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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環境稅問題研究進展

[摘要]對國外學者關于環境稅收問題研究的新成果進行綜述。詮釋最優環境稅定義及探尋不同條件假設下最優環境稅率的確定,從一般均衡的視角考察環境質量對勞動供給決策的影響,探討稅收相互作用的效應和分析學者重點研究的雙重紅利及其存在條件。最后根據發達國家環境稅政策運行的經驗,分析將環境稅作為環境管制措施引入發展中國家的可行性。
  
  [關鍵詞]環境稅;環境管制;雙重紅利理論;最優環境稅率;環境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833(2012)03010508
  
  
  自1990年芬蘭在全球率先開征碳稅以來,目前環境稅已成為環境管制的重要手段[1]。丹麥、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蘭、德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相繼開征了類似稅種(能源稅、大氣污染稅等),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歐盟等國際機構也積極推動征收環境稅。環境稅問題也日益引起國際學術界的廣泛關注,有關環境稅的研究也呈現加速態勢。概括起來而言,目前有關環境稅研究主要集中于最優環境稅率、稅收相互作用效應、“雙重紅利”理論與環境稅制改革等方面。
  
  
  一、 最優環境稅率研究
  
  環境稅包括對污染行業、污染品以及資源的使用征稅,對投資于防治污染、環境保護或資源節約的納稅人給予稅收減免以及對不同產品實行差別稅收。環境稅主要分為能源稅、交通稅、污染稅和資源稅①,具體稅種主要有碳稅②、進口稅③、許可證費④以及采掘稅⑤、排污稅⑥和垃圾填埋稅等[2]。征收環境稅的原因在于污染具有負外部性,征收環境稅的目的就是將這種外部成本部分或全部內化[3]。1920年Pigou首先提出稅收可以用來矯正外部性,當征收的每單位環境稅費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時,環境稅率就達到了最優,這個最優稅率被稱為“庇古稅率”[4]。Pigou理論的前提是稅收的目的在于內化外部成本,矯正稅收扭曲,而不是籌集稅收收入。Ramsey在1927年提出最優稅率的另一種說法,即最優稅率是用最有效的方式籌集稅收收入[5]。稅收扭曲在現實中幾乎不可避免,資源配置過程中由于稅收非效率從而導致了社會福利水平的下降。在經濟不存在外部性的前提下,Ramsey解決了將稅收扭曲最小化的最優稅率問題,他指出,一個“廣稅基、低稅率”的稅收體系要比一個“窄稅基、高稅率”的體系更為有效。
  
  現實經濟中生產行為對環境的外部性是廣泛存在的,Ramsey的前提假設雖然簡化了分析,但也使得理論在現實中的應用受到了限制。另外,現代環境稅收的一個重要目的旨在籌集稅收收入,且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稅收收入以一次性方式返還社會容易造成稅收扭曲,因此Pigou的理論假設也受到了質疑,不過許多學者隨后對其進行了拓展。根據Ramsey最優稅率理論,學者們對如何根據邊際社會成本和效用收益來確定最優稅率進行了探討。當環境稅收并非旨在籌集稅收收入時,最優環境稅率就是“庇古稅率”,即單位稅收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時的稅率;如果征稅旨在籌集財政收入,則需進一步研究稅收收入的使用中是否存在稅收循環效應稅收循環效應是指稅收收入被用于財政支出時能夠帶來額外收益。。當收入循環效應存在時,最優稅率將高于“庇古稅率”,并且隨著需要籌集的稅收收入的增加,最優稅率也不斷提高,反之亦然。Jaeger運用理論與數學模型驗證了這個觀點,他得出在類似于美國的經濟體中,最優環境稅率比“庇古稅率”高約50%[6]。相反的觀點則認為,環境稅收目的旨在籌集財政收入時,即使存在收入循環效應,實際最優環境稅率卻低于“庇古稅率”。如Goulder等在對美國經濟的研究中,通過多部門CGE模型發現,收入循環效應存在但最優環境稅率低于“庇古稅率”,從而使得社會福利的增加幅度減小。因此政府在征收環境稅時,籌集財政收入與保護環境這兩個目標不可兼得[7]。為了解釋這種現象,他們提出了“稅收相互作用效應”(tax interaction effect)。BGP(Bovenberg, Goulder和Parry)將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定義為:在已經對勞動征稅的基礎上,環境稅的征收使得一般價格水平上升,實際工資水平降低,勞動力供給下降,勞動市場的扭曲程度增大。Murray在定義中補充,征收環境稅使勞動供給激勵降低,從而政府的工薪稅收收入也降低,為了保持收入中性,政府必須提高工薪稅率,從而使工人的勞動供給激勵進一步降低,造成了更大的效率損失[8]。這兩項扭曲都會抵消收入循環效應帶來的部分收益,從而使得最優環境稅率低于“庇古稅率”。
  
