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載 法社會學思維 法律思維
一、糾正拒載現象的社會規范體系及其理論效力
“在所有的社會關系中,都存在著相應普遍化了的語言習慣、交往方式、衣著制度、飲食習慣、勞動合作的標準形式” ,這些標準形式就是規范。這些社會規范不是隨機組合的,須知,“一個足夠的規范性行為模式的框架,是社會關系能夠獲得必要的存續期限與穩定性的前提” 。依效力層級由低至高 ,社會規范及其效力概述如下:
(一)行業慣例
出租車司機空車營運,即是發出要約;乘客無須很多話語甚至僅告知司機目的地,即是接受要約,按照交易慣例,即達成合意,雙方各為相應給付。這是典型的、我們習以為常的搭乘出租車流程。然而行業慣例僅僅基于習慣,并無強制力。相反,司機因收益較低甚至虧損而拒載,單純從交易的市場屬性來看是理性算計的結果,推廣來說,舊慣例很可能被拒載現象的逐漸普遍所改造為截然相反的新慣例,從而為從業群體重新接受。
(二)行業習俗(強烈體現著職業道德)
司機營運期間,當然不應出爾反爾、言行不一。如果因乘客目的地交通堵塞而拒載,當然是沒有職業道德的,拒載司機也會被貼上“唯利是圖”、“出爾反爾”此類的言辭標簽,這樣的否定性語言評價會帶來道德上的譴責,使司機喪失信用,乘客不再愿意與之發生交易。
(三)出租運營公司與司機的合同義務約定、公司管理規范
基于合同與管理規范,理論上,如果出租運營公司發現拒載行為,應該對司機做出內部制裁,諸如克減工資、令其悔過等,且對于遵守職業道德的司機應有激勵措施;然而現實上,盡管提供合格的服務是司機義務所在,但是往往只關心份錢的出租公司不會對拒載行為有任何獎勵抑或制裁。
(四)地方政府管理辦法、條例
《重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渝府令 [2007] 210) 》為這里的典例。
(五)部門規章
以交通部頒發的《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為例。二者反應方式大致相同,都是課以行政處罰。此處援引后者第9條第11款規定為例:“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法律
以《合同法》為例。法律的反應是設定強制締約義務。 如果乘客有緊急情況,而拒載致使乘客信賴利益損失,乘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司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補償信賴利益。
二、糾正拒載現象的社會失范及其原因
事實上,以上社會規范全部歸于無效。為使這一說法更加嚴謹,有必要先將論題下的“有效”、“無效”限定在社會學意義上的有效與無效,尤其是從實證的角度來說,六種社會規范全部無效。
下面分述理由:
(一)慣例無效
一方面,假定只有少數人違反慣例,其他司機仍舊會滿足顧客期待;另一方面,假如多數從業司機都已認識到拒載是經濟利益優化的結果,那么拒載作為新的行業慣例就會形成。簡言之,出租車行業從業群體的行為操控了行業慣例,因此慣例的“硬度”顯然極低。
(二)習俗無效
相較于慣例,習俗因為被長久、普遍地接受而強制力層級得以上升。不過,違反習俗的負面后果微乎其微,因為這唯對個案有價值:A司機拒載B乘客,后果即B與A發生交易的愿望下降。慮及出租車行業基數其大,加之出租服務屬于剛性需求,尤其是大城市繁華路段更常是一車難求,個案的交易信用喪失不會對司機帶來任何額外的營運困難。
(三)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司機的管理規范無效
原因舉不勝舉:管理松懈,乘客投訴困難,份錢高昂迫使司機不顧職業道德唯利是圖……總之,外部監管缺失,內部制度設計空有形式。
(四)行政法規規章無效
這里的行政法規規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辦法、條例及國務院部門規章。
首先,政府慣常集中整治、以罰代管以打擊拒載,無長期監管制度設計。
其次,乘客舉證困難、行政干預效率低下、息訟止爭的社會習俗,導致乘客一旦預期外部救濟繁瑣,便干脆放棄維權。
再次,當拒載十分普遍時,不僅反證了外部規范的無效,更使其流于一紙空文。一言以蔽之,維持有瑕疵的行業運營,比打擊行業丑象更加重要,尤其是以當前的維穩政策趨向為背景,面對一個規模龐大、行動效率高、內部聯系便捷、掌握關系一城運轉的民生行業群體時,倘若政府采取強硬手段,無疑會埋下一顆定時炸彈。出于這樣的考量,政府的最優選擇是維持一個不太糟糕的現狀,而非厲行打擊拒載。
(五)法律救濟無效
