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潤表變化
(一)六大會計要素作出重大調整在所有者權益和利潤要素中分別引入國際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概念,將利得和損失區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以及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
(二)公允價值概念目前的會計準則在強調歷史成本作為基本計量屬性的基礎上,將公允價值的概念引入中國會計體系,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計入利潤。
(三)投資收益項目列于營業利潤項目之前,構成營業利潤的一部分。
(四)營業利潤項目不再區分主營業務與非主營業務利潤,只是將營業利潤分解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五)單獨列示項目目前的第30號會計準則規定在利潤表中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和“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項目要單獨列示。
(六)應納入利潤表項目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等未實現資產利得和損失納入了利潤表,使凈利潤中包含了部分“其他全面收益”(未實現資產持有利得)的內容。
二、利潤表局限性分析
(一)利得和損失項目目前的準則雖然引進了利得和損失兩個要素,且它們在利潤的構成中與收入和費用要素處于并列地位。但在準則會計要素分類中不包括利得和損失。其次,從目前基本準則的具體規定中可以得知:利得和損失包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損失和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損失。關于前者,《企業會計準則2006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中規定將其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予以反映。而關于后者,卻未給出詳細規定。以上兩處不足直接導致目前利潤表項目結構不合理。
(二)“投資收益”項目“投資收益”在“營業利潤”之前列示值得商榷。目前,雖然對外投資的成敗已成為導致大多數企業成敗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投資收益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被投資單位的經營,因而其風險較大,不能可靠地反映本企業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三)不應列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利潤表將部分“未實現資產持有利得”列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并單獨列示,一是不符合穩健原則的要求;二是與國際慣例不符(如美國將未實現資產持有利得列入第四財務報表“全面收益表”或“業主權益表”);三是容易使上市公司利用其進行“盈余管理”,平滑經營業績,操縱利潤;四是不利于對某些上市公司的經營成果進行評價;五是由于利潤的含義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不利于企業各個時期對比分析。
(四)“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項目原準則規定單獨陳報“主營業務”、“其他業務”,而目前的準則中取消了“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項目。筆者認為,這個變動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在一定時期內,企業的主營業務是企業最核心的業務,能最為可靠地評價管理者的經營業績。所以,對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區分仍然非常必要。因此,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也應在附注中披露。其次,由于不同性質的收入不加區分,如收現的收入與賒銷的收入均反映在利潤表中,沒有考慮賒銷收入的風險,因而利潤表中的收入被高估,未能體現謹慎性原則;同時在財務分析時,由于計算出來的應收賬款率有誤差,不利于評價應收賬款的流動性。
(五)營業利潤構成 目前準則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等計入營業利潤,筆者認為欠妥。因為在利潤表中,“營業利潤”是最重要的反映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增長能力的盈利指標,將利得和損失等非正常經營原因造成的損益直接計入“營業利潤”,使得其可靠性大大降低,同時也嚴重損害了利潤表信息的相關性,并且會慫恿管理當局進行盈余管理。以含有利得和損失的營業利潤來進行財務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也就不科學、缺乏說服力。
(六)“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項目
目前的利潤表中,仍沿用“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相悖,同時也使得“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準則應用指南”間的關系混亂。首先,基本準則中既然已明確定義了“利得”、“損失”、“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會計要素概念,在利潤表中就不應再出現“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這些模棱兩可的會計術語。其次,在基本準則、具體準則中都未出現“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字樣,僅僅在具體準則應用指南中出現這些超準則、并與基本準則中的利得和損失外延相同的項目,使得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準則應用指南間的聯系邏輯上不一致。
(七)全面收益信息披露分析基本準則缺乏對全面收益的定義,對利得和損失的規定表述不夠清楚,只在第五章“所有者權益”部分給出了利得及損失的定義,且對減值損失的處理欠妥。由于2001年以來上市公司對減值準備計提的隨意性操作,目前的準則中規定大部分“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整體上穩健性有所提高。但是具體企業會計準則1號中規定“存貨”的減值損失卻可以轉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計入利潤,無疑成為部分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成為會計研究工作者目前的研究課題。
三、利潤表改進建議
(一)改進和完善全面收益要素目前,我國利潤全面收益一部分計入利潤,一部分計入所有者權益。為此,應對我國利潤表要素進行改進,即增加“全面收益”、“利得”和“損失”會計要素。“全面收益”除包括凈利潤外,還包括其他全面收益,即“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及損失”。“利得和損失”包括“直接計人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兩大部分。經營成果會計要素(收入、費用、利得、損失、利潤、全面利潤)之間的關系是:
利潤總額=收入-費用+利得(直接計人損益的利得)-損失(直接計入損益的損失)
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
全面收益=凈利潤+其他全面收益(直接計人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及損失)一其他全面收益再調整
這樣即建立了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即:
期末所有者權益=期初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投資-向所有者分紅等(如直接減少注冊資本)+全面收益
(二)取消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擴展利潤表,采用一表法報告全面收益國際會計界對全面收益的報告概括起來有:一表法、兩表法和權益變動表法。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可選用一表法報告全面收益,即在利潤表的凈利潤下列示其他全面收益項目,最后報告全面收益總額,提供單一的業績報告會使信息使用者更清晰直觀對比信息,做出更好的決策。
(三)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與資產減值項目“投資收益”項目應在“營業利潤”之后列示。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產減值損失”兩個項目移至“營業利潤”后列示,能更為可靠地反映管理者經營業績的核心收益,有助于投資者決策的收益分開披露。
(四)成本及收入項目“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支出”應該在附注中進行披露;“營業收入”單獨列示“賒銷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單獨列示“存貨銷售成本”,以利于財務分析及經營評價。
(五)營業外收入與營業外支出項目取消現有利潤表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項目,代之以“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實現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