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是要求我們用法律來調整社會主義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證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法律監督,則是依法對法律的遵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和失誤行為加以有效制裁和矯正。和諧社會的實質就是法治社會,因此構建和諧社會也必須以法律監督為保障?;诖它c,本文就構建和諧社會及法律監督進行淺談。
一、法律監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性
?。ㄒ唬┓杀O督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制保證
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就是要建立并完善民主法治制度,運用法律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此來達到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目的。就國家而言,法律能夠有效地解決各類社會問題,從而實現社會公平。和諧社會的構建離不開法律監督的支持和支撐,良好的法制環境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法律監督為構建和諧社會創設良好氛圍
一定的制約與監督職能,是確保落實法治權利的根本要求。公平正義的弘揚、有序秩序的建立都需要依賴政府及公共財政來保障,并以建于、法庭、警察以及軍隊為后盾,以此來實現國家政權。所以,和諧社會的構建也同樣離不開政府的權利及相應的運作。然而,權利卻具有雙面性,權利使用得當,不僅能夠有利于社會上正義公平的弘揚,而且還能夠有利于社會安定團結,相對地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反之,若是權力運用不當,則會形成反效果。因此,在和諧社會構建的過程中,必須對權利的運作加以必要的監督和制約,這樣才能確保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強化法律監督的具體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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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監督而言,其對于一個國家的立法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所謂立法監督,主要針對具備立法監督權力的各種主體,以及對于具有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權利的國家機構,對其法律創建活動以及結果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監察與督促,最重要的作用是能夠維持法律體系內部的和諧與統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現階段,我國在立法監督上采取的是違反憲法審查制,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該制度屬于代表機關審查制,具體的講就是在立法監督機制中,只能夠由上級監督下級,由高層次監督低層次,對于層次相同的國家機關,只能由權力機關對立法活動進行監督。
從我國現行的立法監督體制上看,缺乏一個獨立的監督機關,這一情況已經成為立法監督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缺陷。因此,為了確保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強化立法監督職能,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努力:首先,成立專門的立法監督機構,以此強化、規范立法監督行為。在該機構中,既要監督違反憲法行為,也要監督權限落實、程度規范等若干環節;其次,建立健全公民立法監督參與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公開、立法公正、行政復議以及憲法控訴等若干環節。尤其加強對憲法控訴制度的重視,在立法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究其原因,審查立法的最終目標在于改善行政矛盾,對行政主體和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進行調節。憲法控訴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糾正立法違憲情況,而且還有利于公民實現權利救濟;再次,國家應制定并出臺專門的立法監督法,利用法律武器規范立法行為,在此項法律中,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監督程序、實體內容、立法監督組織以及處理結果等方面的規定等,從而確保立法監督行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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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法監督中,應注意保持人民主體的立法監督地位。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的主體地位通過憲法得以確認,這也是憲法行政的根本出發點。但是以我國現有的監督制度來看,采取自上而下形式,再加上缺乏必要的監督力度,監督體系中的“人民當家作主”沒有充分體現。因此,必須加強人民監督行為,這也是改善監督體制矛盾的必然要求。只有通過法治方式,發揮人民主體的監督力度,才能充分表達政權中的人民性,以制度作為監督標準,以法律武器解決問題,優化監督導向,同時強化行政法律的監督體系。其次,應加大檢察機關的監督力度。改變行政機關不受檢察機關監督以及各種監督法律關系模糊不清的狀況,諸如行政不作為。濫權越權均可納入檢察監督審查的范圍,具體可與法院司法審查分工,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突出的“糾而不理”問題明確解決方法,同時可賦予其一定懲罰權等。
三、結束語
由上可見,法律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任重而道遠,加強法律監督也刻不容緩。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現狀仍然問題重重,需要不斷改進。但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明朗,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同時加強法律監督的信心與決心,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鋪平道路,從各個方面完善監督手段、落實監督制度,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承諾,推動和諧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