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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難點問題研究

摘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審計實踐中仍存在經濟責任界定不明確、評價指標體系不健全、審計組織管理不得力等難點、重點問題,需進一步加以研究解決。
關鍵詞:國有企業 領導責任 經濟責任審計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確定了我國將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這一制度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審計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有待探討。
  一、國有企業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界定不明確
  按照規定的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及義務。鑒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規定》的定義只是原則性的寬泛要求,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項目時,如何界定被審計對象的具體經濟責任時,經常會遇到以下問題:
  (一)經濟責任主體具有多元性
  企業的決策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特別是在規模和實力較為雄厚、人員關系較為復雜的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主體的多元性主要表現為:(1)由于經濟活動的連續性,上一任期領導的決策效果可能在下期領導任職期間有所反映,致使對本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主體劃分不清。(2)領導個人和集體決策及領導的直接和主管責任的劃分存在困難。不同的決策類型及責任種類,領導個人承擔的責任也應存在差別,很多重大事項都是經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的,而主要領導又有很大的影響力和決定權,這就很難界定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倘若劃分不清,會使責任主體不明確,可能造成領導承擔的經濟責任過高或逃避了一些經濟責任的懲處。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期間界限劃分較為模糊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劃分并非簡單的對領導任期進行劃分,這主要是因為一項決策的實施過程較長,決策的效果可能在很長時間以后才會有所反映,并非與領導的任職期間同步。若經濟責任審計期間劃分不清,將造成審計過程的片面化,進而影響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不健全
  (一)經濟決策活動結果具有滯后性
  企業項目的實施往往具有時間差,特別是在屆中經濟責任審計中,各項經濟行為將要或正在進行,執行結果的優劣還未見分曉,對事項進行評價及出具審計意見均存在一定的風險和難度。
  (二)政策法規滯后與沖突
  盡管我國加快了法制建設的步伐,但與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速度相比仍相對滯后,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進行認定。加之經濟責任審計期限跨度長,不同法律、法規、制度之間存在不統一現象,甚至是矛盾沖突,這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帶來了不利影響,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若僅憑借其經驗或習慣判斷,很容易形成錯誤的審計結論。
  (三)經濟決策正、負面效應同時并存
  經濟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許多經濟決策的正、負面效應同時并存,為審計評價帶來了諸多困難。例如企業的并購決策可擴大市場規模,但同時降低了資產收益率或加大了虧損,難以對這類決策及執行結果進行評價。
  (四)定性指標難以衡量
  對于某些非財務指標的定性衡量,審計人員僅能根據短時間內的審計調查作出判斷并進行評價,由于其自身經驗、能力及知識結構的限制,容易使評價的范圍和內容不當,產生審計風險。
  三、審計組織管理不得力
  (一)時間緊、人員少、任務重,難以保證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長、工作量大、要求高、責任重、群眾期望值高的綜合性審計工作。除了需要充裕的時間之外,還需要配置相當的人力資源,而目前的現狀是審計時限緊、人員少、壓力大,難以在短期內實現對審計項目的深審、透審,也難以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二)“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的審計方法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
  這種審計方法一是損害了審計的權威性;二是挫傷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審計目的模糊,審計作用弱化,特別是對已升職人員的審計將給審計人員帶來無形的壓力,進而影響審計的客觀、公正;三是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這是由于向已離任當事人了解情況比較困難,而且容易引起新官不理舊賬的現象。
  (三)審計人員專業能力不足
  專業判斷決定審計人員采用何種審計方法,收集多少審計證據,作出何種評價,該能力強弱將直接影響審計質量。面對客觀環境的發展變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呈現廣泛性和復雜化趨勢,而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有限且并非復合型人才,因此難免在審計工作中出現錯誤,影響審計質量。
  四、解決對策
  (一)明確任期經濟責任的邊界,劃清前任與離任人的經濟責任
  劃清經濟責任的邊界主要包括:(1)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這是由于兩種責任的性質和所承擔的責任均有所不同。(2)劃清領導人員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存在的問題或取得的成績歸因于現任領導。(3)劃清個人決策和集體決策的界限,因領導個人決策失誤而產生的問題理應由領導個人承擔,否則將有失公平。對經濟責任進行劃分后便可較為客觀、公正地評價每位領導的業績和責任,有利于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
  (二)規范和完善審計評價體系
  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科學地制訂評價范圍、內容、標準、方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所在。其評價指標應有利于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利于確定經濟責任的歸屬。根據審計對象的不同及其所在部門的性質和經濟活動的特點,確定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在評價過程中注意指標數量不宜過多過繁,可選擇最能客觀、準確地反映領導干部經營業績,與完成經濟責任目標有關的指標作為評價指標。
  (三)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
  應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制訂議事規則,建立審計成果有效運用的運行機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配合,使各部門能夠協調運轉、各司其職。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對干部的管理監督有機結合,將審計結果納入干部廉政和考核檔案中,實現審計成果的共享。
  (四)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改進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
  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是審計工作成功的基礎,應培養具有高素質的復合型專業審計人員。此外,還應改進落后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因地制宜地不斷進行創新。國有企業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屬于以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的專項審計,在使用傳統審計方法的同時還應運用一些先進的輔助方法,實現賬項審計與外圍調查的結合,以便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從而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X


參考文獻:
  1.鄭玉良.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內部審計,2011,(3).
  2.關煜華.關于我國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的探討[J].企業導報,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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