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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稅種簡介(三)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所謂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以上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契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征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是以車船為征稅對象,向擁有并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船舶稅額表》計算。車輛的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車輛稅額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船舶稅額表

  類別計稅標準 每年稅額

  機動船 150噸以下每噸1.20元

  151噸至500噸每噸1.6元

  501噸至1500噸每噸2.20元

  1501噸至3000噸 每噸3.20元

  3001噸至10000噸 每噸4.20元

  10001噸以上 每噸5.00元

  非機動船10噸以下 每噸0.60元

  11噸至50噸每噸0.80元

  51噸至150噸 每噸1.00元

  151噸至300噸 每噸1.20元

  301噸以上每噸1.40元

  車輛稅額表

  類別  項目計稅標準 每年稅額

  機動車(包括電車)乘人汽車每輛 60元至320元

  載貨汽車按凈噸位每噸 16元至60元

  二輪摩托車 每輛 20元至60元

  三輪摩托車 每輛 32元至80元

  非機動車(包括三輪人力駕駛每輛 1.20元至24元

  車及其他人力拖行車畜力駕駛每輛 4元至32元

  輛) 自行車 每輛 2元至4元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休、軍隊自用的車船;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

  三、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

  四、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五、各種消防車船、灑水庫、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工程船;

  六、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

  七、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船。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

  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用的非機動車船,征收或者免征車船使用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車船使用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屠宰稅

  一、凡屠宰豬、羊、牛等牲畜者,均應交納屠宰稅。

  二、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納屠宰稅;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應納稅。

  三、耕畜、運輸畜、種畜、乳畜、胎畜、幼畜,應予保護。各省(市)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經濟特點及人民生活習慣,自行訂定保護及屠宰許可辦法。

  四、屠宰稅,按牲畜屠宰后的實際重量從價計征,稅率為10%。不能按實際重量計征之地區,得規定各種牲畜的標準重量,從價計征。

  五、屠宰稅納稅肉價,由當地稅務機關按日或按期調查公告之。

  六、屠宰稅由稅務機關征收;距離稅務機關較遠之地區,得委托區、鄉(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采用包征辦法。

  七、屠宰牲畜,須向稅務機關或代征機構報驗納稅,經檢驗發給完稅證并于肉上加蓋驗戳后,始準出售;如認為有礙衛生者,應禁止出售,不予征稅。

  八、凡專營或兼營屠宰業者,均應于開業前向工商管理機關及稅務機關申請登記,歇業時并須辦理撤銷登記。

  九、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于轄區少數民族的宗教節日屠宰牲畜許可及免稅。

  筵席稅

  一、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社會風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繳納筵席稅。

  二、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20%。

  筵席稅的征稅起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二百至五百元;達到或者超過征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確定適用稅率和征稅起點。

  個別需要免征筵席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他經營飲食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對納稅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達到或者超過征稅起點的,代征人應當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代征筵席稅稅款。代征的稅款,交地方財政。

  代征人代征稅款時,應當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對依照規定履行代征代繳義務的代征人,稅務機關可按其代繳納稅金額的大小,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規定的幅度內,提取并付給一定的代征手續費。

  納稅人阻撓、刁難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稅款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四、筵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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