  反對觀點認為,上述研究中隱含了環境質量的提高對于勞動者的勞動供給決策無影響的假定。但是Kahn和Farmer指出,如果將環境看作生產要素之一,那么環境質量的提高可以降低生產中對勞動和資本等其他要素的需求,這樣可以部分甚至全部抵消由“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帶來的稅收扭曲[9]。考慮到環境質量提高對生產率和健康狀況的影響,Williams指出,如果降低環境污染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增加勞動供給,稅收相互作用會放大環境管制的好處;相反地,如果環境質量改善提高了固定要素的勞動生產率,環境管制的作用降低。類似地,如果環境質量的提高可以降低醫療開銷,則收入效應產生,勞動供給下降;如果并非醫療開銷降低而是生病時間減少,那么勞動供給就增加了[10]。因此,環境質量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取決于工薪稅率和勞動供給彈性。Schwartz和Repetto同樣認為,大部分研究忽略了環境質量對于勞動力供給的影響。他們研究了大氣污染稅的作用,得出環境質量的提高可以增加勞動供給的結論[11]。
  
  另有反對觀點對BGP的核心假設提出了質疑。BGP的假設中,一個一般均衡的模型中存在一個代表性家庭,其收入全部為勞動所得,因此隨價格變化而引起的該家庭勞動供給決策的改變可以通過實際工資彈性來衡量。但是Goodstein指出,BGP忽視了收入效應和交叉價格彈性,而這兩個效應卻大到足以改變BGP的核心假設,將勞動供給對于價格的負反應轉變為正的[12]。換句話說,價格上升,勞動供給非但不下降,反而上升了。這是由于價格上升時,非勞動所得的實際收入下降了,因此勞動者傾向于減少對他人勞動的雇傭,轉而用自身勞動進行替代,即用他人勞動來替代自身勞動的激勵被消除了,從而必須增加自身勞動供給來進行彌補。因而稅收相互作用效應帶來的負影響被部分抵消,最優環境稅率上升。
  
  另外,Jaeger認為,出現所謂的“稅收相互作用效應”的直接原因在于對于邊際社會損失的定義,此時定義的邊際社會損失實際上是邊際私人損失。當引入收入募集型環境稅收時,邊際私人損失發生了扭曲,它隨著最優環境稅率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比最優環境稅率增加的速度更快。因此,最優環境稅率看起來就比邊際私人損失要小,如果將邊際私人損失看作“庇古稅率”的話,就得到了最優環境稅率下降的結論。但實際上,最優環境稅率高于邊際社會成本,即真正的“庇古稅率”真正的“庇古稅率”依據Jaeger W K發表的Environmental taxation and the double dividend中概念而得。。




  
  這些研究爭論的焦點是最優環境稅率究竟是高于還是低于“庇古稅率”,對此學者們無法達成一致結論。Scheb將此歸結為,最優環境稅率高于還是低于“庇古稅率”的矛盾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所謂的矛盾是由對次優條件下最優污染稅定義的選擇造成的。在一個純產品稅的環境中,次優條件下的最優污染稅低于“庇古稅率”,當引入工薪稅時,該最優污染稅被提高到高于“庇古稅率”的水平[13]。
  
