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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的弊端及解決建議

一、土地出讓金概念及產生原因
  簡而言之,土地出讓金就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對政府而言,其實際是向企業(yè)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地租;而對企業(yè)而言,則意味著取得土地時需要一次性預支未來利潤。
  在我國延續(xù)了幾千年的土地私有制, 于新中國成立后被逐步廢除。政府推行了二元公有制制度——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后, 舊有的土地制度已不能跟上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腳步, 其必須要改變。
  由此可以得出國有土地出讓金產生的真正原因: (1)是高效且科學的開發(fā)利用和經營土地。(2)是推動城市建設和發(fā)展。
  
   二、土地出讓金的成效
  毋庸置疑,對我國新時代的經濟社會建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土地出讓金制度。具體說來有三:
  (一)推動了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創(chuàng)造了經濟價值
  土地出讓金制度使得土地的使用權分配由無償轉為有償,更重要的而是使得存量土地資本的價值貨幣化, 增加了政府非稅收入,減輕了政府的資金壓力, 推動了城市基礎公共設施的建設。
  (二)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提供了激勵機制
  之所以說土地出讓金制度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是因為其明確規(guī)定了開發(fā)商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價格,途徑以及方式,為我國的土地有償使用提供了平臺,。于此同時,一方面,土地出讓金作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 大大激勵了地方政府積極促進土地交易的積極性; 另一方面,土地出讓金制度激勵了開發(fā)商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項目的收益取得上, 最大限度發(fā)揮了土地資源的潛在價值。
  (三)通過價格杠桿有效地調節(jié)土地供求等, 促進土地資源優(yōu)化配置。
  
   三、關于土地出讓金的爭議
  土地出讓金自誕生以來,除了給國家及地方財政帶來了不可忽視的成效外,社會公眾對其的質疑也從未間斷 。
  有關數據顯示我國土地出讓收入增長態(tài)勢非常明顯,而2008年環(huán)比的下降則是由于眾所周知的經濟危機。從2004-2009全國土地出讓收入與地方本級收入對比表中可以得知,即便是在受經濟危機影響房地產市場大滑坡的2008年,我國土地出讓收入也占到了地方本級收入的1/3以上(9600億元/28645億元),而在房價飆升的2007年,此百分比超過了一半,達到了13000億元,占地方本級收入(23565億元)的55.17%。由此可知,就全國平均來看,我國土地出讓收入對地方政府收入的貢獻十分巨大。
  
   四、土地出讓金弊端
  一直以來,對于土地制度和土地財政制度變革的社會輿論褒貶不一,二者在給社會帶來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弊端。
  (一)地方政府無計劃出售土地的短視行為
  各級地方政府在沒有自主權的財政壓力下,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之后50至70年的收益總和,其中的暴利勢必造成地方政府為擴大出售土地換取收入而采取的殺雞取卵式的短期行為。
  (二)存在于政府間的利益分配機制中的不合理性
  本屆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實際上是把下一屆政府的收入提前預支,除此之外,有時下一任政府,還需要提供一些征地的補償費或負擔土地賣出后的開發(fā)配套投入。
  (三)巨額收益導致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
  國家的供地政策由無償變?yōu)橛袃敚鞯卣邊s沒有改變。竭澤而漁式的買賣現有土地是基于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在買賣土地使用權時占據的絕對支配地位,通過采用低進高出的買賣方式而產生的巨額差價。
  
   五、土地出讓金弊端存在的原因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農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證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呈現二元化,而其中農村土地歸屬不清晰、農村土地產權權能缺失、農村土地使用權不穩(wěn)定直接導致了在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二)分稅體制改革不徹底 ,地方財政負擔過重
  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但是由于地區(qū)經濟間的差異等客觀條件進行的并不徹底,越位與缺位現象在各級政府間的事權劃分中無處不在。大量基本公共服務被上級政府憑借行政體制的權威層層下放,由縣級以下基層政府過多承擔。迫于財政壓力,地方政府在壓縮公共服務支出的同時必然首選土地出讓金——這種簡單快捷的方式途徑籌集財政收入。
  (三)土地出讓金管理制度的缺失,地方政府的功利性
  我國在實施土地出讓制度以來,管理制度一直處于真空。相關的最高文件僅見于2006年底的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通知》。由于其并未對各項支出所占比例加以規(guī)定而是僅僅明確了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范圍,因此地方政府更傾向將土地出讓金收入向可以產生 “效益”的城市傾斜,而更應得到重視的農村卻往往被忽視。
  簡而言之,要解決土地出讓金問題,不僅要從制度上,更應從地方政府自身改變。改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
  1、改進政府政績考核制度,注重以人為本,摒棄GDP和財政收入至上,做到實質大于形式。
  2、由費改稅,將征收土地出讓金改為征收物業(yè)稅。此舉可避免房價的大幅波動,減少因土地出讓金滋生的政府腐敗現象。(為強調市場性,物業(yè)稅征稅基數可隨經濟的增長而同步提高)
  3、讓政府的職能真正回歸到服務于百姓,而不是壟斷多種關乎民生社稷的重要資源,特別是類似社會根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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