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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制度改進之研究

【摘要】在實施現代企業制度后,為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有效監控,已有許多地方開始嘗試設立財務總監制度。然而,這項制度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許多原有問題依然存在。本文擬從這項制度的設立初衷、企業財務監督應遵循的原則及財務總監的職責定位出發,分析探討財務總監制度的本質及改進措施。

為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控制,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我國許多地方在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總會計師制度效果不甚理想的情況下,開始嘗試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然而,經過幾年的實踐,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效果遠未達到人們當初的預期,監督成效并不理想,原因何在?單純將此歸因于任職人員的職業操守或能力似乎并不全面,顯然,目前的制度設計未能滿足我們的管理需要。筆者認為,應該從財務總監制度產生的原因、財務總監制度的本質、財務總監應有的職責等方面尋找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措施。

一、財務總監制度產生的背景

隨著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頒布,我國開始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F代企業制度與傳統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最大區別就是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但是他們兩者的利益并非一致,所有者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經營者追求報酬、工作條件、休閑時間等待遇。故經營者常會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方法、程序等方式來謀取自身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地區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開始嘗試建立財務總監制度,試圖通過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實時監督控制,以維護國家所有者的利益。
我國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現實背景是,大多數國有企業的經營者與企業間沒有產權關系,經營者與所有者的利益背離度較大。許多國有企業存在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以及“窮廟富方丈”等問題。財務管理一向被認為是企業經營的關鍵環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深知財務管理失控是產生上述問題重要原因,于是一些地方融合總會計師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及公司監事的監督職能,設計了財務總監制度,由行使股東職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所屬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它彌補了總會計師監督職能和內部審計滯后性的缺陷,對企業財務及經營活動進行全程即時監控。

二、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情況

(一)財務總監的職責定位
縱觀各地制訂的財務總監制度規范性文件,大都將財務總監的職權規定為主管財務、參與經營決策,對重大事項實行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簽制度,同時監督企業財務運行、董事經理遵守法規情況等,總之財務總監既有管理控制權又有監督權。當然也有少數地區的財務總監制度注重監督職能,基本不使財務總監參與經營決策及控制財務支出。

(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考察前一類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情況,我們發現效果并不理想。華南某市首批任職的財務總監大都因所在企業繼續出現財務管理不佳、國有資產流失、甚至企業破產等問題,而被免職。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有:
1.職責錯位。由于財務總監被賦予了總會計師的若干職責,甚至兼任公司董事,而經營管理是硬任務,監督是軟任務,于是財務總監的監督職能被大大削弱,股東依然無法及時準確地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更難以控制。原本想解決的資產流失、決策失誤、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依然如故。
2.用權偏差。由于賦予了財務總監對企業經營決策干預的權力,特別是聯簽制度賦予了財務總監否決權,因此在企業的實際經營活動中時常出現兩種不利局面。一是財務總監過多否決其個人認為不當的決策或經營活動,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效率,甚至貽誤戰機;二是由于監督者本身也是當事人,遂與經營者合為一體,失去監督職能,對股東報喜不報憂,待問題暴露,已積重難返。
3.缺少約束激勵
一些委派方為節省開支,將財務總監薪酬的全部或部分交由被監督企業支付,筆者認為這是十分欠妥的。組織行為學原理告訴我們,人的行為是受利益驅動的,因此作為一個職務人會優先對付酬方負責。當被監督企業成為財務總監的付酬方時,他會不自覺地傾向企業的利益,甚至是經營者的利益,其客觀公證性必然受到削弱。最終結果是股東對財務總監失去約束,甚至出現財務總監用監督權與經營者進行利益交換等問題。
至于財務總監的激勵機制,大部分規范性文件只做了原則性規定。如: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按政策給予獎勵。這樣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執行,基本沒有效力,也未曾有過獎勵財務總監的實例。
4.執業技能不適應監督工作的要求。財務總監是一個新興的崗位,尚無有經驗的從業人員。目前的任職者大都從現有的財務部長、總會計師等崗位上考核選拔,他們或者習慣于服從、執行企業管理層的指示,或者習慣于主管財務、參與經營決策,惟獨不熟悉應該如何在不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全面、準確地了解企業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作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判斷,提供股東決策依據,而這恰是監督者的必備素質。
5.法規欠缺。財務總監制度目前仍處于探索階段,各地相繼出臺了一些規范性文件,但位階均較低,國家中央機關尚未出臺相關法規、規章。

