計上的重大缺陷,應有而沒有的安全內控,安全制度建立上存在的盲點,為下一步確定控制測試的時間、地點、人員分工、范圍打基礎,并作為安全評價依據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測試煤礦安全內控執行的有效性
1、測試內控有效性的程序及方法。(1)詢問與安全有關的人員。詢問本身并不足以評價控制的設計以及確定其是否得到執行,應當將詢問與其他程序結合使用。(2)觀察特定控制的運用。煤礦工作的特殊性決定內審人員必須深入井下,進行現場觀察。觀察程序應屬安全內控測試中應用比較多的程序,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內控測試要靠觀察來完成,通過觀察能看出制度是否得以執行,是否有效執行。(3)檢查文件和報告。某些控制可能存在反映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文件記錄,應當考慮檢查這些文件記錄以獲取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例如作業規程要求班隊組織學習并簽名,檢查規程后面是否該隊的每一位職工都已簽名,并將簽名人數與該隊點名冊人數相核對。每一個施工點重新開工時,必須有已審批的作業規程,要檢查新開工的作業點是否有作業規程。某些控制可能不存在文件記錄,或文件記錄與證實控制運行有效性不相關,應當考慮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4)追蹤人員活動在安全管理系統中的處理過程(穿行測試)。如選擇一名安檢員或瓦檢員進行8小時跟蹤,觀察其工作勝任能力,及遇上特殊情況的安全處理能力,可檢查出安全培訓制度的效果。(5)重新執行。如對因管理上負有安全重大責任的管理人員,檢查安全罰款是否已執行,檢查應免去其職務的人員是否已免職。
2、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時應注意的事項。(1)控制在不同點班是如何運行的。煤礦作業是三班生產,如職工在井下睡覺通常發生在四點班和零點班,可檢查夜間查崗制度的執行情況。(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行。安全事故的發生可能就是一次未執行安全管理制度,為此對關鍵控制點,應增加測試的次數。(3)控制由誰執行。煤礦采掘一線職工中農民工占的比例較大,因在礦工作時間長短不一、從事安全培訓次數不一、文化程度不一,在進行測試時應更多地選取新工人測試,根據工傷發生的次數,新工人在入礦的第一個月發生安全事故的人數均高于老工人。(4)控制以何種方式運行。如瓦斯超限,是人控還是機控,人控則執行上就存在一定的彈性,機控則檢查信號監測的使用情況,瓦斯超限是否在電腦上充分體現出來以及記錄情況。如果不同時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應當考慮不同時期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3、審計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內控執行的情況、效果,描述力求準確、具體,作為安全評價的審計證據。
三、評價煤礦安全內控引發的風險性
1、評價依據。應以煤礦安全規程或行業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及治理層和管理層制定的安全管理內控作為評價標準,以通過了解內控和測試內控所獲取的證據作為評價的依據。
2、評價方法。適宜采用文字描述法,通過了解程序獲得的安全內控上缺少的關鍵控制點、控制盲點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通過控制測試記錄的內控執行上的差距,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安全風險包括安全內控設計不合理和執行無效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不確定性。例如,煤倉上口無防護設施易引起職工不慎掉進煤倉,“敲幫問頂制度”執行不力引發頂上矸石掉落砸傷頭部,停送電制度執行不力引發誤送電觸人的風險,監測監控系統不完善引發瓦斯管理控制盲點,點火之前未進行檢查引發瓦斯爆炸風險。
3、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安全風險。煤礦應更加關注“一通三防”帶來特別重大安全風險。例如,瓦斯治理投入上的嚴重不足可能導致瓦斯治理缺乏重要的物質保障。突出煤層無特殊管理措施,通風系統不暢等引發的瓦斯爆炸等重大安全風險。
4、對風險評價的修正。風險評價是一個連續、動態過程,貫穿于審計全過程。如果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與初始評價獲取的審計證據相矛盾,應當修正風險評價結果,使之更加符合煤礦實際,能為管理層提供決策更好地利用風險評價結果。
四、監督煤礦安全內控實施的完善性
對控制的監督是評價安全內控在一段時間內運行有效性的過程,該過程包括及時評價控制的設計和運行以及根據情況的變化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持續地監督活動通常貫穿于煤礦常規安全管理工作中。
1、與治理層和管理層的溝通。內審人員應當及時將注意到的安全內控設計或執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適當層次的管理層或治理層,并與管理層探討擬采取的安全風險應對措施。
2、出具審計報告。在報告中應站在管理的角度去分析安全內控,分析安全內控的薄弱環節,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提出的審計建議應具有建設性和可操作性。通過不斷審計,不斷完善,及時為管理層安全決策當好參謀,強化安全管理,達到規避安全風險,降低安全事故的目的。(單位:貴州省盤江煤電集團公司審計部 謝承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