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隨著我國加入WTO及世界經濟格局的變化需要更合適的貿易規則來規范經濟貿易,而且需要根據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貿易規則也需要不斷更新。國際貿易術語也稱價格術語或價格條件,它是用一個簡單的概念或英文縮寫字母來表示價格的構成及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手續、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合適的貿易術語的選用對于買賣雙方都是互惠互利的,那么需要我們比較了解貿易術語之間的異同來更好的選擇適合買賣雙方的貿易術語。
關鍵詞:貿易術語、《2010通則》、《2010通則》
一、《2010通則》與《2000通則》
2010年9月27日公布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是國際商會根據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對《2000通則》的修訂,簡稱《2010通則》,于2011年1月1日實施。
《2010通則》共有11種貿易術語,按照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劃分為兩大類:第一組: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的術語七種:EXW、FCA、CPT、CIP、DAT、第二組: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的術語四種: FAS、FOB、CFR、CIF。
與《2000年通則》相比,《2010年通則》更準確地標明了各方承擔貨物運輸風險和費用的責任條款。《2010年通則》的實質性的主要修改《2010年通則》在以下兩大方面進行了五個方面實質性的修改:①貿易術語結構上的變化。貿易術語由l3種減少為11種,貿易術語根據運輸方式分為2組。《2010年通則》刪掉了4個D組術語:DAF、DES、DEQ和DDU,新增2個D組術語:DAT 和DAP。②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變化。《2010年通則》中每種術語項下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并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大,尤其是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③新增DAT和DAP兩個術語。《2010年通則》增加了DAT和DAP兩個全新的術語,DAT下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弄清碼頭處理費的責任方,有助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糾紛。④“船舷”的變化。《2010年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設定“船舷”的界限,只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開始起的一切風險。此次修訂最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強調在FOB、CFR和CIF下買賣雙方的風險以貨物在裝運港口被裝上船時為界,而不再規定一個明確的風險臨界點。⑤關于連環貿易的補充。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即連環貿易。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貿易中的應用,《2010年通則》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在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二、常用術語的比較
在現代的貿易中尤其是集裝箱運輸的廣泛運用實現了整箱貨的門到門運輸。買賣雙方的風險界限、責任、費用的劃分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于是出現了與集裝箱多式聯運相對應的常用的國際貿易價格術語FCA、CPT、CIP。而FCA、CPT、CIP三種貿易術語是分別從FOB、CFR、CIF三種傳統貿易術語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買賣雙方責任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1)都是象征性交貨,屬于裝運合同性質。(2)均由賣方負責辦理出口清關手續,買方負責進口報關。
兩組貿易術語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FR和CIF術語只適用于海洋運輸和內河航運,其承運人一般僅限于船公司;而FCA、CPT和CIP術語則適用于包括海洋運輸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以及多式聯運方式,其承運人可以是船公司、航空公司或多式聯運的聯合運輸經營人。
2、風險轉移地點不同,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的風險轉移點在《2010年通則》為只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開始起的一切風險。而FCA、CPT和CIP術語的風險自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接管時轉移。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可以在其提供的運輸工具上,也可以為約定的運輸站或收貨站。
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采用程租船運輸時,FOB術語下需要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責,在CFR和CIF兩種術語下需要規定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而FCA、CPT和CIP術語同樣采用程租船時,賣方將貨物交付承運人時所支付的運費(CPT和CIP),或由買方支付的運費(FCA),已經包含了承運人接管貨物后在轉運港的裝船費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所以買賣雙方一般不需要在合同中規定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4、運輸單據不同,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下,賣方應提供與海洋運輸有關的運輸單據,如可轉讓的海運提單、不可轉讓的海運單或內河運單等;而FCA、CPT和CIP術語,賣方向買方提供的運輸單據由運輸方式定。除在海運和內河航運方式提交與FOB、CFR和CIF術語相同的單據外,在鐵路、公路、航空運輸或多式聯運方式下,則應該分別向買方提交鐵路運單、公路運單、航空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三、貿易術語的選用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按何種貿易術語成交,買賣雙方應考慮到我國的對外開放政策,要體現平等和互利和自愿的原則,也應該考慮貿易術語適用的國際貿易慣例及其版本,從而防止不必要的貿易糾紛與爭議。此外,合理選用貿易術語應該考慮以下因素。
考慮運輸條件,如果貨物是以集裝箱船、滾裝船或多式聯運方式運輸的,應采用FCA、CPT或CIP術語。
考慮發展本國的運輸業和保險業,在國際貿易,各國為了保護和發展本國的運輸業和保險業,無不鼓勵本國進出口商進口采用FOB和FCA術語,出口采用CIF和CIP術語。
考慮運費因素,貨物運費是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承運大宗貨物時,運費在價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選用貿易術語時,應考慮貨物經由路線的運費收支情況和運費變動趨勢。一般說,當運費上漲時,為避免承擔運費上漲的風險,可以選用對方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例如,出口采用F組貿易術語,進口采用C組貿易術語。
考慮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下,選用合適的貿易術語有利于資金融通和周轉。例如,如果使用即期信用證或即期付款交單,我方作為進口商,宜選用FOB術語,因為運費到付,可以減少開證金額和有關費用。如果使用遠期信用證或遠期付款交單,宜采用CIF和CIP術語,以為運費由賣方負擔,有利于資金融通。
FCA、CPT和CIP這組貿易術語比FOB、CFR和CIF術語具有明顯的優越性,尤其在出口的業務中,以集裝箱船、滾裝船或多式聯運方式運輸貨物的情形下:一是減少了賣方承擔的風險范圍;二是提前獲得運輸單據,從而提前了賣方交單結匯的時間,有利于賣方的資金周轉。因此,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廣泛運用和發展,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將會替代FOB、CFR和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