  在最新研究中,有學者對最優環境稅率進行了數值測算。Howarth在一個校準數量模型中考察了二氧化碳排放稅和所得稅的作用,研究了相對消費效應(relative consumption effects)下的最優環境稅率。他的結論表明,如果不考慮相對消費效應,到21世紀,最優排放稅將從每噸44美元上升至每噸229美元;考慮到相對消費效應,最優排放稅將從2005年的每噸63美元上升到2015年的每噸384美元[14]。還有學者對社會福利進行了預測。Cremer等構建了一個關于法國能源消費的模型,其中假設能源和污染品既是生產要素也是最終產品,勞動力是同質的,工資外生給定。他們得出了結論:(1)環境稅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使得污染品的稅率遠低于它們造成的邊際社會損失,如果社會十分重視公平的作用,它們甚至可以得到補貼。(2)能源作為產出,其最優稅率水平總是等于其邊際社會損失。(3)當所得稅被設為最優時,降低現行能源稅率到其最優水平,社會福利增加為平均每戶17-32歐元,低收入群體受益而高收入群體遭到損失[15]。
  
  最優環境稅率是高于還是低于“庇古稅率”取決于不同的假設條件和對最優情況的定義,而且最優環境稅率存在遞增趨勢。稅收相互作用效應解釋了環境稅收旨在籌集稅收收入時,在收入循環效應下最優環境稅率卻低于“庇古稅率”的情況,且該理論指出是否考慮環境質量的作用對勞動供給決策的影響有很大差異。但并不是所有學者都承認稅收相互作用效應的存在,此概念的提出是對之前研究中的局部均衡方法的挑戰,一般均衡的視角對于分析問題大有裨益,其既兼顧環境稅對各個市場的影響,又運用CGE模型對社會福利損失等做了大量的預測。
  
  
  二、 “雙重紅利”理論與經驗研究
  
  Tullock最早提出“額外收益”理論,該理論逐漸被發展為“雙重紅利”理論[16]。概括而言,“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在保護環境、提高環境質量的同時,也能夠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對于“雙重紅利”的概念,學者普遍認為環境稅的第一重紅利指的是環境質量的提高,但是第二重紅利在不同文獻中具有不同的定義,有財政收益、經濟增長、促進就業以及產出和福利的提高,另外為了研究方便,也有學者將貿易量增長定義為第二重紅利。。“雙重紅利”理論建立在收入中性的假設之上,不同于稅收中性。收入中性是指開征新稅時,政府的預算沒有變化而且總的稅負水平保持不變。“雙重紅利”假說被劃分為“強”形式和“弱”形式。“弱”形式的“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通過降低其他扭曲性稅收(如工薪稅和資本稅等)來刺激勞動和資本的投入。“強”形式“雙重紅利”是指環境稅通過改善環境和改進現代稅收制度效率來提高社會福利水平。Bovenberg對此進行了更新與拓展,并且更為關注環境稅對公平的作用而非對效率的作用。他論述了要想促進就業及減少非自愿失業,必須將整體稅負水平考慮在內,將工人的稅收負擔轉移到資本和資源所有者身上[17]。
  
