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為了改善人類社會與環境之間日益尖銳的矛盾,環境審計理論應運而生。我國環境審計起步較晚,在發展過程中存在各種問題,但是我國的經濟發展現狀仍然要求我國應該加快環境審計的建設。本文側重分析了我國環境審計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本文的研究對于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環境審計理論、加強環境審計建設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環境審計 現狀 措施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人類的生存環境日益惡化,迅速解決人類與環境之間的矛盾問題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循環經濟、環境會計、環境審計等緩解人類與環境矛盾的理論相繼產生。而環境審計具備的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效果的監督職能,使環境審計成為世界各國審計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國環境審計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許多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活動都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有關,環境審計的重要性日益增強。
一、國內外環境審計的現狀
(一)國外環境審計的現狀
環境審計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首先在美國和加拿大的一些企業中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擴展到歐洲,近年來亞洲太平洋地區和南美洲地區的國家也開始重視環境審計。從世界范圍看,環境審計從無到有,并迅速發展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公眾、政府和企業三方共同參與推動的結果。國際注冊環境審計師委員會于1999年制定發布了《注冊環境審計師實務準則》,對注冊環境審計師應遵循的職業道德和實務工作規范做了詳細的規定,大力推動了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的發展。
(二)國內環境審計的現狀
我國環境審計起步較晚,相關理論和體系還不夠完善,這種狀況已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近幾年來,國家審計署組織開展了多個環境審計項目,1997年-2000年間完成的《中國21世紀議程優先項目計劃》中,提出了4個環境審計示范工程,2000年天然林保護專項資金審計等,都取得了較好成績。與此同時,各級審計機關對環保、林業等主管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也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專項審計,形成了全國上下強化環境審計監督的合力。但總體來說,我國環境審計尚處于探索階段,實踐工作中還存在各種困難,環境審計的推廣工作應進一步深入展開。
二、環境審計的定義及內容
(一)環境審計的定義
參照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框架,環境審計是:“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由審計機關對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等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等工作”。
(二)環境審計的基本內容
環境審計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環保專項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計。我國目前用于環保的各項資金在籌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不少問題,因此必須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評價。2.對環境法規體系和環保政策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的審計。審計機關要對環境規劃、環境會計政策和環保計劃是否充分、有效及遵循等問題進行評價或提出建議,使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和可操作性。3.對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審計。環境管理體系是對經濟建設部門所產生的環境、生態問題進行監控和管理的綜合措施,包括設置環境管理機構,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出具環境報告、發布環境指標和數據等。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定量分析和評價環境管理體系是否建立、健全和完善以及有無得到有效遵循的重要指標。4.對相關單位遵循環境管理法規、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審計。審計機關應對相關單位遵守環境管理法規的情況、履行環境管理責任、取得環境工作績效的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
三、我國環境審計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審計法律監督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環境保護與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環境審計法律監督體系,為環境審計提供了一定參考依據。但對環境審計新拓寬的內容,卻未做職責上的規定和授權,使相當一部分環境審計無法可依。與發達國家現已制定的環境、法律法規相比還存在著不少差距,如環境會計規章制度、環境審計制度等至今都還尚有空白。同時,各項環境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有些地方政府在實際工作中重開發、輕保護,先污染、后治理;有些地方領導環境法制觀念淡薄,執法不嚴,對企業違反環保法規、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行為聽之任之。
(二)環境評價指標體系不完善
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是環境審計得以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我國目前沒有建立有效的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各部門評價指標設置呈平面化和單一性的特點,缺乏嚴密的數據分析,不能滿足績效評價的需要,影響評價結果的公正及合理性。由于缺乏相關的評價標準,審計機構和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業績進行評價時,難以出具權威的審計報告。環境評價指標體系的不完善,勢必會增加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環境審計實踐中的操作性難度,產生較大的環境審計風險。
(三)環境會計體系不成熟
環境審計是環境會計的再監督,構建環境會計體系是推行環境審計的先決條件。目前,發達國家環境會計已進入操作階段,如丹麥國會在1995 年6 月通過環境會計法,在此法案下,有1200 家丹麥企業必須公告環境會計報告。而我國的環境會計最近幾年才被給予關注,理論研究尚不成熟,環境會計的基本前提和核算原則尚未形成,環境會計的計量方法尚不完善,環境會計報告沒有統一標準,更談不上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和實施環境會計實踐活動。環境會計體系的不成熟直接影響著被審計單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這是目前阻礙環境審計發展的主要問題。
