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內容。投資者保護工作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也是一個綜合的過程,需要調動社會各方參與到投資者保護工作中來。本文通過對天能科技終止新股發行的案例進行分析,研究證監會新政、媒體監督、注冊會計師和保薦機構履職對于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影響,提出在新股發行環節對投資者進行全方位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投資者保護 新股發行 天能科技 案例
一、天能科技被終止新股發行的始末
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科研、開發、制造和銷售為一體的大型太陽能光伏高新技術企業,專業從事半導體材料、單晶硅制造、單晶硅切割、太陽能光伏電池、組件,以及太陽能照明、太陽能電站等應用領域的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及安裝服務。2012年2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晚間公告,稱發審委將審核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申請。天能科技的首發申請是擬發行3 700萬股,發行后總股本1.48億股,擬于深交所上市。募集資金主要投向:山西省晶都太陽能電力“年產50MW太陽能單晶硅片及電池片項目”,募集資金投入22 286萬元;山西省光伏材料與器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募集資金投入6 014萬元。兩項目募集資金投入共計28 300萬元。
二、案例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各方力量分析
(一)證監會新政與投資者利益保護。
(二)媒體監督與投資者利益保護。
(三)注冊會計師履職與投資者利益保護。
(四)保薦機構履職與投資者利益保護。
三、啟示與建議
(一)證監會對于準備上市的公司應嚴格把關。
(二)媒體監督要保證客觀、專業和公正。
(三)中介——歸位盡責的保護投資者。
(四)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與提升。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轉軌經濟背景下的媒體治理與投資者保護的理論與實證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CGL027;遼寧省教育廳項目“連鎖董事對公司戰略與績效的影響”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W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