  對于“雙重紅利”是否存在,一類代表性觀點認為,“雙重紅利”不是廣泛存在的。這類觀點贊成“弱”形式的“雙重紅利”是廣泛存在的。但對于一個小型開放經濟體來說,“強”形式“雙重紅利”理論要在嚴格到幾乎不可能成立的條件下才成立。Holmlund和Kolm考察了壟斷競爭市場和自然失業下的小型開放經濟體,認為存在著可貿易和不可貿易的兩個部門,當可貿易部門存在著“溢價”時,對能源征稅才能減少失業,但即便如此,社會福利也并不一定上升,總的來說能源稅會提高環境質量,但實際使GDP下降,也就是說沒有產生第二重紅利[18]。Bayindir�upmann的研究指出,“雙重紅利”在剛性工資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下才有可能存在;然而在工薪稅率很高,消費者對環境污染型產品更為偏好的國家是不存在的[19]。Liu等對中國現行的環境相關稅收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在中國現行的環境稅收的規模下“雙重紅利”不存在,但對環境污染存在微弱的綠色效應,還有一些效應可能由于時滯還沒有完全表現出來,因此環境稅收仍然存在著很大的潛力[20]。另一類觀點是De�Mooij和Bovenberg提出的,他們認為,諸多文獻得出“雙重紅利”不存在的原因是他們假設在生產中只有一種清潔要素,比如勞動,此時“雙重紅利”取決于“稅收負擔效應”和“稅收轉移效應”“稅收負擔效應”是指只有一種清潔生產要素時,為了增加對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征收環境稅會提高整體稅負水平。“稅收轉移效應”是指引入另一種清潔生產要素(如資本)后,如果對勞動存在著稅收扭曲(過度征稅),那么對資本征稅能夠緩解對勞動的過度征稅。。如果環境稅是將稅負從被過度征稅的要素上轉移到征稅不足的要素上,整個稅收體系的效率水平就提高了,“稅收轉移效應”抵消甚至超過“稅收負擔效應”,“雙重紅利”便產生了[21]。Bye接受了Bovenberg的觀點,認為小型開放經濟體用環境稅來降低就業稅不能增加就業,而是將外在的工薪稅收變成內隱稅收。他假設工資由工會決定并得出了正面的結論:短期內實際投資的減少使消費和即時效用增加,而長期中即時效用變得更為不確定,“強”形式“雙重紅利”在短期中才有可能存在[2223]。Bosquet也研究過環境稅在不同時期的表現。他認為,短期內降低所得稅,控制通貨膨脹,會導致污染大幅下降,就業和邊際產出則可能小幅上升;長期內第二重紅利更容易以社會福利而不是產出的形式出現[24]。Sartzetakisa分析勞動收入的不確定性與“雙重紅利”的關系時發現,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勞動收入的不確定性對于“雙重紅利”的存在性起重要的作用。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假設資本市場不完全,稅收扮演著提供社會保障的角色,那么對“雙重紅利”起著決定性作用的參數是一次總付的轉移支付、兩種產品對閑暇的相對替代性以及相對于最優稅率起初的稅率水平[25]。Sancho發現勞動對資本的替代彈性對能否產生雙重紅利十分關鍵,而各能源產品間的替代彈性則決定了能否最大程度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6]。
  
  基于研究目的的不同,“雙重紅利”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確,“雙重紅利”爭論仍然存在。歸根結底,采用不同的理論模型以及對循環經濟政策(如一次總付的返還、降低工薪稅稅率等)和市場特征(壟斷競爭、分散決定工資、工會決定工資等)等的不同假設導致了觀點的差異,引發了雙重紅利爭論。總的來說,在收入中性的基本前提下,環境稅的第一重紅利即減少污染、提高環境質量是存在的,并且降低污染的程度取決于各能源產品間的替代彈性。而第二重紅利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不同定義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弱”形式的雙重紅利較“強”形式雙重紅利更可能產生;相較于短期,第二重紅利更可能在長期中產生。
  
  眾多學者對政府環境管制措施組合的選取給出了自己的建議,為支持其自身的政策觀點,他們運用不同實證方法或針對不同國家的具體情況對“雙重紅利”進行了檢驗或模擬推演,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傳統的環境稅制研究的主要模型有局部均衡模型,應用性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以及投入―產出模型等。局部均衡模型的應用并不廣泛,它在早期的環境稅研究中運用更多,而現代環境稅研究中集能源―環境―經濟于一體,因而CGE模型更加適用。CGE模型被廣泛用于評估不同的稅收循環機制的效果以及分析環境稅實施帶來的影響,如雙重紅利是否存在等。André等對西班牙的環境稅改革進行了模擬推演,他們認為,當二氧化碳排放量被選作環境指標的時候,促進就業作為第二重紅利,即使是在“強”形式下也是存在的[27]。在南非,經濟學家甚至提出了“三重紅利”理論。Van等建立了一個包含四個稅種和三種稅收循環利用機制的CGE模型,論證了如果環境稅稅收被用來降低現有的稅負,那么污染排放減少、GDP增加和貧困日益減少這三重紅利將產生[28]。投入―產出模型多被用于研究不同的環境政策以及環境政策在不同區域的作用,如Llop等關于Catalonia不同環境政策對企業使用能源影響的研究[29];Liang等關于中國不同區域的能源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情況的研究等[30]。




