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代銷商品主要有收取手續費、視同買斷及混合銷售三種方式。對于委托方企業而言,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其收入應該于滿足所有條件后確認,因而會計處理簡單明了;而對于受托方而言,其會計及納稅處理因不同的代銷方式呈現很大的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一、收取手續費
在這種方式下,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商品清單時確認。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手續費收入。
[例1]甲企業委托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稅率17%。甲企業收到乙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售價1萬元,增值稅額1700元。乙企業按每件100元銷售給顧客,甲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乙企業手續費時,即向買方開出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A商品售價1萬元,增值稅額1700元,甲企業在收到乙企業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乙企業開具相同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一)會計處理委托方甲企業及受托方乙企業會計處理分別為:
甲企業會計處理
(1)委托方將貨物交付給受托方時
借:發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0
(2)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1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
貸:發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貨款
借:銀行存款 10700
銷售費用 1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5)收到A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
(6)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1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業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700
(8)歸還甲企業貨款并扣除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甲企業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1000
(9)計算并確定應交的營業稅
借:其他業務成本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
(二)納稅分析 乙企業各項稅費及稅收負擔率計算為:
應納的增值稅=100×100×17%-100×100×17%=0
應納的營業稅=100×100×10%×5%=50(元)
代銷商品所帶來的所得稅負擔=[100×100×10%-50]×25%=237.5(元)
代銷商品獲凈利潤:[100×100×10%-50]-237.5=712.5(元)
代銷商品所獲凈利潤的稅收負擔率=(0+50+237.5)÷712.5×100%=40.35%
二、視同買斷
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銷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入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的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按代銷清單確認收入。因此,應就受托方的銷售差價計征增值稅,同時還應就差價這部分手續費征收營業稅。
[例2]甲企業委托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協議價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稅率17%。甲乙協議約定采用視同買斷代銷方式,甲企業收到乙企業開來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售價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乙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注明:售價11000元,增值稅為1870元。
(一)會計處理委托方甲企業及受托方乙企業會計處理分別為:
甲企業會計處理:
(1)委托方將貨物交付給受托方時
借:發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
貸:發H{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貨款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5)收到A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
(6)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287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7)收到甲企業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1700
(8)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甲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二)納稅分析乙企業各項稅費及稅收負擔率計算為:
應納增值稅=110×100×17%-100×100×17%=170(元)
應納營業稅=(110-100)×100×5%=50(元)
代銷商品所帶來的所得稅負擔
=[(110-100)×100-50]×25%=237.5(元)
代銷商品獲凈利潤=[(110-100)×100-50]-237.5=712.5(元)
代銷商品所獲凈利潤稅收負擔率
=(170+50+237.5)÷712.5×100%=64.21%
三、混合代銷
在混合銷售方式下,受托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托方按協議價結算,另外收取手續費。因此,對受托方來說,應就其實際銷售價格與協議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征增值稅;還應對其收取的手續費和商品差價征收營業稅。
[例3]將例1、例2相結合,甲企業委托乙企業銷售A商品1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稅率17%,甲企業按售價的5%支付乙企業手續費。甲企業收到乙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售價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乙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售價10500元,增值稅為1785元。
(一)會計處理 委托方甲企業及受托方乙企業會計處理分別為:
甲企業的會計處理:
(1)委托方將貨物交付給受托方時
借:發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0
貸:發出商品(或委托代銷商品) 6000
(4)收到乙公司貨款并支付手續費
借:銀行存款 10700
銷售費用 1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
乙企業的會計處理
(5)收到A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
(6)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228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85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
(7)收到甲企業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應付賬款――甲企業 11700
(8)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甲企業并收取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200
其他業務收入 500
(二)納稅分析各項稅費及稅收負擔率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105×100×17%-100×100×17%=85(元)
應納營業稅:[(105-100)×100+100×100×5%]×5%=50(元)
代銷商品所帶來的所得稅負擔=[(105-100)×100+100×100×5%-50]×25%=237.5(元)
代銷商品所獲取的凈利潤=(500+500-50)-237.5=712.5(元)
代銷商品所獲凈利潤的稅收負擔率=(85+50+237.5)÷712.5×100%=52.28%
三種代銷方式下的納稅分析如表1。
可以看出,三者主要區別在于增值稅負擔不同。從稅收角度看,受托方采用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明顯好于其他兩種代銷方式。因此,對于受托方而言,一般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是較好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