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社會管理創新與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密切的聯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和歸宿點,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與社會管理的契合程度是引導管理創新的現實路徑。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 經濟責任審計 結果運用 對策
一、經濟責任審計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即改變以往主要由政府管理社會的體制,通過調動社會主體,多方參與、共同治理,形成社會管理和服務合力;同時又提出積極推進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二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
(一)經濟責任審計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組成部分
從主體上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是社會管理的主體,能否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利和公共資源,履行社會管理職責,直接關系到社會管理的成??;審計機關本身就是社會管理部門之一,對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社會管理創新與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從作用上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為管理創新提供內在動力。從理論上看,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論”、“控制論”、“服務論”,還是“免疫系統”論,其核心內容就是揭示政府審計如何作用于經濟社會,體現的是政府審計如何服務于社會管理。所以,經濟責任審計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標
1.促進社會科學發展?!饵h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關注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由此可見,經濟責任審計無論是推進法治、維護民生、推動改革、促進發展,都直接或間接與社會管理創新相聯,其總的目標是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2.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與社會管理的契合程度是引導管理創新的現實路徑。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或者任期屆滿,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其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依法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等業務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或在做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經濟處罰等決定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依據的活動。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和歸宿點。只有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與社會管理的契合程度,科學有效地運用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即把審計結果運用于干部的任用、獎懲和考核管理工作中,運用于有問題的被審計單位和領導的整改工作中,才能為提升領導干部隊伍素質、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提供保障;才能促使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不斷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為社會管理提供良好服務。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缺乏標準
由于缺乏統一的、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責任界定和審計評價規范準則,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和評價沒有明確依據,導致責任界定難度大,審計評價比較籠統,審計成果缺乏權威,難以根據評價結論任用干部。比如:沒能準確地界定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有的審計評價超越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或過于寬泛;有的審計評價等同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評價,未突出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責任、個人在其中所起作用的評價;有的審計評價基本流于形式,缺乏應有的利用價值。在客觀上給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造成了一定的難度,降低了審計結果運用的權威性。
(二)審計質量不高
1.審計的內容及結果與組織人事等部門利用的需求不吻合。一些審計機關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側重于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審計評價指標多關注財務數據,而忽視了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政府投資重要項目建設管理、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領導干部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情況的審計,審計面較窄。很難科學、準確、全面地反映領導干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的全貌,微觀的審計結果難以滿足組織人事等部門的需求。
2.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較突出。由于任務重,趕進度,審計中必要的程序過于簡單、粗放,審計的質量難以保證。
3.項目計劃管理薄弱。審計時間和對象的不確定性,造成任務安排的突發性和集中性,尤其是領導班子換屆或者調整年度,幅度大、任務重、時間緊、人員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果的質量。同時,受職業、知識面限制等,對審計結果往往注重微觀的多,宏觀的少,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質量,使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根本的基礎。
4.審計機關的權限有限。雖然《審計法》以及中央兩辦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執法的相關權限,但是還是有很多潛在問題由于權限問題無法詳查,從而影響了審計結果的質量。比如,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對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審計部門沒在所列范圍之內。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其重要的一個審計內容就是對個人的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其評價,法律雖賦予了審計反腐的職責,但又沒有賦予一些反腐必備的利器,這是一個局限性。
(三)審計時效性不強
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大都是離任審計,而且大部分是先離任后審計;雖然推行了任中審計制度,但任中審計所占比重較低,有的地方尚未開展任中審計。先離任后審計的做法使審計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有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已升職,審計出的問題無論大小,提出來都感到很為難,審計結果運用更無從談起。二是被審計領導干部已離開原單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舊賬”,相當一部分接任者抱著一種事不關己的心態對待審計,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為由搪塞審計,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合上不積極、不主動,使一些問題的核實和取證難度加大。三是有的審計處理(比如罰款、收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接任者怨言大,審計決定難以執行。四是造成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四)審計結果得不到合理轉化
一是審計成果轉化運用的意識不強。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深刻認識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不僅是審計部門的事,而且還關系到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結果的運用僅局限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而有些未經審計的領導干部較少主動加強自身問題的排查和整改。二是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情況寫出的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有關部門,但有關部門就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向審計部門反饋得不夠,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對于存在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談話、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有些地方黨委和組織部門甚至沒有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三是組織、紀檢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審計專業知識、審計職能作用等的了解也不多,反過來又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干部管理、監督之間的對接。四是重對事的處理、輕對人的處理,某種程度上造成“審”、“用”脫節。五是審計結果不夠公開透明,影響了運用效果的發揮。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引導社會管理創新的現實路徑
(一)夯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基礎
