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11年底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決定自2012年1月選擇交通運輸業與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始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由于營業稅與增值稅在稅收政策方面有不小差異,因此這項改革對交通運輸業及其上下游企業產生了一系列影響。本文將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相關背景及動態,以及改革對交通運輸業及其上下游企業產生的影響作初步分析。
關鍵詞:營改增 交通運輸業 上下游
一、營改增的背景及動態
2010年10月18日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積極構建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財稅體制”、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相應調減營業稅等稅收”。2011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 在一些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2012年7月25日溫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并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試點。
二、征收營業稅對交通運輸業的影響
以現代經濟的眼光來看,營業稅重復征稅的直接后果是引致納稅人想盡辦法避稅,以求僅在最后的銷售環節交一次稅,承受一個環節的稅負。這種在經營者看來合理、合法、有利的行為對于整個社會提高專業化分工、促進市場交易卻有著非常負面的影響。在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帶來的弊端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不利于稅負公平
商品從生產、批發、零售到最終消費領域,都離不開運輸這一流通環節,交通運輸業作為物資生產流通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具有基礎性作用,雖不像工業企業需要將資金投入到原材料的購買中,從而創造新的價值,但由于其勞動報酬、固定資產折舊等價值轉移,因此交通運輸業也有增加值,對其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是一種重復征稅的行為,且在交通運輸業中不允許抵扣外購貨物、勞務和運輸工具、設備等固定資產已納的增值稅,這無疑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
(二)不利于稅收征管
征收營業稅時規定,企業外購運輸勞務按照運費7%進行抵扣,然而對于開票方而言,由于其業務屬于交通運輸業,以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上繳營業稅,且不存在抵扣概念,故同一筆經濟業務對于不同的納稅人卻實施著不同的稅種征收,這個漏洞讓增值稅納稅人有了更多偷稅空間,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困難。
三、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及其上下游企業的影響
(一)營改增對交通運輸上游企業影響
1.遏制上游企業亂開發票的現象。按照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采購方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向銷售方(必須是一般納稅人)提供采購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國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提供開票信息資料(包括單位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名稱、賬號),而一旦增值稅發票開錯了,即便拿到了發票也不能抵扣和報銷,因此很多交通運輸業企業車輛駕駛員為了減少麻煩,不愿意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征收營業稅時交通運輸業在購進貨物時不存在稅款抵扣,在業務交往中往往不積極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雙重因素導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所反映的銷售額可能失真,例如上游企業中的加油站亂開發票的現象非常嚴重。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繳納增值稅,我國現行增值稅管理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納稅人必須特別注意對相關抵扣憑證的索取,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游企業亂開發票的現象。
2.促使上游企業盡快完善財務制度,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一般納稅人用以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必須是取得的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這要求財務人員在日常審核外來原始憑證的過程中,對于可作為抵扣項的成本支出,更加注意是否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保證每一筆可作為抵扣項的成本都可以產生有效的進項稅額。在日常運營中,企業在選擇油品等供應商時,更加關注該類合作供應商是否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資質,另外從企業角度認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的企業,不但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多數經營管理都較正規,所供應的商品質量都有保證。基于此,相關上游企業應盡快完善財務制度,向一般納稅人轉變。
(二)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的影響
