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 權力 濫用
一、權力為什么會被濫用
權力被濫用,包括權力被有權者濫用和被無權者濫用。最嚴重的腐敗問題主要是由有權者濫用權力導致的。中國的腐敗問題出現在各行各業,最嚴重的應該是政府部門。這里舉一個例子,某公安局某派出所有民警十一人,其中所長一人,副所長三人,轄區內有賓館二十幾家,有游戲廳若干家。由于這些都是娛樂場所,屬于特種行業,派出所有權監督其經營,以保障沒有非法活動,比如色情服務,比如賭博行為。這些娛樂場所要經營,就必須向派出所的每一位民警送紅包,領導大紅包,普通民警小紅包。送過之后,派出所就不會去查,無論里面是否有色情服務,是否有賭博行為。這樣的個案也是中國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它鮮明地說明了為什么權力會被濫用:因為法律給了當權者合法的外衣。
權力為什么會被濫用,因為有官場的存在,因為法律對官場約束的軟弱性。“官場”并不必然導致腐敗,然而,如果缺乏合理的正式制度與監管,它必定成為腐敗的溫室。當“關系”成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當腐敗成為一種日常實踐,我們的法律是否還有能力控制腐敗?
“官場”滋生腐敗的關鍵在于它衍生出一套非正式制度,而這套非正式制度不是支持著正式制度的實現,相反卻導致了正式制度的失效。它催生的三個直接后果是:第一,權力被集中在某些少數人手中,權力的行使變得因人而異,缺乏監督;第二,行政系統中的個人必須向“官場”、“關系”、“權力”臣服,喪失了反抗不合理政治決策和權力行使的能力,一個巨大的利益共同體得以形成;第三,形成了腐敗的動力學機制,腐敗具有了“合理邏輯”。最終,“官場”具有兩副截然不同的面孔:出現在世人面前的是正式制度和國家政治,是人們的希望所在,它有價值、有理想,反對腐敗,關注民生;而暗夜里的“官場”,是人們所深惡痛絕的,它喪失了價值,背棄了理想,它講的是利益、位置、同盟和個人前途。
二、法律無能的原因——法制不健全還是法治不完善?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列寧指出:法律就是取得勝利,掌握政權的階級的意志的表現。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揭露資產階級法的本質時指出: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這些名言都說明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也正因為如此,法律在制度時,是從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出發的。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的法律是先進的,是科學的。我國的法律制度日趨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有憲法,民法,刑法等根本法和基本法,還有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相繼出臺的新興法律,如《證劵法》、《保險法》等等。可以說,從成文法的角度講,我國的法制還是比較健全的。然而,法律制定出來以后,是否得到嚴格的執行,這就涉及到法律如何被人運用的問題。可以用法律來處理問題的部門,決定著法治能否得到健康的發展。然而,現實中,司法部門受賄,濫用法律,袒護包庇行為大量存在,這就是導致法律無能的根本原因。所以說,我國法律的無能,最根本的不在于法制的健全性,而在于法治制度的完善性。有人,就容易滋生腐敗。
孟德斯鳩曾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種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
三、尋找法律范圍內運用權力的途徑
(一) 將權力的行使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
建最合理的權力調控制度,需要以民主制度為基礎,即人們或多數人握有權力,以及人們的權力按照符合其根本利益的要求來實現。在我國,最能體現權力資源與民主制度有效結合的方式,是全體合法公民都享有并且參與的選舉制度。通過選舉制度,公民既能選出自己信任的掌權者來管理國家,又能充分行使自t2,的合法權利。因此,對權力資源進行調控,應當建也和健全我國的選舉制度,只有使權力來源于社會,它才會支持并且尊重法律。
(二)明確對權力責任的追究
法律在明確規定權力行使范圍的同時,還應該健全對權力主體的責仟追究制度。當前我國對權力主體的責任追究,適用的法律毛要是《刑法》、《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當有權者在濫用權力時,社會民眾以及任何人都可以舉報,接受舉報的上級機關應該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保護舉報人的安全。
(三)對違法經營活動要各省互派監督員進行打擊
為了杜絕違法經營者尋求保護傘,滋生腐敗現象,應該不定期的隨機在各省市之間互派監督員進行打擊。嚴格取締違法經營活動。
四、小結
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問題,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也是一個難以解決,找到最有效方案的問題。在中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時期,腐敗的滋生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無法尋求一種完全杜絕腐敗的方法,但我們有責任去將腐敗現象壓縮到最小范圍。嚴格守法,合理行使權力是每一個有良知的中國公民必須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