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股發行制度演變
1、新股發行審核制度種類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三種,即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監管制度都對應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股票發行制度也隨之改變,以適應市場發展需求,三者根據市場的成熟程度,發展方向應為從審批制到核準制,最后到注冊制,過程也代表著發行制度的不斷市場化過程。
審批制一般存在一過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辦法分配股票發行的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股票的一種發行制度。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等由計劃確定,定價方式多受行政干預,市場化程度很差。
核準制則是介于注冊制和審批制之間的中間形式。它要求發行人在申請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在審查內容方面,它在對發行人進行形式審查之外,還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公司治理、發行數量及價格等方面進行實質檢查。相比于審批制,它取消了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并引進證券等專業中介機構作為承銷商,更加專業的審查企業到股票發行的條件;同時證券監管機構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有權否決股票發行的申請。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基礎之上,做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并決定是否核準申請,這也是當下我國實施的相關制度。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國家所所普遍采用的一種發行制度,美國、日本等國家施行注冊制,注冊制主要強調信息公開原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部門公布股票發行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股票。相比核準制,監管機構進行形式審查,主要考察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方面,而公司發展前景及質量等由投資者自己決定,對投資者要求較高,注冊制更適用成熟的資本市場。
2、我國新股發行審核制度發展
我國的股票發行審核制度已經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轉變過程。這一過程包含“額度管理”、“指標管理”、“通道制”和“保薦制”四個階段。
(1)“額度管理”(1993-1995年)。主要適用于股市剛成立時期,這一階段,股票發行人主要以國有企業為主,一般是國家加證券管理部門先確定總額度;然后根據各個省級行政區域和行業進一步分配總額度;省級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再選擇和確定可以發行股票的企業。
(2)“指標管理”(1996-2000年)。這一階段實行“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做法,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確定發行上市的企業家數;省級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下達股票發行家數指標。
(3)“通道制”(2001年3月-2004年12月)。在此標準下,主承銷商有資格獲得2-9個通道,向綜合類券商下達可以推薦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家數;然后券商上報發行企業,名額依然有限,但主承銷商獲得了篩選上市企業的權力,同時也承擔股票發行風險。
(4)“保薦制”(2004年2月至今)。2004年2月1日證監會實施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在股票發行保薦制度下,發行企業可自行選擇保薦機構;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需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總體來說,我國主要施行的是行政審批制度,新股發行遵循實質管理,股票上市并未實現真正市場化,A股還經常出現階段性的新股上市真空期,這也與我國是新興資本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相關。
二、新股發行審核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建議
1、新股發行審核制度所帶來的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即將跨過三十年,在新股發行方面,我們無論是在市場規模還是在市場成熟度上都有了巨大的進步,但作為一個摸索中的社會主義新興市場,在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
問題一:行政審核造成發行效率低下。
在我國,企業從開始申請到最終發行股票,首先要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然后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整個程序煩瑣累贅;并且不同階段審核標準不同,同一企業在不同階段審核結果不同,給發審結果帶來極大的不確定性,而且發行費用極高。造成很多企業避開申請,另僻途徑,借殼上市;這導致我國殼資源價格昂貴。從企業角度看,上市代價高昂。從社會角度分析,資源浪費巨大。
問題二: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難以充分發揮。
