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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國稅收政策與制度的重要調整(上)


2012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調控,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社會穩定,中國在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一、宏觀政策和重大改革
  2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2012年立法工作計劃》。計劃中提出:抓緊工作、適時提出環境稅法草案,積極研究論證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2月6日,國務院發布《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綱要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搭建以組織機構代碼實名制為基礎、以物品編碼管理為溯源手段的質量信用信息平臺,推動行業質量信用建設,實現銀行、商務、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工業、農業、保險和統計等部門質量信用信息互通與共享。(二)落實、完善有利于清潔生產的財稅政策。(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圍繞建設質量強國,制定本地區、本行業促進質量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對質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關產業、環境、科技、金融、財稅和人才培養等政策措施。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肯定了2011年稅收工作的成績,提出了2012年稅收工作的主要任務:實施結構性減稅。認真落實、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繼續清理、整合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擴大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范圍,完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稅收政策。調整完善部分農產品批發、零售增值稅政策。實施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政策。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促進房地產市場長期平穩健康發展。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及地方各級政府間財政分配關系。健全消費稅制度。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范圍。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穩定出口退稅政策。
  同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上述會議上所作的《關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2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中肯定了2011年稅收工作的成績,提出了2012年稅收工作的要求:完善增值稅制度,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健全消費稅制度,促進節能減排和引導合理消費。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研究制定房產保有、交易環節稅收改革方案,穩步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推進城市維護建設稅改革。深化環境保護稅費改革。按照正稅清費的原則,繼續清理整合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上述會議批準了以上兩個報告。
  3月13日,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政治決議。決議提出: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繼續全面推進財稅金融和行政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實質性突破。
  3月1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的《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穩步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行業和地區范圍。(二)研究將部分大量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三)適時擴大房產稅試點范圍。(四)全面深化資源稅改革,擴大從價計征范圍。(五)推進環境保護稅相關立法工作。
  4月1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并擴大范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范圍;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到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結合深化稅收體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7月26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軍隊三方面積極性,探索建立政府投入、稅收激勵和金融支持的政策體系,深入研究、逐步形成統籌建設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細化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支持民間資本、民營企業參與國防建設。
  7月31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上半年經濟形勢和下半年經濟工作,提出深化財稅改革。
  11月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題為《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的報告中提出: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地方稅體系,形成有利于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和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
  12月1日,國務院發布《服務業發展“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鼓勵和引導各類資本投向服務業,在投資核準、融資服務、財稅政策、土地使用、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二)完善有利于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逐步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三)合理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稅率結構和征收環節。(四)研究擴大物流企業營業稅差額征稅范圍,完善征稅辦法。
  12月15日至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出席會議并講話。會議提出: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結合稅制改革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
  12月25日至26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召開全國稅務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中共十八大精神,總結中共十七大以來的稅收工作情況,部署2013年的稅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會上作了題為《奮力開創稅收事業科學發展新局面 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新貢獻》的講話。
  二、農業、能源、交通和基礎設施
  1月13日,國務院發布《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規劃中提出:落實涉農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村金融等稅收優惠政策。
  2月14日,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海關總署公布適用船舶噸稅優惠稅率的國家(地區)清單,其中包括美國、日本、英國、法國、俄羅斯、印度、巴西等74個國家和中國的香港、澳門地區。
  3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龍頭企業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依法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折舊。龍頭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農產品加工項目且進口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自用設備,在現行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關稅。龍頭企業購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二)落實國家有關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三)落實國務院制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收購和控股等方式組建大型企業集團。(四)鼓勵龍頭企業開展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研發,落實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五)支持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風險保障機制,龍頭企業提取的風險保障金在實際發生支出的時候可以依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六)完善農產品進出口稅收政策,積極對外談判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同日,根據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1月1日起,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對于減免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發布《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實施管理。
  3月29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發出《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4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和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行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6月2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5年,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可以免征車輛購置稅。
  6月28日,國務院發布《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規劃中提出:研究完善汽車稅收政策體系。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資格的,可以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規定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7月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保障機場及其綜合樞紐建設發展用地,依法實行相應的稅收減免政策。(二)支持符合條件的臨空經濟區按照程序申請設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依法實行相應的稅收政策。(三)繼續在規定范圍以內給予部分飛機、發動機和航空器材等進口稅收優惠。
  7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林下經濟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條件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合作林場等,可以享受國家的相關扶持政策;符合稅收相關規定的農民生產林下經濟產品,應當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決定中規定: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
  9月3日,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至2015年,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照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9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上述鮮活肉產品,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和分割的鮮肉、冷藏和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和爪等組織;鮮活蛋產品,指雞蛋、鴨蛋和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及其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和《關于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
  上述規劃中提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種子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種子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上述意見中提出:研究完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種苗生產與經營,加大對種苗產業的政策扶持;繼續免征林木種子種源進口環節增值稅。
  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十二五”期間,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依法減征或者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
  三、資源、環境保護
  1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在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增加“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子目,自當月1日起執行。
  2月1日,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自當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一)錫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20元,二等礦山每噸18元,三等礦山每噸16噸,四等礦山每噸14元,五等礦山每噸12元。(二)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12元,二等礦山每噸11元,三等礦山每噸10元,四等礦山每噸9元,五等礦山每噸8元。(三)菱鎂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15元。(四)滑石、硼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五)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征收。
  2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發展海水淡化產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對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供水系統研究出臺適當的支持政策。
  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原第三十五條為:“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4月24日,根據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至2015年(企業所得稅除外)。通知中規定:(一)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二)上述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三)上述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四)上述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五)上述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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