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針對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提出了指導意見,并指出,各地區具體的階梯電價方案,將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后實施。
居民生活用電是準公共產品,如果由市場通過價格競爭來決定其生產、分配和消費的話將嚴重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因而這一資源的合理配置只能由政府進行干預。調整用電價格就是干預的手段之一,這一過程會牽涉到電力企業、政府和居民三者的利益,其中居民無疑是受影響最大的群體。如何讓居民的意見集中順暢地表達出來,電價聽證會成了重要的渠道。
我國的聽證會從無到有,從少到多,標志著決策的民主化正在不斷推進。居民用電價格的調整通常由企業提出申請,但必須召開聽證會后才能決定具體的價格。但是縱觀各省市歷年來的價格聽證會,幾乎每次都以“漲價”收場,民意表達機制的不健全和民意表達的不充分使得價格聽證的結果一直都朝著有利于企業的方向發展。
為何會形成這樣的怪圈?我認為可以從公共選擇的角度進行分析。電價聽證會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共選擇的形式,利益相關者的代表通過參加聽證會來針對備選方案表達自己的偏好,將他們的偏好匯總起來就形成了社會的選擇。然而根據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肯尼斯·J·阿羅所言,只有滿足了五個前提條件,這一社會選擇才能算是“合理的”選擇過程。將中國的電價聽證會對照這五個條件來看,會發現其中的諸多缺陷。但是阿羅又指出,同時滿足這五個條件的能產生結果的社會選擇機制是不存在的,即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這從另一方面激勵著我們完善聽證會制度,健全民意表達機制。
一、“阿羅不可能定理”簡述
阿羅不可能定理包含了兩部分內容。首先,阿羅提出,一種合理的集體選擇和社會決策機制應該同時滿足“理性原則”和“自由選擇”,具體來說有如下五個前提條件:
1、理性假設
這一條件中的“理性”包含兩層含義。首先,可供選擇的方案必須是理性的。也就是備選方案的提出應致力于實現既定的目標,并具備可行性和合理性。
其次,“理性”指的是備選方案必須具備完整性和可傳遞性 。所謂完整性,就是對于任意兩個備選對象x和y,存在x≥y或是y≥x的關系。傳遞性則是指若存在三個備選對象x、y和z,若x≥y且y≥z,則必有x≥z。
在集體選擇中,任何人對任意兩個備選方案都要做出表態,或者說誰比誰好,或者說兩者沒有優劣之分,而所有備選對象的優劣是能夠進行排序的。如果每個人都做出了表態的話,那社會也應該做出決斷。
2、不相關備選方案的獨立性
在人們對一組備選對象表現出他們的偏好之后,集體選擇結果只能依照個人對這些備選對象的偏好形成,而不能牽涉到個人對其他不相關備選對象的偏好。
3、帕累托效率狀態
如果每個人對x方案的偏好都超過了對y方案的偏好,那集體也必須把x方案放在y方案之前。即人人都欣賞的事情,也應該受到社會的欣賞。
4、無限制區域
這一條件表達的是“自由選擇”的思想,對于所有的備選方案,任何人的表態都不應當受到限制。
5、非獨裁性
集體的選擇不應受到某些個人偏好的影響,任何個人都不能把他的偏好強加于社會偏好之上。在形成集體選擇中不能一個人說了算,而其他人的意見無足輕重。
在提出了以上五個條件之后,阿羅通過復雜的數學證明提出了其定理的第二部分,也就是結論:要能同時滿足以上五個條件又能排除投票困境的決策機制是不存在的,因此也不存在一種可能把個人偏好加總為理想的社會偏好的政治機制或集體決策規則。阿羅不可能定理所揭示的更深層次的含義在于民主是在不斷探索的過程中,完美的民主是不可能的。
二、從阿羅不可能定理看我國的電價聽證會
雖然阿羅不可能定理指出民主不是盡善盡美的,但正如阿羅所說:“與其將這個矛盾當作一種令人灰心的障礙,不如將其視為一種挑戰。”用理論指導實踐,會讓我們在發現問題的同時激勵我們對電價聽證會這樣的民意表達機制進行更縝密的設計。
我國的電價聽證會并非沒有先例,2006年的廣東省電價聽證會就是近年來價格聽證會的一個縮影,同時也是一個反面教材。今年5月,我國各省市將陸續召開電價聽證會,盡管廣東省電價聽證會距今已有幾年的時間,但其中反映出的問題是我國價格聽證會普遍存在的缺陷,以此為鑒,方能知曉努力的方向。
2006年11月,廣東電網公司向廣東省物價局提出調整電價的申請,原先準備于17日召開的聽證會,最終因為供電企業提供申請材料不完備在13日被宣布延期。聽證材料的問題使得此次聽證會中存在的其他漏洞一并浮上水面。對照阿羅對集體選擇提出的5個前提條件,我們可以發現2006年廣東省電價聽證會的設計在諸多方面存在缺陷,而這些缺陷也是中國的價格聽證會所普遍存在的問題。
1、僅設一個備選方案
聽證會召開之前,廣東省物價局曾對外宣布“居民電價的提價幅度將控制在2.87分/度之內”,但最終公布的聽證會備選方案只有一個,即居民電價每度漲價2.87分,別無他選。這一狀況使得聽證會代表只能以“同意”或“不同意”來表達他們的偏好,不免讓人對聽證會存在的必要性產生了質疑。
正如上所述,要根據個人偏好產生社會偏好的前提就是備選方案應該是理性的。電價調整是關乎民生的一項政策調整,其初衷主要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夠得到合理利用、彌補電力企業的虧損以及促進居民節約用電的意識。按照這些設定的目標來看,上調電價的方案只是滿足了電力企業的利益。在中國,聽證會的組織者一般都是政府的物價管理部門,而參加聽證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政府企業,兩者有很大的利益相關性。電價聽證會提前“定案”忽視了居民的利益,不合理也不具可行性。如果要從合理配置資源和促進居民節電意識的角度出發,就應當按照居民的用電量設置下調電價、電價不變和調高電價這幾種檔次的備選方案,由聽證會代表投票決定。
