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 公共精神 本質
公務員承擔著治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業任務,其公共事務治理水平的高低、服務質量的優劣,都取決于公務員是否具有和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精神。因此,探討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對于使公務員更加明確自己職業精神的核心要求,不斷提高治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
1、公務員的含義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2、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
在實踐界,2005年9月20日,曾慶紅在全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工作會議上,概括出了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中國公務員精神即: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求真務實、開拓創新,顧全大局、團結協作,恪盡職守、廉潔奉公。
在理論界,有學者對何謂公務員的公共精神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公務員的公共精神是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應該具備的公共意識、公共思維活動和職業心理狀態。公共精神是公務員從事公共服務活動的價值導向、職業精神和公共能力 ,它對公務員的行為具有指引和塑造功能。”
從實踐界和理論界對公務員公共精神的理解可以看出,二者都強調公務員公共精神要體現公共的精神,體現職務行為的精神,體現敬業的精神。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就是公務員在公平、高效、經濟地組織和管理公共組織內部機構和外部行政的過程中所表示出來的價值理想和信念。其中的價值理想就是為了保障全體公民的權利并實現其共同利益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忠于自己所在的公共組織;其中的信念就是公務員認為,全體公民的權利是必須得到保障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所有公共組織是可以保障全體公民的權利和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的,公務員愿意致力于保障全體公民的權利和實現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而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并在其所屬的公共組織中努力工作的一種思想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講,公務員公共精神既表明了公務員個人對全體公民、整個社會、黨和國家的責任和承諾;也說明了公共組織存在的價值。
二、公務員公共精神的特征
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說明了公務員職業精神的核心要求,也決定了公務員公共精神所具有的鮮明特征。
1、公共性。公共性是公務員公共精神的本質屬性,它反映了公民的權利訴求和利益所在。現代公共行政要求公務員應該把全社會和全體公民引領到公共管理的活動中來共同管理公共事務。
2、公平性。黨的十七大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正式表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任務,“社會公正成為當前社會的熱議話題、政府的政策重點,成為繼續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價值目標”。實現社會公平是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和利益的重要途徑,“公務員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建立和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3、代表性。代表性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代表其所在的公共組織的權力行為;另一方面,公務員是代表性的公民,代表了全體公民的意愿和利益訴求。
4、責任性。“負責任的行政人員必須能夠為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的影響負責,這就意味著要能夠解釋和說明為何他們要采取會造成某種特定后果的特定行為。他們還必須能夠把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職業指南,并把這一指南內化為自己的內心信念,以自己的行為方式體現行為與這一信念之間的一致。”[ ]誠如弗雷德里克森所言:“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公共管理者最終應向公民負責。正是因為這種責任,我們的工作才顯得崇高神圣。”
三、公務員公共精神的功能
在公務員治理公共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公務員公共精神以其特有的功能,發揮著重要作用。
1、導向功能。導向功能,是指公務員公共精神能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指明方向,使公務員能夠時刻用這種精神來指導自己所從事的公共行政工作,通過完成公共組織的工作任務,以達到保障和實現全體公民的權利和利益的終極目標。
2、整合功能。這個功能主要是由公務員公共精神的公共性決定的。整合功能,是指公務員公共精神有助于讓整個社會、全體公民共同參與到公共管理活動中來,實現更好的治理。
3、建構功能。公務員公共精神的建構功能表現在,公務員公共精神有助于實現公民對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的公務員系統內外制度變遷的建構性認同,“這種認同有助于形成制度變遷如何可能的一致性認識,最終使制度由應然制度轉化成為實然制度”。
4.穩定功能。穩定功能,是指引領和指導公務員從事公共行政工作的這種公共精神能夠起到穩定社會、鞏固執政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