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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和減輕內部審計責任

湖北審計2001.9

如何避免和減輕內部審計責任

吳兆雄

審計責任往往是伴隨審計風險而產生的。審計風險一般是指審計部門和有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由于重大的審計誤差,導致有關審計意見、結論或評價出現錯誤的可能性,而審計部門和人員對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結論或評價要承擔的責任即為審計責任。內部審計工作由于受審計人員素質、審計方法程序、審計環境、審計項目本身等因素的制約,決定了審計風險的客觀性,由此會形成內部審計責任,內審人員雖然不能完全消除審計責任,但是可以通過努力,控制審計風險,達到減輕審計責任的目的,特別是減輕或避免過失責任。

一、要制定周密的審計工作方案

審計工作方案是實施審計的具體計劃安排,它既是提高審計效率和進行審計質量控制的重要環節,也是考核審計人員完成審計任務情況和認定審計責任的依據。工作方案應按一定的審計標準和業務規則來制定,將所有重點審計事項載入審計方案,列出審計程序。時間預算及執行人員,做到規范化。不能因為是內部審計而簡化方案的內容,更不能省略方案的制定。同時還要事先考查審計風險。這是內部審計容易忽視的一個方面。當然,審計方案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現定方案執行審計時,當出現新問題或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就應修改方案。只要審計人員按審計方案和一般公認審計標準實施了全部審計程序,一般就認為完成了審計職責,不需要承擔查出所有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由此可見,審計方案的完善與否對審計責任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注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

審計過程中的大量工作是獲取審計證據,用以證實或否定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形成審計意見提供依據,所以,審計證據的質量直接影響審計質量。高質量的審計證據可以降低審計風險,減輕審計責任。審計證據的收集可以從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情況證據等方面入手,審計證據的質量可以從充分性和適當性兩方面來把握。

充分性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意見要有足夠數量的審計證據來支持,但并非要數量越多越好,對于審計風險高的項目(如內控薄弱,業務復雜的項目),重要程度高的項目(如離任責任審計、專案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重大違紀問題的項目等,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應多些,一般審計項目可以所需的最低數量要求為限。適當性要求審計證據應與審計意見相關聯,能如實反映客觀事實,注意分清真偽,排除偽證。在內部審計中,往往忽視收集情況證據。情況證據包括有關內部控制情況,各種管理條件、管理人員素質等事實,這雖然不屬于基本證據。但缺少它,就無法全面了解被審單位經濟活動所處的環境事實,更無從判斷內控制度的優劣,得出的審計結論就可能與事實有出入,會加大審計風險和責任。比如,一個被審計單位缺乏必要的內控制度,即使審計中沒有發現違紀違規問題,也不能直接得出該單位內部管理完善的結論。相反,某被審單位有較健全的內控制度,雖然審計中發現了違紀違規問題,也不能簡單得出該單位內部管理不夠完善的結論,因為這些違紀問題可能是由于業務人員串通和舞弊造成的,而再完善的制度也無法消除舞弊現象。所以通過收集包括評審內控制度在內的情況證據,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全面客觀的發表審計意見,得出恰當的審計意見,減少審計風險。

三、要樹立審計報告中的風險責任意識意識

審計報告是表述審計判斷和意見的載體,是審計部門做出審計處理決定性依據,審計人員對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計責任。對內部審計而言,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的依據。范圍、程序等符合內部審計標準和業務規則,審計結果能恰當反映被審單位的實際,審計結論客觀公正;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符合被審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尤其是符合內部審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

由于審計責任的存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過程中應樹立風險責任意識,特別是在內部審計中,應重點強化這種意識。為控制審計報告中的風險,首先在報告中要明確審計范圍、依據、程序,這有利于明確責任范圍,在表述時應持十分慎重態度,清楚地說明實際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強調只對已審事項的內容負責,用詞切忌含糊不清,避免絕對表述,報告初稿形成后應送被審單位征求意見,要求對方用書面形式返回意見,對查出問題的定性要恰當,分清哪些該懲戒,哪些該糾正,最重要的是要對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作出如實反映。有的內部審計部門對有違紀問題因考慮處理難,往往不讓審計人員寫進審計報告,寫進的讓刪除,把問題掩蓋起來,這種做法實際上等于人為地加大了審計風險,加重了審計責任。對這種情況,可取的做法是審計人員要將查出的問題如實反映在審計報告中,處理與否,由審計部門決定,若不作處理,可說明理由,如果審計中碰到使審計工作受限制的情況,如拒絕、限制審計,被審單位不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或帳目、資料十分混亂等,無法收集必要的審計證據,可以考慮終止審計,經同意,拒絕出具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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