1.短期稅負略有增加,長期優勢體現。營改增在上海試點期間,大部分列入試點的企業稅負明顯下降,尤其是小規模納稅人,稅負下降超過40%。而從交通運輸業來看,改革試點的名義稅率為11%,同時在稅制安排上明確了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實際稅負要低于11%的名義稅率,并且下一道環節接受交通運輸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將由原來的7%增加到11%,但在交通運輸業卻出現了稅負明顯增加的情況,究其原因交通運輸企業需要的一些大型運輸工具和大型經營設備,例如飛機、船舶的購買價格非常昂貴,如果納入試點的交通運輸企業大部分設備都是在改革之前購置,就會在初期出現可抵扣進項稅額小,銷項稅額相對較大的情況。另外過路過橋費還沒有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范圍,交通運輸企業發生的此項費用支出得不到抵扣則會相應增加稅收負擔。從長期來看,我國肯定將積極推進稅制改革,建立更加完善合理的稅制,同時完善相關配套措施,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提高一般納稅人比重,以保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廣泛延伸,內在機制有效運行,這也符合營改增是通過完善結構性減稅政策推進稅收改革,來減輕企業負擔的初衷。
2.營改增后納稅申報的變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試點一般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要求同時對當月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信息進行抄稅(即用IC卡向主管稅務機關抄報開票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申報的銷項稅額數據和IC卡抄報數據進行對比。一般納稅人需填報以下五張申報表:申報表主表、附列資料一、附列資料二、附列資料三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其中申報表主表填報納稅人本期經營的整體情況和計算納稅人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附列資料一填報納稅人本期的銷售情況;附列資料二填報納稅人本期的進項稅額情況;附列資料三填報按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準予抵減增值稅銷售額的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情況;《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填報納稅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情況。
交通運輸企業在納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對于取得的進項稅額,納稅人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專用發票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當月抵扣,未通過認證、對比的,不得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主管稅務機關也將對認證數據和進項稅額申報數據進行對比。二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都有必須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天內認證、抵扣的時限規定。
(三)營改增對交通運輸業下游企業的影響
1.促進下游企業分工細化。增值稅實行道道征稅,每一道流轉環節應納增值稅等于該道環節銷項稅額減去上道環節已納稅額。因此,若是上道環節不納稅或者少納稅,則該道環節增值稅就不能抵扣或者得不到充分抵扣。雖然試點之前允許企業外購運輸勞務按照7%進行增值稅抵扣,但仍然抵扣不充分,許多企業基于外購運輸服務的營業稅負擔問題,不愿意將運輸環節從本企業分離,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務而非外購服務,導致運輸服務內部化,不利于服務業的專業化分工和服務外包發展。試點之后,由于外購運輸服務負擔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一些生產制造企業向外分離運輸等業務的意愿越來越強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深化專業分工、提高創新效率的激勵和引導效應正在逐步顯現。
2.有利于下游企業產品價格下降。“營改增”實施之后,下游企業及消費者也可能得到實惠。比如物流公司,如果征收營業稅,就是直接把營業額乘上稅率。如果這一年企業買了一輛車子,雖然車子本身已經交過增值稅,但也沒法抵稅。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車價中所包含的增值稅就可以扣減,這就意味著企業成本會下降,對老百姓來說也有好處,即服務不重復征稅,企業整體稅收負擔減輕,產品的價格也就有了松動的空間。
四、結語
從試點的情況來看,營改增的減稅效果十分明顯,大部分參與“營改增”試點的行業都得到了稅負減輕的實惠。更重要的是,營改增還將極大地促進中小企業和服務業的發展。中小企業吸納著最多的就業人口,服務業比重則是一國的經濟發展程度的重要標識之一。在當前我國工業化的速度遠遠大于城鎮化、第二產業比重遠遠大于第三產業的情況下,要進一步推動城鎮化進程、增加城市的就業承載能力,不二的選擇就是發展服務業和壯大中小企業。無疑營改增對此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同時從“營改增”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影響政策發揮效應的關鍵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取得。雖然各地政府陸續出臺了財政補貼的措施,對稅負上升的納稅人予以一定程度的補貼,但這只是權宜之計。徹底解決“營改增”后稅收對各行業或者是企業個體間產生的不公平影響,在于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構建完整的增值稅鏈條,從而將“營改增”結構性減稅效應最大化,即繼續擴大“營改增”的適用范圍乃至在全國實施,使得增值稅覆蓋經濟生產更多的甚至是所有的行業,建立起完整的增值稅鏈條,是確保“營改增”政策效應完全顯現的唯一途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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