2、漲價收場
此次聽證會重新召開之后,廣東省的電價毫無意外地上調了。無獨有偶,我國類似的價格聽證會也都是以漲價收場。
從人之常情來說,居民對于電價上調必定持反對態度。本次聽證會召開之前,消費者代表接到了大量來自普通市民的電話和郵件,他們的意見幾乎一邊倒——都是不同意漲價,如果要漲價必須提供經過審計部門的財務報告。
根據帕累托效率的原則,如果個人認為現有的電價比調高電價更理想的話,那么社會選擇的順序必須表明現有的電價比調高電價更為理想。但是聽證會的結果卻與個人顯示的偏好相反。
3、時間節點與聽證材料安排不妥
按照聽證會的流程,主管部門必須將聽證材料預先交給聽證會代表,并且公布代表名單和聯絡方式。廣東省電價聽證會在舉行之前也采取了相關的步驟,但是時間節點安排得很不合理。原本預定11月17日召開的聽證會,11月1日才簽發聽證材料,并將其郵寄給聽證會代表。材料一共50頁,其中涉及很多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環節,而且關于企業生產成本的調查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10余天的準備時間顯然不夠。11月11日,聽證會的代表名單和聯系方式才對外公布。這么短的時間根本不足以讓普通群眾順暢地完整地向這些代表們表達他們的想法。
除了事先預留時間不充足以外,聽證會的材料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一位參加聽證會的大學教授提及:電網公司提供的漲價理由多為套話和大家熟知的理由,對成本以及電網企業該怎么做這塊很少涉及,而且企業提供數據的真實性也遭質疑。這位教授以前有在發改委工作過的經歷,所以對這些問題還是比較敏感,外行人就很難看懂了。
時間節點安排不妥和粗制濫造的聽證材料無形之中為聽證會代表的思考設定了一個限制區域。代表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對備選方案進行全面的了解,那他所做出的選擇自然也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愿,違背了“自由選擇”的原則。
4、聽證會代表不具備“代表性”
此次聽證會的31名正式代表中,消費者代表只有13名,經營者代表卻有8名之多,代表政府部門的7人中除了民革廣東省委員會的1人以外,實際上都是政府官員,而3名專家代表中也只有1人是華南理工大學電力學院的,并沒有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
普通群眾也可以申請擔任聽證會的旁聽代表,但是需要登錄廣東價格信息網下載申請表格填寫,并且必須加蓋單位或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公章后傳真至省物價局市場研究所。這些繁瑣的步驟無疑將很多想參加旁聽的居民攔在了聽證會的大門外。
于是電價聽證會的獨裁性顯而易見,來自企業和政府的代表在無形之中占據了獨裁的位置。按照多數票規則,即使消費者代表全部反對提價也沒有用,企業和政府的利益相關性使得他們的代表肯定立場相同,消費者就只能被動地接受選擇結果。
三、對健全民意表達機制的建議
雖然以廣東省電價聽證會為例的中國價格聽證會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是價格聽證這一形式在政府干預經濟的過程中為民意的表達提供了渠道,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我們不能因為它存在著缺陷就擯棄它。正如前文所言,這些缺陷的存在正激勵我們更好地對癥下藥。我認為可以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來使得價格聽證會成為民意表達的有效途徑。
1、加強消費者協會在價格聽證中的作用
在公共部門和企業面前,消費者個體的力量永遠是有限的,只有將分散的消費者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有組織的利益集團,才有可能在與廠商的博弈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各級消費者協會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
2、提高聽證材料和聽證會代表的公開性和透明性
相對于受到電價調整的居民數量來說,能進入電價聽證會的代表數量畢竟是少數。既然邀請了消費者代表,就應當將“代表性”顯示得更為充分和徹底。
而在聽證材料方面,建議將材料提前公開在網站上,一方面能讓懂得相關專業知識的消費者能發現問題并將建設性的建議及時反饋給聽證會代表,減輕代表的負擔,另一方面也讓更多的消費者享有知情權。
3、利用新興媒體使民意充分表達
如今,微博這樣的新興媒體逐漸成為公民生活的重要部分,若能在此類媒體上同時征集民意,使之成為價格聽證會的一個輔助工具,定能在收獲有效建議之外,建立起服務政府、透明政府的良好形象。
近年來,在各地召開的價格聽證會上,出現了一些不尋常的現象。例如,鄭州天然氣價格聽證會上,有參加人舉起“反對漲價”的牌子;哈爾濱水價聽證會上,有參加人向主持人投擲礦泉水瓶。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個好現象,民眾敢于在聽證會上直抒己見,這是決策民主化的進步,也為政府的努力提供了方向。如果政府有關部門能以阿羅提出的社會選擇前提條件為準則,吸取2006年廣東省電價聽證會的教訓,政府使用價格杠桿的過程一定更為順利,資源也定能得到更有效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