法律效力來源有二,一是認同,二是強制。拒載違背先合同義務,司機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但是一方面,法律與司機的習慣和觀念相背離,另一方面,民事法救濟的癥結在于其端賴當事人之訴,以失衡的成本尋求救濟顯然會在實際意義上落空。簡言之,從社會效果來講,限于制裁個案,但即便如此,在中國這樣的非法治傳統國家,因拒載提起訴訟的個案也寥寥無幾。
三、略論法社會學思維與經典法律思維兩種理論進路的異同
(一)兩種理論進路之共性
1、法社會學方法和經典法律思維方法(以下簡稱法學方法)都是認知與法律相關的社會現象的社會科學,從廣義出發,前者是后者的分析方法之一。
2、二者都強調價值穩定,雖然完全的價值中立不可能,但是價值立場不可隨意變化。
3、對于拒載非法的基本定性也無異處。
4、不管是強調理論意義的法社會學思維還是強調工程意義的典型法學教義分析方法,二者都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
5、前者的結論對社會效果不負責任,后者的結論往往要承擔社會效果的責任。
(二)兩種理論進路之個性
1、責任構成不同
前者認定結構性的群體責任,為司機甲的違法拒載預設其深厚的社會誘因而后進行論證;后者認定個體責任,司機甲拒載則甲違法,則甲承擔責任,司機乙沒有拒載則乙守法,則乙不承擔責任。
2、立場不同
前一立場建構于“當地人視角” ,分析者投身所要研究的司機、乘客之中,進而熟諳這個群體的規范與價值;采后一立場者都披著一身假想的法袍,潛意識中都作為法官嚴格地解釋、適用法律;法社會學則考量“民間的煙火與戒規、俗民的悲戚與歡欣” ,法官面前是厚重的法典和冷酷的既成事件——拒載;前者是對象性的關注,后者是參與性的關注。
3、法律的角色不同
對于前者,法律是被考量的對象,考量法律條文是否行之有效,是law on paper還是law in action;法條是法,民間法亦是法。對于后者,法律在于其適用,法律一旦通行,即具有效力。
4、視野外延不同
前者的依據在于圍繞研究對象引申出的社會動態要素,包括法律,動機,行為,行業做法,相關第三人,概在視野外延之內;后者的依據在于現行法,就事論事。
5、歸宿不同
前者的目的在于認知和解釋,并不以對個案做出判決為歸宿,大體上是一門運用歷史比較、實證調研、中立觀察等手段的科學方法,是在回答“是什么”;后者的目的在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初始價值是一門應用技術,是在回答“怎么做”。
6、邏輯走向不同
個案到一般的歸納是法社會學的邏輯,需要大量的實證分析;三段論演繹是法學的典型邏輯。 埽?巧緇峁叵的芄換竦帽匾?拇嫘?諳抻胛榷ㄐ緣那疤帷� 。依效力層級由低至高 ,社會規范及其效力概述如下:
(一)行業慣例
出租車司機空車營運,即是發出要約;乘客無須很多話語甚至僅告知司機目的地,即是接受要約,按照交易慣例,即達成合意,雙方各為相應給付。這是典型的、我們習以為常的搭乘出租車流程。然而行業慣例僅僅基于習慣,并無強制力。相反,司機因收益較低甚至虧損而拒載,單純從交易的市場屬性來看是理性算計的結果,推廣來說,舊慣例很可能被拒載現象的逐漸普遍所改造為截然相反的新慣例,從而為從業群體重新接受。
(二)行業習俗(強烈體現著職業道德)
司機營運期間,當然不應出爾反爾、言行不一。如果因乘客目的地交通堵塞而拒載,當然是沒有職業道德的,拒載司機也會被貼上“唯利是圖”、“出爾反爾”此類的言辭標簽,這樣的否定性語言評價會帶來道德上的譴責,使司機喪失信用,乘客不再愿意與之發生交易。
(三)出租運營公司與司機的合同義務約定、公司管理規范
基于合同與管理規范,理論上,如果出租運營公司發現拒載行為,應該對司機做出內部制裁,諸如克減工資、令其悔過等,且對于遵守職業道德的司機應有激勵措施;然而現實上,盡管提供合格的服務是司機義務所在,但是往往只關心份錢的出租公司不會對拒載行為有任何獎勵抑或制裁。
(四)地方政府管理辦法、條例
《重慶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渝府令 [2007] 210) 》為這里的典例。
(五)部門規章
以交通部頒發的《出租汽車旅游汽車客運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為例。二者反應方式大致相同,都是課以行政處罰。此處援引后者第9條第11款規定為例:“出租客運經營者拒載或中途無故中斷運輸的,每次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法律
以《合同法》為例。法律的反應是設定強制締約義務。 如果乘客有緊急情況,而拒載致使乘客信賴利益損失,乘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司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補償信賴利益。
