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為了繼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擴大對外開放,加強宏觀調控,發展經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和衛生等各項事業,合理開發和保護資源,擴大就業,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保持社會穩定,中國在稅收政策和稅收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重要措施:
5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自當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中規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國家為了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基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專款專用。基金的繳納人為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上述繳納人銷售、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和規定的征收標準從量定額征收:電視機每臺13元、電冰箱每臺12元、微型計算機每臺10元、洗衣機和房間空調器每臺7元。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繳納的基金由國家稅務局征收,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繳納的基金由海關征收。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生產用于出口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免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以及使用環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產的電器、電子產品,可以減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基金可以計入生產、經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8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據此發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征收管理規定》。
6月16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嚴格落實并不斷完善現有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改革資源稅,積極推進環境稅費改革,落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政策。
8月6日,國務院發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落實國家支持節能減排的稅收優惠政策,改革資源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調整進出口稅收政策和消費稅范圍、稅率結構。
四、流通、對外經濟往來和國際稅收關系
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的《2012年關稅實施方案》開始實施,方案中規定:2012年進口最惠國稅率、普通稅率不變,對燃料油等730多種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出口稅率不變,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進出口稅目總數由2011年的7 977個增至8 194個。
同日,中國政府2009年8月28日、2010年7月26日、2010年10月23日和2010年10月31日分別與捷克、贊比亞、馬耳他和敘利亞4國政府簽訂的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開始執行。
1月11日,中國政府與烏干達政府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1月20日,根據2011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4年,物流企業自有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月11日,中國政府與博茨瓦納政府簽訂關于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4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進口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根據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暫定稅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進口關稅,適當降低部分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用品進口關稅,適時調整部分先進技術設備、關鍵零部件進口關稅,重點降低初級能源原材料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關鍵零部件的進口關稅。(二)繼續落實對自最不發達國家部分商品進口零關稅待遇,加快降稅進程,進一步擴大零關稅商品范圍。(三)結合自由貿易區降稅安排,引導企業擴大從自由貿易區成員方的進口。
5月13日,中國、日本和韓國政府在北京簽署關于促進、便利和保護投資的協定,其中囊括了國際投資協定通常包含的所有重要內容,包括投資定義、適用范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征收、轉移、代位、稅收、一般例外和爭議解決等條款。
5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作了梳理歸類。除個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同時廢止一批相關文件。6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6月15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當年1月1日起,中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征營業稅:標的物在中國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外派海員勞務,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中國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6月29日,根據國務院2010年5月7日發布的《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交部和財政部等13個單位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落實好企業中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繳納所得稅抵免政策,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二)發揮好中國與有關國家、地區已經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其他投資促進、保障協定作用,進一步擴大商簽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范圍,為民營企業中國境外投資合作營造穩定、透明的外部環境。(三)研究引入專業擔保公司、機構參與提供海關稅費擔保,減輕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積極推廣、優化全國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為民營企業提供準確、快捷、方便的稅費網上繳納服務。
7月27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電子口岸發展“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以進出口企業為單位,以工商部門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為基礎,匯集環保、商務、央行、海關、稅務、質檢和外匯等部門的企業基礎信息、年度審核信息、注銷吊銷信息、財務經營狀況、企業資信等級和違法違規記錄等,建立跨部門的進出口企業資信共享機制和配套的綜合資信庫,為實現口岸管理部門網絡化聯合監管創造條件。(二)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外貿形勢和相關產業政策的需要,以實現國務院有關部門間與大通關流程相關的數據共享和聯網核查為重點,依托金關工程、金質工程和金稅工程等電子口岸平臺,加大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力度,不斷擴展部門間業務協同領域,促進無紙化業務改革,全面提升口岸管理部門聯合執法、業務協同和綜合服務能力。(三)圍繞加強稅收管理,保障稅收安全,便利企業網上辦理征、繳、退、補等手續,加快企業資金周轉效率,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深化關庫聯網等聯網核查項目建設。
8月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在一定期限以內免征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二)將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的政策擴大到有條件的鮮活農產品。(三)加快制定、完善促進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稅收政策。(四)完善、落實家政服務企業免征營業稅政策,促進生活服務業發展。(五)落實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政策,促進連鎖經營企業跨地區發展。(六)積極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完善流通業稅制。
9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內貿易發展“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認真落實現行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完善有利于內貿行業健康發展的稅收政策。實行結構性減稅,重點支持農產品流通、生活服務業、連鎖經營企業發展和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
9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準確及時退稅。
12月10日,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方案中規定:2013年繼續對小麥等7種農產品和尿素等3種化肥的進口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并對尿素等3種化肥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對780多種進口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年度進口暫定稅率;繼續以暫定稅率的形式對煤炭、原油、化肥和鐵合金等產品征收出口關稅;進出口稅目總數由2012年的8 194個增至2013年的8 238個。
12月24日,為了促進先進技術引進和企業自主創新,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公告,對2008年調整的《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作出再次調整。
五、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
3月7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2年修訂)》和《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2年修訂)》自當年4月1日起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上述裝備、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上述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月9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進一步扶持新型顯示器件產業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自2012年至2015年,新型顯示器件(包括薄膜晶體管液晶、等離子和有機發光二極管)面板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包括研發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關稅;進口建設凈化室所需國內無法提供的配套系統和維修生產設備所需零部件,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二)符合國內產業自主化發展規劃的彩色濾光膜、偏光片等屬于新型顯示器件產業上游的關鍵原材料、零部件的生產企業,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以后,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可以免征關稅。(三)“十二五”期間,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內配套產業的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新型顯示器件產業相關免稅進口商品清單。
4月20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2011年1月28日發出的《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起執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經過認定的集成電路線寬不超過0.8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者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過認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過認定,自2011年至2017年,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沒有免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依法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并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符合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核算,其折舊或者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2年。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為3年。
6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大力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切實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見》。該文件中提出:發揮財稅政策的杠桿作用,加大對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推廣、公共服務平臺、重大示范工程建設等的支持力度。
7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適用范圍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和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改進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合理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加大企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等政策的落實力度。加大對中小企業、微型企業技術創新的財政、金融支持,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二)引導、鼓勵民辦科研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民辦科研機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等相關政策。(三)完善、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政策措施,實施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政策。
7月9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結合稅制改革方向和稅種特征,針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實鼓勵創新、引導投資和消費的稅收支持政策。
9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提出: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機器設備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照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在規定范圍以內免征進口關稅;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享受進口稅收優惠等。穩步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逐步將轉讓技術專利、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生物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提出:加大力度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加快淘汰落后產品、技術和工藝,促進新興綠色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研究完善引導生物企業加大長期研發投入的財稅激勵機制。(未完待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