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確認調整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依據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企業還應該掌握哪些是不征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哪些是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收要視同銷售收入行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是一種稅收優惠。例如,某企業2011年度取得一筆市財政局撥付的科研經費100萬元,用于研究專項課題,2010年度發生專項課題研究費35萬元。該企業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撥付文件中對此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要求,并對該項資金的使用單獨核算。則該企業取得的100萬元財政撥款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規定,調減收入100萬元,同時其對應的專項支出35萬元不得稅前扣除,調增金額35萬元。
成本費用稅金扣除調整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扣除,即屬于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如管理費用,重點關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的稅前列支標準和范圍的費用。銷售費用中主要注意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對于稅金,企業實際發生的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金,可以在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
資產損失扣除調整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兩類,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還要注意,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營業外支出調整
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之內限額扣除。
各項準備金調整
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準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準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調整。例如,某金融企業2011年提取各項準備金125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100億元,其他準備金25億元,且全部在稅前扣除。2011年度發生涉農貸款關注類金額為500億元,次級類200億元,可疑類60億元,損失類10億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明確,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那么,該企業涉農貸款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為關注類500×2%=10(億元),次級類200×25%=50(億元),可疑類60×50%=30(億元),損失類10×100%=10(億元),合計=10+50+30+10=100(億元)可在稅前扣除,該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億元。
資產調整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核算差異明顯,企業需要予以關注。其中,還涉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問題。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調整
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允許限額抵免境外征收的所得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采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20%股份的外國企業(三層)分得的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實行間接抵免。對于企業從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該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
企業重組的調整。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企業年度中發生上述重組行為的,有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即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稅法要求在重組當期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不需要將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資產轉移時實現,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但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匯算清繳:注意納稅調減項目
少記營業成本,理應核算沖減當期利潤
企業財務人員在年終結賬前,應認真核對存貨相關賬目,對于一些少記營業成本的錯賬,有的直接表現為實現的利潤,應及時調減當期利潤。有的涉及多個會計科目,不能直接調減利潤,就需要在各個會計科目之間進行分攤。對于前一種情況,可直接調減當期利潤。但對于后一種情況,就不能直接調減利潤。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材料采購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結轉、生產成本的核算中發生的錯賬,導致當期少記營業成本。由于少計的存貨,會依次轉入原材料、周轉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成本以及當期利潤中,最終導致當期利潤的增加,多繳了當期的所得稅。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由此可見,對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標,應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考慮納稅調減因素,應依法作納稅調減處理。
所得額抵減往年虧損,不同問題不同對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企業以前年度符合彌補虧損的,在年終結賬匯算清繳時應考慮彌補虧損因素。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所得額抵減往年虧損,不同問題應不同對待。第一,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調減境內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第二,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但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納稅所得。第三,查補的所得額也允許彌補虧損。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核定征收企業在核定征收期間產生的虧損不得彌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第五,企業重組彌補虧損另有特殊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第059號)文件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于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企業合并時,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在企業分立時,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對于特殊性稅務處理。在企業合并時,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在企業分立時,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在企業存續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支付以前年度應交未交、應付未付的項目,應持合法憑證據實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看來,年末應交未交和應付未付的項目不得扣除。但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的項目,當年在支付這些應交未交和應付未付的扣除項目時,應該相應按規定作納稅調減處理。這一點,企業財務人員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對此,應建立備查賬簿,逐一核實登記。對于跨年度的,符合條件的未支付項目,在當年實際支付后,應及時按規定作納稅調減處理。
不符合規定的各項準備金,轉回時不要忘記納稅調減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差異,對于企業許多資產來說,會計上的賬面價值和稅法上的計稅基礎是截然不同的。這主要表現在資產減值過程中產生的時間性差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企業資產日后在處置過程中,各種準備金又予以沖回,以前稅法上作納稅調增的部分又恢復為零。因此,以前年度已作納稅調增的部分,在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應予以調減。
其他需要納稅調減的項目也不可小覷
其他需要作納稅調減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項:房地產開發企業當年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的調減;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和投資性房地產,由于攤銷年限不同產生的納稅調減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等,在資產負債日公允價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產生的納稅調減額;其他需要作納稅調減的項目。
(轉載自《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