二、糾正拒載現象的社會失范及其原因
事實上,以上社會規范全部歸于無效。為使這一說法更加嚴謹,有必要先將論題下的“有效”、“無效”限定在社會學意義上的有效與無效,尤其是從實證的角度來說,六種社會規范全部無效。
下面分述理由:
(一)慣例無效
一方面,假定只有少數人違反慣例,其他司機仍舊會滿足顧客期待;另一方面,假如多數從業司機都已認識到拒載是經濟利益優化的結果,那么拒載作為新的行業慣例就會形成。簡言之,出租車行業從業群體的行為操控了行業慣例,因此慣例的“硬度”顯然極低。
(二)習俗無效
相較于慣例,習俗因為被長久、普遍地接受而強制力層級得以上升。不過,違反習俗的負面后果微乎其微,因為這唯對個案有價值:A司機拒載B乘客,后果即B與A發生交易的愿望下降。慮及出租車行業基數其大,加之出租服務屬于剛性需求,尤其是大城市繁華路段更常是一車難求,個案的交易信用喪失不會對司機帶來任何額外的營運困難。
(三)出租車公司對出租車司機的管理規范無效
原因舉不勝舉:管理松懈,乘客投訴困難,份錢高昂迫使司機不顧職業道德唯利是圖……總之,外部監管缺失,內部制度設計空有形式。
(四)行政法規規章無效
這里的行政法規規章,包括地方政府管理辦法、條例及國務院部門規章。
首先,政府慣常集中整治、以罰代管以打擊拒載,無長期監管制度設計。
其次,乘客舉證困難、行政干預效率低下、息訟止爭的社會習俗,導致乘客一旦預期外部救濟繁瑣,便干脆放棄維權。
再次,當拒載十分普遍時,不僅反證了外部規范的無效,更使其流于一紙空文。一言以蔽之,維持有瑕疵的行業運營,比打擊行業丑象更加重要,尤其是以當前的維穩政策趨向為背景,面對一個規模龐大、行動效率高、內部聯系便捷、掌握關系一城運轉的民生行業群體時,倘若政府采取強硬手段,無疑會埋下一顆定時炸彈。出于這樣的考量,政府的最優選擇是維持一個不太糟糕的現狀,而非厲行打擊拒載。
(五)法律救濟無效
法律效力來源有二,一是認同,二是強制。拒載違背先合同義務,司機構成締約過失責任。但是一方面,法律與司機的習慣和觀念相背離,另一方面,民事法救濟的癥結在于其端賴當事人之訴,以失衡的成本尋求救濟顯然會在實際意義上落空。簡言之,從社會效果來講,限于制裁個案,但即便如此,在中國這樣的非法治傳統國家,因拒載提起訴訟的個案也寥寥無幾。
三、略論法社會學思維與經典法律思維兩種理論進路的異同
(一)兩種理論進路之共性
1、法社會學方法和經典法律思維方法(以下簡稱法學方法)都是認知與法律相關的社會現象的社會科學,從廣義出發,前者是后者的分析方法之一。
2、二者都強調價值穩定,雖然完全的價值中立不可能,但是價值立場不可隨意變化。
3、對于拒載非法的基本定性也無異處。
4、不管是強調理論意義的法社會學思維還是強調工程意義的典型法學教義分析方法,二者都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
5、前者的結論對社會效果不負責任,后者的結論往往要承擔社會效果的責任。
(二)兩種理論進路之個性
1、責任構成不同
前者認定結構性的群體責任,為司機甲的違法拒載預設其深厚的社會誘因而后進行論證;后者認定個體責任,司機甲拒載則甲違法,則甲承擔責任,司機乙沒有拒載則乙守法,則乙不承擔責任。
2、立場不同
前一立場建構于“當地人視角” ,分析者投身所要研究的司機、乘客之中,進而熟諳這個群體的規范與價值;采后一立場者都披著一身假想的法袍,潛意識中都作為法官嚴格地解釋、適用法律;法社會學則考量“民間的煙火與戒規、俗民的悲戚與歡欣” ,法官面前是厚重的法典和冷酷的既成事件——拒載;前者是對象性的關注,后者是參與性的關注。
3、法律的角色不同
對于前者,法律是被考量的對象,考量法律條文是否行之有效,是law on paper還是law in action;法條是法,民間法亦是法。對于后者,法律在于其適用,法律一旦通行,即具有效力。
4、視野外延不同
前者的依據在于圍繞研究對象引申出的社會動態要素,包括法律,動機,行為,行業做法,相關第三人,概在視野外延之內;后者的依據在于現行法,就事論事。
5、歸宿不同
前者的目的在于認知和解釋,并不以對個案做出判決為歸宿,大體上是一門運用歷史比較、實證調研、中立觀察等手段的科學方法,是在回答“是什么”;后者的目的在于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初始價值是一門應用技術,是在回答“怎么做”。
6、邏輯走向不同
個案到一般的歸納是法社會學的邏輯,需要大量的實證分析;三段論演繹是法學的典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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