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本文分享影響收益分配的四大要素。
(一) 法律因素
為了保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國家有關法規如《公司法》對企業收益分配予以一定的硬性限制。這些限制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保全約束。資本保全是企業財務管理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它要求企業發放的股利或投資分紅不得來源于原始投資(或股本),而只能來源于企業當期利潤或留存收益。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任意減少資本結構中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的比例,以維護債權人利益。
2.資本積累約束。它要求企業在分配收益時,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具體的分配政策上,貫徹“無利不分”原則,即當企業出現年度虧損時,一般不得分配利潤。
3.償債能力約束。償債能力是指企業按時足額償付各種到期債務的能力。對股份公司而言,當其支付現金股利后會影響公司償還債務和正常經營時,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額要受到限制。
4.超額累積利潤約束。對于股份公司而言,由于投資者接受股利交納的所得稅要高于進行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所繳納的稅金,因此許多公司可以通過積累利潤使股價上漲方式來幫助股東避稅。西方許多國家都注意到了這一點,并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超額累積利潤,一旦公司留存收益超過法律認可的水平,將被加征額外稅款。我國法律目前對此尚未作出規定。
(二)股東因素
股東出于自身考慮,對公司的收益分配也會產生一些影響。
1.控制權考慮。公司的股利支付率高,必然導致留存收益減少,這就意味著將來發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發行新股會稀釋公司的控制權。降低股利支付率可以避免控制權的稀釋。
2.避稅考慮。一些高收人的股東出于避稅考慮(股利收人的所得稅高于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往往要求限制股利的支付,增加留存收益,以便從股價上漲中獲利。
3.穩定收人考慮。一些股東往往靠定期的股利維持生活,他們要求公司支付穩定的股利,反對增加留存收益。
4.規避風險考慮。在某些股東看來,通過增加留存收益引起股價上漲而獲得的資本利得是有風險的,而目前所得股利是確定的,即便是現在較少的股利,也強于未來較多的資本利得,因此他們往往要求較多地支付股利。
(三)公司因素
公司出于長期發展與短期經營考慮,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并最終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分配政策。這些因素主要有:
1.籌資能力和償債能力。如果一個公司舉債能力強,能夠及時地從資金市場籌措到所需的資金,就可以按較高的比率支付股利。另外,為了保證企業的償債能力,則應降低股利支付率。
2.投資機會。收益分配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企業投資機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當企業預期未來有較好的投資機會,且投資收益大于投資者期望收益率時,財務人員應首先考慮將收益用于再投資的可能性,減少分紅數額。只有這樣,才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同時也能被廣大的投資者所理解。相反,如果企業缺乏良好的投資機會,保留大量盈余會造成資金的閑置,可適當增大分紅數額。正因為如此,處于成長中的企業多采取少分多留政策,而陷于經營收縮的企業多采取多分少留政策。
3.盈余穩定狀況。企業盈余是否穩定,也將直接影響其收益。盈余相對穩定的企業能夠較好地把握自己,因此有可能支付比盈余不穩定的企業更高的股利;盈余不穩定的企業由于對未來盈余的把握小,不敢貿然采取多分股利政策,而較多采取低股利支付率政策。
4.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如果企業持有大量的貨幣資金和其他流動資產,其變現能力較強,就可以采取較高的股利支付率;反之,則應該降低股利支付率。一般來說,企業不會為單純追求發放高額股利而降低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5.籌資成本。一般而言,將稅后的收益用于再投資,有利于降低籌資的外在成本,包括再籌資費用和資本的實際支出成本。
6.其他因素。比如企業希望通過多發股利刺激公司股價上漲,促使已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盡快地實現轉換,從而達到調整資金結構的目的。再如,企業希望通過支付較高的股利刺激公司股價上揚,從而達到反兼并、反收購目的等等。
(四)債務契約因素
債務契約是指債權人為了防止企業過多發放股利,影響其償債能力,增加債務風險,而以契約的形式限制企業現金股利的分配。這種限制通常包括;
1.規定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額。
2.規定未來股利只能用貸款協議簽訂以后的新增收益來支付,而不能動用簽訂協議之前的留存收益。
3.規定企業的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低于一定標準時,不得分配股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