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嚴重,對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產生了許多不利的影響,政府對環境的規制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所謂環境規制,是指政府實施環保政策所采用的措施和方法,通常分為命令-控制性工具和市場激勵型工具兩種。
關于管制工具的討論已經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但任何管制工具的設計都包含了兩條:一、環境管制標準或者總體目標的設定。二、最優工具的具體選擇和實施。
在現實生活中,命令-控制型環境管制工具得到了最廣泛的使用,因為它具有容易操作、見效快等特點。但是命令-控制型管制工具最大的缺點是實施成本很高,為了和市場激勵型管制工具達到相同的環境質量標準,其成本往往是后者的幾倍甚至幾十倍,Tietenberg(2001)的實證文獻證明了這一點。
實施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所需高昂成本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對稱,搜尋、監管、懲罰等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市場在集中信息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這是眾所周知的原理。市場激勵型規制工具的第二個優勢是對排污者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由于在市場激勵型機制下排污者采用先進技術能夠獲得更多的收益,他們將有更多的動力去發明和應用新技術。
基于市場的環境管制工具主要分為三類:排污費、可交易排污許可和政府補貼。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分析如下:
征收排污稅依據的是庇古定理,理性排污者會把排污量固定在排污稅率等于邊際減污成本的水平上。邊際減污成本低的排污者將減少較多排污量,而邊際減污成本高的排污者將減少較少的排污量。排污費制度的優點是它有很強的激勵作用,并且是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它不需要政府使用其他財政收入來治理污染,因而減少了稅收扭曲。Joskow and Schmalensee(1998)指出,和可交易排放許可相比,排污稅制度最大的好處是不需要依賴市場的平穩運行和發展,因為可交易排放許可制度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是市場交易成本的高低,排污者策略行為、信息不完美等因素都影響其效率。而且,根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排污稅制度符合公平原則。
排污稅制度最大的缺陷是在設置稅率方面的困難,最優的排污稅率設置應該使邊際稅率等于邊際社會損失,但規制者在缺乏足夠的信息,其稅率設定往往是不準確的。稅率設計過高會使得排污者承受太大的治污負擔,影響整體經濟績效;
而稅率太低則會使得排污者過渡排放,而且因為其法律上的合理性,甚至會比沒有管制時排放更多(Ng,2004)。即使是一個比較恰當的名義稅率,在經濟增長和物價水平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后也許就不再適用,需要規制者周期性的調整。
可交易市場許可制度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在總排污量給定的情況下,上漲的需求壓力能夠被上升的拍賣價格所消化,同時這種制度安排在激勵排污者減少污染,加大創新和研發,實現污染排放在不同排污者之間的重新配置從而達到治污成本最小化等效果方面和排污稅制度是一致的,Montgomery (1972)對可交易排放許可工具的有效性作了詳細的論證。
和排污費工具下規制者事先不能預測是排污量到底是多少類似,可交易排放許可工具下則會出現排污許可的交易價格不確定的情況,充分競爭的市場結構在這里被需要。可交易排放許可還涉及到如何分配排放許可的問題,一般來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無償分配,一種是通過拍賣方式分配。無償分配有利于減少排污者的成本,為排污者創造了租金,遇到的阻力較?。˙ovenberg et al.,2005),壞處是政府不得不征收其他稅收來提供治污治理和服務,造成了一定的扭曲。無償分配還會造成在分配過程中產生的不公平現象,是按照歷史記錄、生產能力還是其他標準分配沒有定論。而拍賣方式分配不存在這樣的問題,但是推行過程會遇到較大的阻力。排污產權在排污者和受害者之間按如何分配是另外一個問題,馬士國(2009)通過對兩種非效率均衡的比較, 從確認最低成本預防者角度分析了環境產權的分配,指出這種規則下的環境產權分配將導致相對更有效率的結果。
排污費制度和可交易排放許可制度孰優孰劣,很難區分,各有優勢。Weitzman (1974)分析了在不確定條件下數量型工具和價格型工具之間的效率比較。他發現,盡管在確定性條件下兩者都可能達到最優,但在不確定條件下,不同工具的選擇將帶來不同的結果。在邊際收益曲線陡峭而邊際成本曲線水平的情況下,數量型工具就是相對有利的。因為如果采取價格型工具,同時環境管制者低估了污染控制的真實成本,污染排放者的凈收益大于零,污染濃度只要稍微上升,就會導致災難的發生。相反,如果邊際減污成本曲線陡峭,而邊際收益曲線相對平坦,在不完美信息下,如果采取數量型工具,一旦環境管制者采取了過于嚴格的標準,就會對污染者征收巨大的過頭稅,在這種情況下價格型工具就是相對有利的。
排放補貼是除排污稅和可交易排放許可之外的又一種規制工具,前者是胡蘿卜,后兩者是大棒。早期的研究認為排污稅和排放補貼是等價的,但接下來就有研究認為兩者之間的效率并不一致,最主要的差異在于補貼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延遲了企業的退出,使得排污總量增加了;而排污稅減少了企業的利潤,加快了企業的退出,并減少了企業的排污量(Kohn,1985)。
除了上述所說的三種基本工具以外,還有一些混合工具在現實中被使用。Collinge 和Oates(1980)提出,可交易排放交易許可制度除了排污者之間可以交易之外,規制者也應該參與進來,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影響排污總量。Requate 和Unold(2001)提出多階段收費和多類型收費混合工具,多階段收費是指對于不同的排污量區間征收不同的稅率,多類型收費是指對于不同的排污量區間頒發不同的許可證,各種許可證之間的價格不一致,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規制者對于遞增的環境損害成本作出反應。Nicholas Z. Muller and Robert Mendelsohn(2009)。
則認為要對不同來源的排放物征收不同的費用,因為有效的環境規制必須是排污者的邊際減污成本等于污染造成的邊際損失,他以美國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為例,如果采取上述措施,每年的減少的邊際社會損失將達到31-94億美元,而從有效的設定總排放量等方面得到的收益還要增加幾倍。
押金-返回制度是另外一種在西方國家被廣為使用的混合制度,潛在排污者先支付押金,如果他最后能夠返回支付過押金的物品,就可以證明污染沒有發生,可以獲得押金退還。這種制度安排節省了規制者的監測成本,因而是有效的,但是其應用范圍還受到限制(Fullerton & Kinnaman,1995)。
近年來,自愿性管制越來越受到重視,Toshi H. Arimura等(2008)的發現表明,Iso14001認證標志以及環境績效白皮書等工具在處理自然資源使用、固體垃圾、污水排放等污染物時是有效,節約了規制成本,應該加大推廣力度,只是該工具的使用還必須和排污者的意愿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