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州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試 行)
一、總 則
為進一步完善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機制,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促進高素質會計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根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適用范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財務會計工作人員。
任職資格名稱:高級會計師。
二、基本條件
第一條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崗位職責。
第三條 外語水平、計算機應用能力符合當年國家和貴州省對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完成規定的本專業繼續教育任務。
第五條 任現職期間,有下列情況,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在規定任職年限內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報;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報。
2、在職稱考試中違紀受查處者,從通報之日起延期二年申報;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會計專業職務),從認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
3、受黨紀、行政“警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報;受“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報。觸犯法律,受刑事處罰的,從解除處罰之日起延期六年申報。
三、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人員必須通過《高級會計實務》考試,取得合格成績,并在學歷、資歷方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二年以上。
2、獲得碩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3、獲得雙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四年以上。
4、獲得本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五年以上。
5、獲得專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七年以上。
四、評審條件
第七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的人員,任現職以來,在相關業務知識和專業理論方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系統、扎實的財務會計和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積極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財務會計制度、準則,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對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研究和探討,并有獨到見解。
2、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國內外財務會計和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熟悉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并能結合本地區或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意見,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3、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在專業理論方面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相關專業著作或編寫具有大專以上水平的財務會計教材,其中本人獨立撰寫三萬字以上。
(2)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家級公開出版學術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1篇。
(3)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學術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2篇。
(4)獨立或作為主要撰寫者,在國家級學術會上交流論文2篇;或在省(部)級學術會上交流論文3篇。
(5)參與省(部)級以上下達的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成果獎(提供獲獎證書)。
第八條 任現職以來,在業務能力和工作經歷方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能解決財務會計業務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2、主持和指導一個部門或一個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3、根據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準則、規范,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可行的制度、辦法。
第九條 任現職以來,在工作業績方面,應具備下列條件中2項以上:
1、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實現規范化。
2、定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辦法經本單位實踐證明效果顯著。
3、提出的創見性建議、意見被本單位采納,大幅度提高單位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組織和指導本部門、本單位貫徹執行財務會計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規范財務會計秩序、增收節支、依法納稅等方面成績突出。
5、維護財務會計人員正常履行崗位職責,伸張正義和制止打擊報復財務會計人員,并得到正確處理。
6、在本職工作崗位受到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被授予地市級以上先進財會工作者稱號;或所主持工作的財務會計機構被授予地市級以上先進集體。
7、在中級以上財務會計理論學習班完整講授1門大專水平的財務會計課程。
五、破格條件
第十條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十年以上,并通過《高級會計實務》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可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中2項以上:
1、國家或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榮獲政府授予的省(部)級以上優秀財會工作者、杰出會計工作者;或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提供獲獎證書)。
2、獲得國家三等或省(部)級二等以上有關財務、會計等科研成果獎項的主要貢獻者(提供獲獎證書)。
3、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學術刊物上發表三千字以上,獨立完成的專業學術論文3篇。
4、編寫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教材,并在培養財務會計人才中采用。
5、任正科級職務五年以上,負責省、地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在推動會計改革、建設誠信會計、培養財務會計人才等方面成績顯著。
6、從事省、地級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宣傳、貫徹、解釋、培訓工作,在培訓財務會計人員、解決制度、準則執行的重大問題等方面成績突出。
7、參與會計制度、準則出臺的調研、討論,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財政部采納。
8、設計開發經有關評審機構評審合格的財務會計核算、管理軟件的主要貢獻者。
六、附 則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相關專業”包括財政、稅務、審計專業。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稱“以上”均包含本級(數)。
第十三條 本《條件》中“公開出版刊物”是指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學術期刊。
第十四條 本《條件》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貴州省會計專業人員評聘高級會計師推薦條件(試行)〉的通知》(黔人職 [ 1996 ] 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