證券市場作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一環,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優勝劣汰為手段,實現資源充分合理配置、效率最大化。但在我國,首先,上市企業主體大多為業多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中小型企業上市難度相對較大,造成民營企業融資來源少、成本高,發展受到很大制約;其次,行政審核強調財務指標,這很容易造成有潛力但缺少資金來源的企業夭折于搖籃之中,行政審核作為行政干預手段,在此限制了市場化改革的空間,也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的標準。
問題三:過度包裝,投資者利益受損害。
在核準制度下,擬上市公司對自己最終能否實現上市目的并無把握。為達到上市目的,除了針對監管機構進行各種公之外,往往對擬上市資產進行充分“包裝”,調整優化財務數據。降低審核通過風險,于是上市公司為騙取上市指標,經常在數據上做文章。這種過度包裝容易使一些業績平庸甚至存在發展隱憂的資產風險被低估,導致新股定價嚴重背離其真實價值,上市后,隨著公司的長遠發展,公司問題突顯,業績出現大變臉,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
問題四: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破發現象頻發
由于我國新股發行施行的是核準制,因此監管機構在證券發行中的主導作用使其自然而然成為上市新股的“隱性擔保者”。投資者在政府機構的發審機制背書下,認為上司公司是通過篩選出來的優質公司,對審核機構有所依賴,往往低估投資目標公司所存在的的風險,導致新股容易發行價過高。此外,相關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承銷商和發行人對新股發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薦機構的問責缺失。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中介機構往往人為拔高擬上市資產的價格,并操縱新股詢價過程,因此三高問題猶如頑疾,始終存在。
問題五:權力尋租,滋生貪污腐敗等現象
在核準制度下,發行額度采用計劃管理方式,上市意味著“獲利”,股票市場更多成了上市公司圈錢的市場,而非投資者合理投資的場所,因此在股票發行審批中容易出現權力“尋租”現象。一些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為了謀取上市所帶來的利益,通過虛假“包裝”,以及針對相關機構進行公關,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
通過上面,我們可以看到新股發行審批制度給證券市場發展帶來一系列問題,阻礙了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破壞了新股供求平衡,形成一二級市場價差,影響了資源的正常配置。隨著市場的成熟,相應制度也應隨之發展,在重視經濟結構轉型,注重發展質量的宏觀背景下,股票發審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緩。
2、新股發行審核制度改革建議
改革思考之一:注冊制度立即代替核準制?
注冊制存在于市場發展成熟完善的市場,一般滿足一下條件,其一,投資者具備用腳投票的能力;其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擁有較高的誠信和法制意識;其三,新股IPO之后,監管需具備足夠的威懾力。是中國未來之方向,但我國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缺乏誠信與專業素養,法制意識也比較淡薄,注冊制現在推出尚不和時宜,改革過快,也容易給市場帶來劇烈波動。
但同時注冊制度又帶來系列問題,因此這里我們建議逐步改善,比如A股可以市場開發行節奏控制,增強發行窗口選擇的靈活性,考慮進一步提高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求和承接能力自主選擇發行窗口,通過市場力量調節一級市場發行節奏。
改革思考之二:放松管制,加強信息披露
核準制和注冊制都要求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不同的是核準制條件下發審委進行實質性判斷,注冊制下投資者進行實質性判斷,注冊制要求披露信息更加完善全面。未來的發行監管應更加專注于以信息披露,不斷提升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防止出現虛假及過度包裝現象。證監會同時應研究取消現行制度中涉及公司價值實質性判斷的內容,比如上市公司持續盈利能力等,避免造成誤導;同時進一步完善規則,推動發行人和市場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政府應當給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并保證規則的執行,新股選擇權交給真正的市場主體投資者。
改革思考之三:轉變監管理念,從監管市場理念轉向服務市場理念。
市場的作用是配置資源,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規則,并給市場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自由競爭環境。既然市場是未來發展方向,我們的監管機構應當轉變理念,杜絕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把更多精力放到如何更好服務于市場,創造一個更好的市場上去,把自己當作一個市場的守護者。
三、總結
通過對股票發行相關機制的回顧,以及我國發行制度演變的相關研究,我們發現我國股票市場由于審核制度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三高”現象猶如頑疾,始終存在;資源配置的功能也難以有效發揮。但由于我國市場發展與美日等發達國家在成熟程度上仍有差距,核準制到注冊制的突然轉變會給市場帶來劇烈波動,影響市場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提出一系列建議如信息披露更加完善透明,監管層理念轉變等措施,提倡發審制度進行漸進性變革,不可不變,但不可操之過急。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