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業 資本市場 信用建設
中小企業是我國市場經濟最活躍、最具潛力的新經濟增長點。但由于近年來企業競爭激烈、原材料價格上漲、人力成本提高、出口衰退等問題的出現,其生存壓力越來越大,而融資難問題已逐漸成為其發展中一道難以逾越的屏障,無法有效的破解該難題將會嚴重影響企業產品更新的進程,加重創新技術設備的成本,不利于企業自我競爭力的提升和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困境
近年來,受中央宏觀調控的措施和通脹的影響,社會資金施行總量控制,企業層面資金緊缺,作為弱勢群體的中小企業資金更是極度緊張。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異常狹窄,直接融資方面:首先是股權融資,針對中小企業,主要是爭取在創業板公開上市。但我國創業板規模小,與我國龐大的中小企業數量不匹配,必然導致成本大、門檻高。其次是私募股票和公司債,但是私募股票和公司債柜臺交易市場尚未發展起來。其他渠道如風險投資,我國的風險投資才剛剛起步,規模小、與國外有著巨大差距,且熱衷于投資規模較大的企業。直接融資方式渠道不暢,中小企業只能采用間接融資。商業銀行貸款門檻很高,融資成本也高。那些不夠銀行門檻的廣大中小企業,面臨兩難抉擇,要么停業,要么為了生存,向民間借貸。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范,民間借貸市場魚龍混雜,利率普遍較高,大大增加了企業運行成本和經營風險,在某些經濟發達民間資本活躍地區,存在著多級借貸關系,利率逐級上加,最后到企業已不堪重負,企業的利潤無法維持高利率,只能借新債還舊債,隨時有資金鏈斷裂風險。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一)資本市場層次缺乏
我國沒有中小企業專有融資市場,上市融資、發行債券、信托融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不完備。首先,發行股票對于中小企業的要求相對較高,而且上市規模有限,按照要求僅有較少企業可以采取這種方式融資;其次,國家對發行債券有著嚴格的限制,中小企業根本無法滿足國家的要求,債券融資很難實現。再次,我國處于經濟的發展階段,投資存在著諸多問題,風險投資機構少、規模小;區域性資本市場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出于加強金融風險防范的要求,對中小企業惜貸現象非常嚴重,中小企業融資代價較高,而且我國目前也缺乏與中小企業相匹配的專業金融機構。民間借貸目前還處于非法階段,既缺乏法律保障,又要很高的融資成本,滿足不了大量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總之,我國現在的資本市場缺少中小型企業融資的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暢。
(二)信用制度存在缺陷,擔保體系不健全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信用關系是維系市場交易秩序運轉的基礎。我國中小企業一般規模小,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其難以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與之缺乏信用保證度有很大關系。
而擔保在中小企業融資體系中屬于重要一環,中小企業需要借助擔保才能有效融資。目前中小企業融資主要依靠三種擔保方式:首先是用企業本身或者企業主個人的資產作擔保,但由于中小企業或企業主本身經濟實力不強,資產相對較少,不能完全滿足融資擔保的需要;其次是企業互保,企業互保牽涉到企業間、企業主間的關系和擔保的對等,還有各企業經營的狀況,不易尋找也不穩定;此外部分符合政府產業導向的企業可以獲得財政性擔保,但這也是少數中小企業才能享受到的。對于尋求專業擔保機構的中小企業而言,市場經濟自發的民間資本型的商業擔保很少,缺乏資金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散機制,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費用高,擔保期限短且品種少,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
(三)政府缺乏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有力支持
政府在宏觀經濟政策導向上對中小企業不夠重視,有關融資扶持政策不到位,這是造成目前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重要政策原因。加之融資相關的立法滯后,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盡管“非公經濟36條”和《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有針對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規定,但也只是綱領性的文字,相關法律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解困思路
(一)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成立中小企業融資的專有市場
在直接融資方面,應建立健全適應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組織體系。鼓勵和支持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優惠信貸支持,設立小企業專營機構,并給予制度保證;加快成立一批私人、企業、國家多方參股的地區中小商業銀行、城市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政府、人民銀行及相關部門要給予扶持;建立地區性小型證券交易市場,重視民間融資的作用。同時,要完善股票證券等交易市場,降低中小企業上市條件,便于其直接融資;積極開創二板市場,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路徑。
在間接融資方面,著重于在風險可控的環境下,逐步降低債券市場和金融機構的門檻。中小企業可以通過下面幾種方式通過債券融資:
1、集合性發債。這種融資方式通過選取一個專門機構集合組織一些資本信譽較好的企業,以整體的形式向外統一發行債券。
2、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和長期票據。根據規定,企業可以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1年內)還本付息的能夠靈活轉讓、出讓的成本較低的有價證券,作為企業籌措短期資金的直接方式;也可以將私募發行的,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1年以上)逐年付息到期還本的定向長期票據,作為企業籌措長期資金的直接方式。
3、集合信托基金。由政府財政資金牽頭,銀行、政府管理部門、保險單位等社會組織共同參與成立的集合性信托債券基金,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管理更專業化,安全性也更高,能夠更好地服務中小企業,產生的雙贏效果可擴大財政資金功能。
4、建立風險投資信托基金。建立基金發起人、經理人和托管人三者分立的制度,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資格和市場行為的監管。完善風險投資人與企業家相互制約的風險運作機制,允許風險投資者對風險企業持股并不同程度地參與企業的決策和企業組織管理結構的建設,建立有效和便捷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