1.創新審計理念。在注重財政財務收支的同時,還要重點關注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重大經濟決策,強化對權力運行過程中的跟蹤審計,科學、準確、全面地反映領導干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的全貌。
2.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專業培訓。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內容復雜、要求審計人員不僅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熟悉審計業務,而且要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因此,要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方面的專業培訓,以適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發展需要。
3.實行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審計為主,離任審計為輔,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時效性。同時推行任中審計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因干部換屆、調整等因素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過于集中、審計任務不均衡的問題,全面提高審計質量和水平。
(二)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靠可信可用
1.建立健全審計評價體系。評價體系應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南、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撰寫規范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量化評價辦法三部分組成,其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分為審計單項結果評價和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應當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的等次及其標準、評價意見、責任界定、評價操作程序等內容構成。在具體操作中先由審計機關按照指南對審計對象進行審計,再根據審計情況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最后由審計機關業務會議根據量化評價辦法進行打分量化,確定評價等次。
2.創新對領導決策行為進行審計評價的方法。注重從會議紀要入手,收集非會計資料,一看決策制度,二看決策依據,三看決策程序,四看決策效果。評價時要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共同研究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使審計評價更具科學性,進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創新評價的內容和依據。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統一,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評價要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方針政策,以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為主線,以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以守法守紀守規盡責為目標,重點關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經濟政策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內部控制制度情況、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關注宏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評價,重點關注和突出領導干部在推動當地、部門和單位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中所起的作用,促進領導干部科學履行經濟責任。堅持對違法違紀違規及失責問題進行揭示和反映,并做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三)創造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銜接條件
1.組織部門要拓展運用審計結果的基本方式。一是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對領導干部的日??疾炜己酥腥?;二是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談心、談話及實行誡勉的重要內容;三是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對領導干部教育的重點內容;四是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鑒證作用。
2.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狠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落實。各級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要及時召開相關部門領導會議,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抓好整改落實。
3.審計部門要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運用建議的形式。一是對肯定性的審計結果,應建議有關部門適當給予宣傳,建議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提拔重用,或提出崗位適應性的建議。二是對問題性的審計結果,按問題性質區別對待:對只涉及一般性問題的,可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出面找被審計人談話教育,打招呼,防止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對問題較多但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先由審計部門按照財經法規規定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然后建議由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對被審計人進行談話誡勉,誡勉期限內可進行跟蹤性財務檢查,經財務檢查發現仍沒有改進的,視情況建議由組織部門對被審計人予以降免或及時進行交流調整;對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確有經濟責任問題的,先由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然后建議紀檢部門予以追究,同時建議組織部門視追究情況對被審計人職務進行相應的降免和調整。三是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審計部門按規定公布審計結果,并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立案查處。
(四)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渠道和平臺
一是實行審計結果公示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對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公示,可以起到表彰宣傳先進,警示、教育、制約后進乃至違紀者的作用。同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領導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地了解擬任用的干部情況,尤其是經濟上的問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地位。
二是加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宣傳力度。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加強與新聞媒體部門的合作與聯系,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通過報紙、電視、局域網、互聯網等向外宣傳、報道,能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對審計結果的需求,以達到宣傳審計監督的重要性和審計監督的威懾力。
三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檔案。組織部門在收到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上級領導審閱,然后歸入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數據庫,作為考察任用、管理教育和年度考評領導干部的依據。
(五)提供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機制保障
一是要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協調配合機制。進一步強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責任制,確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能充分發揮。
二是領導干部任用機關不認真采用審計結果,導致用人失誤失察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對審計結論提出的問題,紀檢監察、財政國資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履行部門職責,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書、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對審計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依法予以及時處理,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予以處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處理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是完善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反饋制度。審計機關充分發揮審計結論落實協作機制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出后,向審計結論落實協作單位發送審計建議書,把審計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落實作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考核指標。通過審計回訪、召開專題會議等形式定期調查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結論和整改的情況。X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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