(四)環境審計技術方法落后
我國環境審計領域對環境審計實務技術、方法的研究較少,對如何恰當選擇環境審計方法未作充分闡述。現有環境審計技術方法只是對已成事實的環境問題作出評價,缺乏對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對環境治理的可行性方案進行評估,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尤其是近幾年環境審計理論研究停滯不前,環境審計人員在實務工作中主要依靠財務審計中積累的經驗,采用的技術和方法也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技術和方法,嚴重制約著環境審計的發展。
(五)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環境審計需要常規審計方法與環境科學、環境法律、環境監測等知識的結合運用,才能取得審計證據并作出評價。環境審計的特點決定了審計人員不僅要懂得財務知識,還要掌握環境學、社會學、工程學等方面的知識。而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人員基本上以傳統財務審計為主,一旦涉及到環境方面的專業知識就有些力不從心。同時,很多環境方面的問題需要大量數據作為基礎來進一步說明,審計人員在環境數據采集、取證和評定等方面的知識基本上還是空白,遠遠不能適應環境審計發展的要求,制約著環境審計的進一步發展。
四、加強我國環境審計建設的對策
(一)健全環境審計法律監督體系
我國應盡快健全環境審計法律監督體系,這是實施環境審計的根本保證。我們應借鑒發達國家環境審計立法的先進經驗,一方面要使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起我國環境審計的作業規則、報告標準及相關立法,使環境審計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我們要加快建立可操作的環境審計工作準則,明確環境審計的權限和職責,規范環境審計的行為。此外,還要在《證券法》、《公司法》中增加環境審計內容,如規定對上市公司項目審批及年審,須經過相關部門專項環境審計,出具有環境信息披露內容的審計報告等,從而使得環境審計能在企業經濟活動中依法得到具體落實。
(二)完善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環境審計評價是相對獨立的體系,必須根據環境審計的目標,確定基礎的評價指標和數據,通過對評價指標和數據的計算分析,得出整體的審計結論,并提出審計意見。因此,建立完善的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顯得尤為重要。完善的環境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應包括三個層次:1.高層環境綜合指標。由反映城市總體污染狀況的綜合性分析評價指標構成,如城市生態環境總體狀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2.中層環境分析評價指標。由反映單一環境污染及其防治要素的分析評價指標構成,如反映水污染的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反映大氣污染的API指數等。3.基層實測描述性指標。由一系列實測、統計、描述性指標構成,這一層次的指標主要來源于基層實測數據,以及由實測、統計數據經過簡單計算而得出的計算數,是評價環境污染及防治狀況的基礎指標。
(三)加快落實環境會計體系的建設
針對我國環境會計建設相對落后的局面,我國應加快環境會計體系的建設。我們要加快完善企業環境會計準則,增加披露和報告環境責任信息的要求,建立有關環境責任信息的記錄、計量、計價、報告統一的環境信息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提供完整、有效的環境會計資料,努力改變環境會計滯后于環境審計的狀況,以利于更好地開展環境審計,為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提供必要的前提。
(四)推廣費用效益分析法在環境審計中的應用
費用效益分析法是通過評價各種項目方案以及政策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和消耗的社會成本(其中包括環境方面的效益和成本) 來權衡利弊,指導決策。費用效益分析法目的是尋求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如何以最少的費用取得最大的效益,它的基本原則是效益必須大于費用。將費用效益分析法應用于環境審計,對于提高環境審計的質量,指導環境審計的決策,有效發揮環境審計的作用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費用效益分析法包括以下三個步驟:1.確定環境費用效益分析目標以及分析范圍,收集和分析必需的技術經濟數據和背景資料。分析范圍應足夠大,以便能包括最主要的、可以識別的結果及影響。2.采用適當的費用效益評價指標。3.利用評價指標進行計算,評價結果,得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建議。
(五)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環境審計的難度和廣度對環境審計人員的素質是極大的挑戰,因此必須不斷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通過逐步實施對環境審計人員的“綠化”培訓,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中國環境審計人員綠化培訓方案”。其次,通過整合人力資源,選用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充實環境審計隊伍,解決環境審計力量不足的問題。最后,通過引進、外派學習、崗位培訓等方式,建立一支具備全新綠色經濟理念、財務審計專業技能嫻熟、環境管理和環境工程等專業知識豐富,以及會應用計算機采集業務數據和進行趨勢分析、模塊分析等特長的過硬人才隊伍。我們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培訓考核,嚴格審核一批符合條件的環境審計人員,持證上崗,從而推動我國環境審計健康、快速發展。
(六)加強國際間環境審計的交流和協作
隨著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的增強,環境問題已成為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問題與挑戰。我國在加快自身環境審計建設的同時,應注意加強國際間環境審計的交流和協作,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經驗,減少在環境審計理論和方法研究方面的重復勞動,減少環境審計實踐中的盲目性,從而有助于環境審計實踐走上良性、高效發展的健康軌道。
總之,開展環境審計對于環境的改善、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社會的長遠利益,都具有舉足輕重的重要意義。鑒于我國環境審計建設比較落后的局面,有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大力開展和推進環境審計的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循環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保駕護航。Z
參考文獻:
1.王開田,管亞梅.我國開展環境審計的策略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6,(3).
2.Philippe de Moor,Ignace DE Beelde. Environmental Auditing and the Role of the Accountancy Profession: A Literature Review [J].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05,(28).
3.陳曉洋.環境審計的現狀與對策[J].環境污染與防治,2009,(4).
4.羅杰.推行注冊會計師綠色審計的探討[J].審計月刊,2008,(1).
5.周建霞,薛增芹.環境審計的目前現狀及對策研究[J].商業時代,2007,(13).
6.陳建,劉穎.費用效益分析法在環境審計中的應用研究[J].當代經濟,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