  
  但是Park和Pezzey認為,傳統研究方法中無論是局部均衡模型還是一般均衡模型,都忽略了市場調節方式的信息成本。無論雙重紅利能否產生,如果環境稅造成總體稅負增加,出于政治及其自身利益考慮,相關利益集團就會阻礙該稅種推出。他們認為相較于旨在籌集稅收收入的環境稅種,旨在矯正稅收扭曲的環境稅收會更容易實施,因為它不會損害既有利益集團的利益格局[31]。
  
  另外,Patuelli等運用“薈萃分析”(meta�analysis)綜合分析了各種不同的模型后得出,稅種、循環經濟政策以及所采用的經濟模型對能否產生“雙重紅利效應”有著重要的影響。他認為,當引入就業以后,稅收和循環經濟的政策對經濟變量具有重要影響。第二重紅利的不同定義對于決定環境稅制改革是否成功起到很大作用,因為它對GDP的作用不如對就業的作用明顯。他還驗證了Bosquet的結論,并發現由于企業需要時間進行技術創新,引進清潔的生產技術,因此長期環境質量改善會較短期翻倍,而對GDP和投資的作用,長短期并沒有顯著差異[32]。
  
  在雙重紅利研究方法中,CGE模型和投入――產出模型不管是過去還是將來都占據著主要地位。但研究中存在部分文獻的前提假設過于嚴格、文獻多為對一個國家、地區或一兩個稅種(如碳稅、大氣污染稅)進行研究等問題,因而得出的結論無法推廣。由于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稅研究逐漸成為熱點,利益集團理論、不確定性分析等方法也越來越多地被學者運用到研究中。
  
  
  三、 “雙重紅利”的實證研究以及對環境稅制改革的啟示
  
  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峰會決議指出,對于節能減排,各個國家需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環境稅制改革(ETR)是一種基于市場機制的環境管制措施,其他措施還包括命令及控制等手段,環境稅通常和其他手段一起被采用的,如同命令及控制手段結合構成所謂的“混合體制”。不同國家根據其自身經濟發展水平、經濟增長方式和發展目標選取適合于本國國情的環境管制措施組合。環境稅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對污染和資源使用征稅以減少每單位經濟活動的資源使用量,減輕對自然資源的日益增長的需求,減輕就業稅和所得稅以促進就業。換句話說,ETR希望能夠實現生態的可持續性發展和降低失業的雙重紅利。
  
  學者們對發達國家環境稅制改革的關注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OECD國家就開始施行環境稅,并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環境稅制。Komen和Peerlings對荷蘭的能源稅進行了實證檢驗,在不同稅收循環機制下他們比較了小范圍能源稅和一個更大范圍的能源稅,得出了小規模環境稅制的引入不僅能夠提高環境質量,而且它能提高現有稅制的效率,更能夠改善非環境的福利水平[33]。Lawn揭示了瑞士、丹麥、荷蘭和芬蘭四國的ETR實施情況,并且發現,這些國家的經濟效率提高了,但是工薪稅和所得稅率下降對就業的影響難以觀察;瑞士、丹麥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幾乎沒有改變,而芬蘭、荷蘭顯著增加了[34]。因此環境稅制改革能夠促進生態可持續性發展并帶來雙重紅利的傳統理論受到了質疑。Sleszynski等結合波蘭的實際情況得出,波蘭的環境稅改革應當作為整個稅制改革的一部分來進行,從長期來看,環境稅改革有益于經濟增長[35]。其他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德國等也實行了積極的環境稅改革,Beuermann和Santarius對德國的環境稅制歷史進行了回顧,得出了收入中性的環境稅制更為容易被各個利益集團所接受的結論[36],這也印證了前文Park和Pezzey的觀點。Ruiz等在一個程式化的、沒有生產外部性的內生增長模型中考察了污染行為和污染管制措施,指出政府可能通過環境稅制改革的方式來挖掘動態拉弗效應以得到雙重紅利,并以對消費者一次總付的轉移支付形式完成其特定順序的外生支出[37]。
  