三、財務總監制度的本質

表面上看,財務總監制度實施效果不佳的原因是任職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能力問題,但深入分析可以發現,這實質是制度設計缺陷所致??梢钥闯?前一類制度設計是基于兩個觀念:一是監督者只有參與經營決策,才能做到有效監督控制;二是財務總監似乎比經營者更加可靠,可以用財務總監控制總經理。事實上,這是一種錯覺。首先,組織行為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監督者只有處于旁觀者的位置,才有可能對被監督者做出客觀、公證的觀察和認識,而身處局內的監督者常是干預多于監督;其次,不論財務總監還是經營者都是由股東經過一定的選拔程序選任并對股東負責的,我們沒有理由認為財務總監的職業操守或決策水平一定高于董事長或總經理,由財務總監最后把關就更加科學合理。實踐結果證明,監督者不能參與經營,以監督者控制經營者是無效的。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理論,企業的經營控制權與監督權應該是彼此分離、相互制衡的。我國《公司法》就將這兩項權力分別賦予了兩個獨立主體——董事會和監事會。同樣的原則也適用于財務總監制度的設計,企業財務管理控制權與監督權也應完全分離。若將這兩項職權同時賦予一人,難免會出現監督失效的現象,其中的道理十分簡單。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錯誤,如果財務總監在其主管或參與的工作中出現了錯誤,他是否會向股東報告?答案是顯然的,大部分財務總監難以做到將上述錯誤及時準確地向股東報告。制度安排的監督職能就這樣失效了,因為此時無人再對財務總監進行監督,這正是問題癥結的所在。既然信息不對稱是股東權益受損的重要原因,那么財務總監就應該是股東安置在企業的“監視器”,其首要職能就是向股東及時、準確、全面地報告企業財務狀況,額外附加管理控制職能的結果就是失去監督。而股東在不了解信息的情況下,又談何管理與控制。

四、財務總監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責就是單一的監督。將財務總監的管理控制職能完全分出,使其只履行監督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掌握公司投資企業資產質量、收益情況,了解公司投融資計劃及預(決)算方案,向股東提供公司產權變動獨立審核意見,監繳國有資產經營收益等職權,這是企業管理現實的要求。

(二)強化股東對經營者的控制手段。事實證明,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不能由財務總監代行,經營者只能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如果在法人治理體制內都無法實現控制企業的目標,靠財務總監單槍匹馬、孤軍奮戰更難以實現。財務總監只能為股東提供前沿信息及情報分析,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應以此為基礎,通過強化對企業一把手的考核、任免機制實現對財務的有效控制??梢詤⒖冀鹑谫Y產管理公司的做法,設立項目經理等專職人員對專管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系統跟蹤、分析、研究,提高決策水平,維護國有資產的權益。

(三)建立財務總監報告制度。為保證監督職能的真正落實,改善財務總監工作方式,財務總監應定期向股東提交企業財務報表分析報告,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發表獨立意見,補充當期財務報表未能充分揭示的重要信息,分析企業財務變化趨勢,匯報對財務狀況有較大影響的經營活動等。對企業的重大投資、融資、產權調整等決策活動,向股東提供獨立分析意見;對經營者執行股東會決議情況、董事貫徹股東意志情況等重要事項應實行專題即時報告制度。

(四)改革財務總監的考核標準。建立以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為核心的財務總監考核指標體系,該體系應主要反映財務總監收集、掌握、分析企業財務信息并及時、準確、全面上報的責任心和能力,不與企業的經營業績、管理水平掛鉤,而對重大事項的失察漏報則應承擔失職責任,因為財務總監的監督水平與經營業績之間無直接的必然聯系。

(五)切斷財務總監與派駐企業的所有利益關系。為保證財務總監工作的客觀公正性,財務總監的全部薪酬及通信交通補貼等工作開支應該完全由委派方支付,且財務總監的待遇與所在企業的經濟效益應當無關。財務總監應該實行任職回避制度,其派駐企業不能由直系親屬任職或工作。

(六)探索全面監督但不參與的工作方式。財務總監雖然不參與管理決策,但仍可通過列席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查閱賬目等方式了解企業財務及經營信息。取消財務總監與董事長(總經理)的聯簽制度,財務總監對企業的相關經濟行為只進行知悉性備案。財務總監不應再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適合進入監事會,強化現有法人治理機構的監督職能。應在制度上保證財務總監列席企業所有高層會議的法定資格,使財務總監既保持局外人的地位,又能充分掌握信息。


 作者:汪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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