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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BOT方式管理與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的研究

摘 要:經濟要發展,交通須先行,這句話充分說明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在國民經中的地位和作用。BOT方式不是全部利用私人資金來承建 設施項目,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這種方式可能廣泛引入到我國高速公路建設領域,促進我國 高速公路建設快速、健康發展。

關鍵詞:BOT方式; 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資金


一、BOT應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優勢
  在新形勢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運用BOT方式進行運作,不僅可以促進當地的基礎產業的發展速度,且BOT項目建設所需要的資金不是全部由民間或外商解決,也無需由政府保證或承諾支付項目借款,不會增加財務負擔;同時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資模式,豐富了原有的貸款、中外合資經營、外商獨資及補償貿易等利用外資形式;更有利于提高中國政府對重大項目的宏觀管理,采用BOT方式,項目的整個決策、簽約不全部都是由政府負責,政府可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效益進行充分論證,反復比較,項目投資人也將對項目的可行性、經濟效益進行認真分析論證,這樣可避免項目的盲目性。
二、當前我國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高速公路應用BOT方面:
  1、高速公路實施BOT方式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
  高速公路BOT項目涉及到一系列的權為和利益關系的調整,我國運用BOT融資方式的時間較晚,雖然有一些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但不完善、不健全,政府對BOT的監管也不規范,缺乏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2、公路BOT項目監管中政府角色定位不準確
  政府角色的缺位、越位是公路BOT項目監管過程中表現比較突出的問題。所謂政府角色的缺位是指政府在公路BOT項目運作中出現監管職能沒有很好地履行。所謂政府角色的錯位是指政府本該扮演的角色沒有扮演,而扮演了不應該扮演的角色,從而影響了公路BOT項目的公平競爭和公正管理。
  3、政府監管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
  BOT項目屬于政府特許項目,建立在一攬子合同協議的基礎上,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都可能給項目帶來風險。現實中政府在信用建設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很多該履行的承諾并沒有得到履行,一些政策法令常常處于變化之中,這種現象增加了外商和民營企業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風險,挫傷了企業投資的興趣。政府缺乏信用,政府的監管行為不受任何約束,是導致BOT市場秩序混亂、監管失效的最深層次的根由。
4.BOT項目管理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BOT是一門綜合性科學,涉及國際金融、國際經濟合作、技術轉讓、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財務管理、項目管理等多門學科,對從事BOT項目管理人員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的要求都很高,它具有統一的國際談判、簽約履約和運行慣例,需要專門的人才,可以說我國高速公路BOT項目向規范化管理才剛剛起步,而目前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相當匱乏。沒有一支熟知BOT方式基本規則的管理人才隊伍,在項目談判過程中常常難以維護國家和政府的利益。
 (二)征地拆遷資金管理方面:
  1、征地拆遷及資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存在弊端
  項目建設單位對地方政府征地拆遷資金的監管缺乏手段。項目建設單位掌控征地拆迂資金的拔付權力。按理能夠利用這一手段對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但一旦嚴格按照政策、法規和程序對地方政府有違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的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地方政府及指揮部就會找種種借口,消極工作,影響工程建設進度。建設單位為了避免延誤工期、履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項目建設單位唯一的辦法就是讓步。
  2、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沒有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地方政府設立的指揮部屬于臨時機構,對財務管理的重視程度取決于地方主要領導。有的地方政府既沒有設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也沒有專門財務管理人員。又沒有統一對征地拆迂各項補償資金的支付程序和支付方式進行規范,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標準、開支范圍等也沒有統一的規定。
三、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BOT方式管理工作策略
(一)改進征地拆遷及資金管理機制,明確職責
將征地拆遷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分離。國土資源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征地拆遷,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籌集建設管理資金(包括征地拆遷資金)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明確各方職責。將各級地方政府的征地拆遷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嚴格獎懲。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根據項目前期工作準備情況和總工期安排,提前在年前向省級征地拆遷管理機構報送次年項目用地的詳細計劃.拔付征地拆遷補償資金。
(二)加強高速公路BOT項目管理隊伍建設
  1、建立一個精干高效的辦事機構
  高速公路BOT項目在我國剛剛興起,大部分省、市交通主管部門仍然沒有一個專門研究和管理BOT項目的機構,大部分有資金實力的大型企業管理層領導對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BOT方式知之甚少。當務之急是省、市均應建立一個精干的辦事機構,盡快引入BOT經營思想,進行深入的BOT常識教育。
  2、出臺一套嚴格規范的政策措施
  根據BOT項目在我國運行的情況,政府應牽頭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使BOT項目選擇、項目公司招標、項目建設、執行和運營中責任與風險、權力與利益確認以及法律體系、投融資環境等各方面工作逐步規范或更符合國際慣例及我國國情。
  3、形成一個長效有力的監控體系
  高速公路BOT項目在建設、經營、轉讓三個階段,政府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公路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在建設期間,各級政府應按照《公路法》的要求,強化政府對高速公路建設質量的監督,強化對工程建設進度的控制,把好各工序質量檢查檢測關,嚴格按質量標準檢驗、驗收公路經營企業的施工質量,確保公路BOT項目按時保質完成。
  4、造一個寬松良好的外部環境
  高速公路BOT項目建設周期長,公路經營企業也擔負著較大的建設風險。政府應努力創造一個寬松、優良的外部環境,從BOT項目的產業導向、項目開發、審核審批、建設施工、建成管理等方面采取“一條龍”全過程服務,積極解決一些職能部門之間協調的問題,做好BOT項目的延伸、配套等后期工作,為公路經營企業提供各種力所能及的服務。
(三)加快建立高速公路BOT項目投資市場
各級政府在當前高速公路BOT項目大量實施的狀態下,對高速公路BOT項目的管理要引起高度重視,應選擇既懂理論、又重實踐,具有豐富的金融、經濟知識和管理工程理論的人才成立BOT項目開發管理機構,系統研究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如何運用BOT機制,掌握對公路建設、經營、轉讓期間的條件和要求,力爭更多地開發公路BOT項目。
(四)健全法律體系,完善投資環境
在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BOT方式管理過程中,我國面臨的最大挑戰是為交通基礎設施引資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框架。目前我國專門關于BOT的立法僅有1994年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的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7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7年底交通部發布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范性文件。但這些規范性文件效力層次較低、條文內容相當簡陋、條文存在諸多法律障礙,有必要在BOT專門立法中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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