  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稅制改革剛剛起步,雖然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消除貧困是更為重要的目標,但低碳排放的戰略對于可持續發展是必不可少的。近年來,學者也越來越多地將目光投向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稅制改革。K� Akumu研究了肯尼亞的案例,探討了將環境稅作為一種環境管理手段從發達國家引至發展中國家的可能性,并獲得相關實證支持了這一論點[38]。但是,肯尼亞進行環境稅制改革付出了代價,它帶來了工業化之謎、“雙重紅利”缺陷等后果。Kumbaroglu和Arikan等人將一般均衡同最優化模型相結合,通過對土耳其數據分析得出對二氧化硫排放征稅比對燃料中的硫含量征稅更為有效;一個不斷增加的稅率比恒定的稅率更加有效的結論[39]。亞洲在過去20年中經歷了迅猛的增長,但也付出了高昂的代價。Zhang從國家、區域以及國際化角度檢驗了一系列政策反饋,他認為選對政策組合、注重國家和區域的政策協調與合作可以保證經濟的可持續增長而不用受制于有限的生態承載力和環境質量[40]。理論研究中對中國環境稅制的關注較少,Brenner等指出,在中國引入對化石能源的碳稅費制度可以改善中國的收入分配狀況,這主要是由中國農村和城市的消費模式不同決定的。他們認為如果對征收的碳稅或費按照每單位資本支出以一次總付的方式對社會進行返還,即所謂的“天空信托”的方式,將更能改善收入分配狀況。低收入群體從“天空信托”中所得將高于他們的碳稅支出,而高收入群體從“天空信托”中所得將低于他們的碳稅支出。“天空信托”不僅能夠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還可以促進收入分配的合理化[41]。
  
  發達國家的環境稅制改革已見成效,學者們的研究覆蓋多個稅種,包括稅制規模、改革方式等。然而,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稅制改革研究才剛剛起步,雖說環境稅移植到發展中國家具有可操作性,但引入國需要選對政策組合和改革方式[42]。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各個國家的環境政策影響都是全球性的,因此環境政策的區域協調顯得尤為重要,在環境稅制研究中,各國需要更多地關注宏觀的視角,因地制宜地制定環境相關政策。
  
  
  四、 簡評
  
  從以上研究可發現,目前國外有關環境稅問題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兩方面:一是拓展經典理論(如最優環境稅、稅收相互作用效應、“雙重紅利”理論等),并且將其與市場具體情況相結合,考察在不同市場特征、循環經濟政策下環境稅對經濟效率、社會公平等的影響。二是開展經驗分析,結合CGE模型對不同國家的環境稅和不同稅種的實際數據,考察現實中環境稅的作用和決定因素,為理論研究和政策選取提供依據。此外,環境稅問題研究中還存在諸如:理論研究更注重微觀方面,而對宏觀視角的研究不足,以及多側重效率研究,而對公平關注不夠等問題。
  
  我國整體環境稅體制尚未形成,這對國內學者研究我國環境稅問題造成了局限性。國內環境稅研究更多關注我國排污費的實施效果以及“費改稅”等政策效果的探討或者某個具體稅種在我國開征的可行性等微觀方面的問題,卻沒有高屋建瓴地探討整體環境稅制的構畫。另外我國學者對于環境稅的研究基本停留在定性研究上,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為環保所開征的稅種,對于環境稅費的征收主要在消費稅、增值稅等稅種中體現,在數據統計中難以剝離,這對學者進行環境稅定量的研究也造成了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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